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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1、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有关学院,或通报有关职能部门,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必要时报管委会研究决策。协调实验室安全设施及安全标识的建设。负责实验废弃物的管理和处置。组织召开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年度工作会议。第七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做好实验室安全的有关工作。(一)保卫处主要负责实验室、危险源(危险化学品、放射源、射线类装置、病原微生物等)的防火、防盗工作;开展消防、安防宣传教育;组织处置实验室突发事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隐患检查,并督促整改。(二)科研处主要负责科研课题立项前的安全风险预判工作;对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性评估和申报工作进行指导;配合做好科研类实验室的安全督查工作

2、。(三)基建处、后勤管理处及后勤集团主要负责对实验用房的安全性审批,定期检查实验楼基础设施安全(包括供水、供电、供暖、排水排污、通风、楼顶屋面防水、楼体外墙安全等),审查和规范实验室(楼)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项目等。(四)组织、人事及学生管理部门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在教职工岗位评聘、晋职晋升、年度考核、评奖评优以及学生评奖评优工作中落实“一票否决制”。第八条 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学院及实验室两级安全责任体系,组织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学院实验室安全分管院领导和学院实验室安全秘书等人员。落实上级主管部

3、门各项安全工作要求;组织、协调、配合各项安全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做好安全工作。落实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改造及实验室安全管理的资金。第九条 学院实验室安全分管院领导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二)督查各实验室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包括各种管理规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和紧急处置措施等)。(三)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四)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与评估,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五)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与考核。(六)落实实验室持证上岗及安全准入制度;落实每间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落实实验项目与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安全状况评价及审核。(七)及时发布、报送实验室安全

4、工作相关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第十条 实验中心(实验室)主任、研究所所长是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中心、本所全部实验室的安全工作。负责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的建立(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准入制度、值班制度、教育制度、考核制度)。督查落实相关人员做好每间实验室的安全工作。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项目和实验建设项目安全申报。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督查落实隐患整改。督查实验室安全防护措施、安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积极有效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故扩大蔓延。按上级管理部门规定和要求做好安全信息上报工作。第十一条 学院应设专职或兼职的实验室安全秘书,协助分管院

5、领导做好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的具体工作;各实验室应设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员,协助实验中心(实验室)主任、研究所所长做好本实验室安全的具体工作。第十二条 实验房间管理者是所在实验房间的直接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实验房间的安全工作。(一)负责本实验房间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二)负责健全和执行本实验房间安全规章制度。(三)负责本实验房间安全设施及安全标识的建设和管理。(四)负责对本实验房间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与考核,对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五)建立本实验房间内的物品管理台帐(包括设备、实验试剂、易制毒、剧毒品、危险化学品、神经及麻醉类药品、气体钢瓶、病原微生物等)。(六)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

6、改。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者是所管理仪器设备的直接安全责任人,负责该仪器设备的使用安全监管与使用人员的安全教育、考核、准入,并配合实验房间管理者做好所在房间的实验室安全工作。第十四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接受本单位相关部门、所在学院和实验室组织的安全教育和考核,考核合格方能进入实验室;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了解和掌握实验室安全应急方案、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和用法,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开展实验,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学生导师要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对学生实验方案进行安全性审

7、查,落实安全措施。临时来访人员须遵守实验室的各项安全规定。第三章 管理内容及要求第十五条 实验室准入与项目安全审核管理(一)建立、落实实验室人员准入制度。学院应根据本学科特点,加强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建立、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并留存相关档案。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相关部门和所在学院组织的实验室安全考试。(二)建立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学院要严格审核和监管教学、科研实验项目(科研类实验项目必须经科研处进行安全性评估和审核),危险性实验其实验室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特殊实验室资质等条件,确保安全实验与实验安全。(三)建立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相关单位在申报或批

8、准同意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或设施时,应建立好审核把关的工作流程,必须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加强实验室使用者和设计者、建设者之间的交流沟通,充分听取意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验收。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学院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的相关规定,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过程。特别要加强气体钢瓶、剧毒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品

9、、易制爆品的管理。第十七条 生物安全管理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学院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的相关规定,规范病原微生物、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采集)、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规范实验动物(人体标本)的采购管理,确保开展实验的动物为经过检验检疫的合格动物,规范实验操作,做好实验动物尸体(人体标本)的规范处理;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的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第十八条 辐射安全管理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各涉辐学院必须按照国家法规和本单位的

10、相关规定,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相关工作;需加强涉辐场所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加强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退役等管理,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涉辐人员需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持证上岗,定期参加职业病体检(1次/年)和接受个人剂量监测(1次/季),各涉辐学院须做好档案记录。第十九条 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要加强实验室排污处理装置(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不得将实验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实验废弃物要分类存放,严禁与未使用实验试剂混放,须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存放于实验室内的危险废弃物须妥善保管,定时送往本单位相应收集点并配合做好相关登记工作;

11、按照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由本单位定期联系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放射性废弃物严格按照国家环保部门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置。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一)学院要定期维护、保养和检修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并留存维护、保养和检修记录。对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尤其要加强管理;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服役时间较长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二)学院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国家规定的某些特殊仪器设备和岗位

12、需持证上岗。(三)对于自制自研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第二十一条 水电安全管理(一)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二)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插线板须选用3C认证产品,做好固定,不得超负荷、超时限使用,不得私拉乱接,不得放在通风橱内,不得放在靠近水源、火源或挥发性试剂等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地方。(三)除非工作需要,并采

13、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空调、计算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电热器、饮水机一律不得开机过夜。(四)化学类实验室一般不得使用明火电炉,如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可以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向资产处及保卫处提出申请(科研类实验还需向科研处提出申请),经现场审核、备案后方可使用。(五)实验室要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第二十二条 安全设施管理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备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灭火毯、沙箱、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

14、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建立实验废水、废气处理系统,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切实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完好。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内务管理(一)每间实验房间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学院必须将实验室名称、责任人、有效联系电话、危险警示标示等信息统一制牌,并固定在明显位置,便于督查和联系。(二)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及时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三)实验室必须妥善管理安全设施(含紧急喷淋、

15、洗眼器、急救箱等)、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消防器材不得移作它用,周围禁止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四)学院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使用电子门禁的大楼和实验室,必须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对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学院或各实验大楼必须保留一套所有房间的备用钥匙,由学院办公室或大楼值班室保管,以备紧急之需。(五)严禁将食物、饮料等私人物品带入实验室,不得让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实验区与学习区严格区分。(六)学院按照学科性质的不同需要,要给实验

16、人员配备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七)实验室门必须设置可视窗,严禁封堵可视窗,以便巡视。(八)实验过程中严禁离岗,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时至少应两人在场;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第四章 安全检查与整改第二十四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一)本单位、学院、实验室须建立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和督查。1.本单位、学院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放假前、每学期开学初及放假前必须对实验室进行全面检查。2.学院至少每月对实验室进行1次安全与卫生检查,检查应全覆盖、不留死角,检查后做好记录

17、并留存档案,每次检查结束后,学院须将检查结果形成报告,全院通报并报送资产处。3.各实验室应根据实际情况,至少每周开展1次自查,记录检查情况并留存档案。4.实验室安全员应每天对实验室进行自查,对发现的隐患及时整改。5.本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将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或本单位工作计划不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监督检查,学院须积极配合。(二)资产处、保卫处负责对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三)学院、实验室应建立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管理检查台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四)发现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第二十五条 安全隐患整改(一)本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在每次检查后通过通报、下达整改通

18、知书等方式反馈监督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学院应对监督检查中反馈的问题和隐患进行及时梳理、厘清责任并按要求及时整改,整改完成后须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送整改报告,并附整改前后对照照片。对于整改不力或出现严重问题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限期完成整改。(二)学院在检查中发现的能够由实验室自行整改的安全隐患或卫生问题,应由实验室负责人督促尽快完成整改;实验室无法自行整改的,实验室负责人应尽快上报,由所在学院或本单位相关部门协助解决;所在学院或相关部门无法立即解决的,报本单位管委会讨论制定隐患整改方案。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工作应形成闭环管理,检查或自查中发现的所有问题,都应有从发现问题

19、到整改完成的完整记录。各学院须每月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上报上月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完成情况和本月检查新发现的实验室安全隐患。第五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七条 管委会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经济损失数额和赔偿比例的认定工作。第二十八条 责任追究种类(一)书面检查。(二)诫勉谈话。(三)通报批评。(四)取消评优评奖、升职升级资格。(五)责令经济赔偿。(六)处分。(七)移送司法机关。以上责任追究的种类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责任追究对象(一)直接责任人,指使用人。(二)实验室负责人,指实验中心(实验室)主任、研究所所长等。(三)学院负责人,指分管

20、安全工作的院领导或负责人。(四)学院主要负责人,指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第三十条 责任追究的运用(一)学院的相关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给予实验室负责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给予学院负责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给予学院主要负责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本单位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或指使、强令他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本单位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冒险作业的;2.未履行安全职责,或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和报告上级领导,或接到相关报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或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封实验室

21、的;3.发生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事故情况,或未及时将事故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的;4.不服从、不配合政府部门、本单位职能部门、本单位实验室工作督查组等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的;5.责任单位未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定期检修和维护的;6.未根据政府部门或本单位管理部门和本单位的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的,或未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安全隐患的。(二)学院的相关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并给本单位或他人财产造成损失(2万元以下)、或有人员受轻伤及以下后果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同时取消其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给予实验室负责人通报

22、批评或警告处分,同时视情节取消其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取消该实验室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给予学院负责人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同时视情节取消其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给予学院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同时视情节取消其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取消学院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学院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具体比例由学院确定。1.违反国家各级部门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操作失误、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的;2.未履行安全职责或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和报告上级领导的,或接到相关报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的;3.责任单位未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

23、定期检修和维护的。(三)学院相关人员因违反国家各级部门和本单位有关规定、操作失误、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等原因致使实验室发生严重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重伤以上)或给本单位、他人财产造成损失达2万元以上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给予以下处分:1.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取消其两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2.给予实验室负责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等处分,同时取消其两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取消该实验室两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3.给予学院负责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等处分,同时取消其两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4.给

24、予学院主要负责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等处分,同时取消其两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5.取消学院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并减少其一年内的升职升级名额;6.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各级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赔偿,具体比例由管委会确定。第三十一条 责任追究权限和程序(一)责任追究种类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经济赔偿的,由管委会认定责任后直接决定,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执行。(二)责任追究种类为诫勉谈话、取消评奖评优和升职升级资格的,由管委会认定责任后,送交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和相关单位决定执行。(三)责任追究种类为处分的,由管委会进行责任认定后提出处理建议,提请校务会议研究决定,最终由

25、本单位相关部门执行。被追究责任人为教职工的,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为学生的,按本单位违纪学生处分条例执行;为临时实习、交流人员的,视具体情况,由本单位或学院参照本办法进行处罚。(四)需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处理。第三十二条 被追责人对追责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追责决定或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管委会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分别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本单位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提起申诉。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学院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各校办企业和医疗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由本企业或单位自行制定,按照有关国家和地方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本单位实验室与大型仪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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