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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Word文件下载.docx

1、第五条 航道工程项目使用下列资金,必须进行招标:(一)使用国家和本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和专项资金;(二)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以及国内外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三)使用省人民政府统筹使用的交通规费;(四)使用社会资本投资;(五)使用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第六条 航道工程项目达到下列标准,必须进行招标:(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航道建设工程施工、大中修工程、专项工程;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航道养护等;航道养护清障工程、扫床工程、助航标志养护等工程。(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养护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试验检测等;(五)单项合同估算价无法确定但预计年度合同总量达到上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可采用预估工程量、按实际计量支付的方式进行单价招标; 第七条 航道日常养护清障工程、扫床工程、助航标志养护、附属设施养护等项目合同年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3年。第八条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航道工程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第三章 招标与投标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必须招标的

3、航道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招标项目依据项目管理权限已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批准;(二)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或养护计划;(三)具备相应资金条件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有关设计文件或养护方案已经完成;(五)拟采购货物有明确的用途与技术要求;(六)招标所需的相关资料和其他相关准备工作已经完成。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一)使用国家和本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和专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以及国内外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三)使用省人民政府统筹使用的交通规费的项目;(四)使用社会资本投资的项目;(五)使用

4、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的项目。第十一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与合同估算价相比过高,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相应资格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将拟邀请的投标人名单及相应材料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申请邀请招标时,应当按管理权限向省、市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依据和证明材料。第十二条 依

5、照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适宜招标的;(二)施工或养护所需的主要技术、材料、设备属专利性质,并且在专利保护期内的;(三)船闸大修工程中针对保证船闸安全运行的运转件、钢结构、水工结构、机电设备等船闸主要设施的正常损耗、使用损坏和老化进行修复以及对原设计的缺陷进行技术改造等船闸技术状况快速修复工程,具有抢修性质的;(四)停建或缓建后恢复的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五)经招标确定的航道养护清障工程、扫床工程、助航标志养护、附属设施养护等项目,中标单位在合同期内履约考核均为优良且信用等级没有降低,在维持原

6、合同内容和标的额增加不超过5的条件内,经过双方协商可以续签同一标的和原合同期的承包合同,但续签合同不得超过两次;(六)为了保证原有工程或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原中标单位继续提供维护服务或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维护服务合同总额或一次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项目;(七)在同一年度同一内容项目经二次发布招标公告后均只有两家或两家以下潜在投标人报名参加投标的;(八)潜在投标人为唯一潜在投标人的;(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其他情形。因突发事件、紧急抢险、战备需要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但招标人应当在事后15日内向省、市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进行备案。申请不招标时,应当向

7、省、市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依据和证明材料。第十三条 招标人按招标内容和标的要求,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第十四条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招标人具备独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员;(三)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四)有三名或三名以上具有招标业务能力的人员;(五)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招标代理资格和工作能力。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情况合理划分合同段进行招标,船闸每一次大中修可

8、按引航道、结构物、闸阀门、启闭机、机电设备安装等划分合同段,也可合并为一个合同段;航道工程日常养护项目最小标段宜为连续30公里以上或在同一县(市)域范围内小于30公里的航道。第十六条 航道工程项目招标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含补遗书)、招标文件(含补遗书),并报交通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二)发布招标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直接发出投标邀请,发售招标文件。(三)接收潜在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资格预审,并将资格预审结果报交通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备案;(四)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同时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9、(五)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召开标前会进行答疑,需要补充说明的,编发补遗书;(六)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进行开标;(七)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形成评标报告;(八)确定中标人并公示;(九)将评标报告报交通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备案;(十)发出中标通知书;(十一)签订合同。第十七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在中国招投标网()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还可以同时选择其他媒体进行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联系方式、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报名时间(包括截止时间)、获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对合格投标人的要求等事项,并明确要求潜在投标人在省交通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建立信用档案

10、。招标公告不得含有限制具备条件的潜在投标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内容。第十八条 对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特点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报交通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备案。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一)资格预审须知;(二)资格预审评审方法和标准;(三)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四)有关附件。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自资格预审文件发售之日起至停止发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人如需对已发售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正,应当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日期7日前以编号的补

11、遗书形式通知所有已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对已发售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正的内容,为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时间,自开始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得少于14日。第十九条 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者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者招标人规定的其他关联关系的公司(具体要求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不得同时申请同一合同段的资格预审。对同一项目设置多个合同段同时进行资格预审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在同一批招标的合同段中允许通过的合同段总个数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第二十条 资格

12、预审评审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资格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及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总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应达到成员总数的50以上。评审专家应当在省级及以上交通项目招标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对于技术复杂的特殊招标项目,经报请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直接确定的方式选择评标专家。资格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评审原则、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每个招标合同段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数量一般不少于68家。第二十一条 资格评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 符合性审查;(二) 强制性条件评审或者综合评分;(三) 澄清与核实;(四) 推荐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

13、。第二十二条 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潜在投标人进入资格评审。资格评审方法分为强制性条件评审法和综合评分法两种,评审方法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一)强制性条件评审法:通过符合性审查、满足所有强制性条件的潜在投标人通过资格预审。(二)综合评分法:根据潜在投标人综合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名,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第二十三条 资格评审委员会在审查潜在投标人的财务能力、主要人员资历、业绩与信誉的真实性时,应当通过江苏交通项目投标人信用档案进行查询。如有必要,可采用现场调查等方式。如潜在投标人所提供信息与信用档案的相关内容不符,经核实存在虚假、夸大的内容,其资格审查不予通过,并向交通招标投标主管部门报备。

14、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3日前,将资格预审评审报告报交通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备案。交通招标投标主管部门收到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后3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第二十五条 潜在投标人较少或者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较少时,招标人可以改用资格后审的方法,并在招标公告中载明。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部、省行业范本的,应当采用部、省行业范本,并编制相应专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要求不得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

15、设计、原产地或供应商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商的技术标准,以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的,可以用“相当于”进行表示。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8日前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或者投标限价,招标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可以自行编制标底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编制标底或者投标限价。标底、投标限价可以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自行编制标底或者投标限价的招标单位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造价资质等级证书或者其编制标底人员持有造价师资格证书。标底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投标限价可以在

16、开标前或者开标时公布。第二十八条 自招标文件开始出售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第二十六条 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一)项目选址或者工作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二)实施项目的条件较为复杂的;(三)多数潜在投标人提出要求的。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宜召开标前会议,澄清和解答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相关问题。第三十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的修改、补充和澄清以及在标前会议上对有关问题作出的解答,应当以补遗书的形式在投标截止日15日前印发给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修改时间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应当将投

17、标截止时间顺延至最后一次修改的15日后。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招标文件后,没有特殊原因的不得终止招标。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个的;(三)所有投标均被作为废标处理的;(四)经评审,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相应的资格及能力。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该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

18、不得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的全资子公司或其控股公司,不得参与招标人招标项目的投标。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招标人将不予接受: (一)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密封的;(三)投标人未提交投标担保的。第四章 开标、评标与定标第三十七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和交通招

19、标投标主管部门、监督机关的代表参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参加开标,未参加的视为默认开标结果。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在开标时公布。开标应当符合规定程序,应当保留投标人的签字和现场记录,并存档备查。第三十八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及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总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应当在省交通项目招标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船闸工程中技术难度大、工艺技术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对评标专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人应当提前向省交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理由并征得同意后,所需评标专家可以在省交通项目招标评标专家库

20、、交通部专家库或省其他行业专家库中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回避。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保密。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时间安排,在距离评标开始尽可能短的适当时间从省交通项目招标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按抽签信息表上的顺序通知专家,并将不能参加评标的专家和理由及同意参加评标的专家,在专家抽签信息表中予以注明,并由负责通知的招标人工作人员签字。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选派熟悉招标工作且素质好的人员或委派招标代理机构组成清标工作组,协助评标委员会工作。清标工作组应当协助评标委员会制定评标工作所需的各种表格,对投标文件进行摘录,协助符合性审查等,并将查询得到的投标人信用档案纳入清标

21、资料。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加清标工作。第四十条 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和与评标有关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评标委员会工作纪律。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和与评标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侵犯投标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对投标文件的比较和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第四十一条 评标方法分为综合评分法、合理低价法、经评审的最低价评标法、双信封评标法和性价比法。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事先确定评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评标法和合理低价法的招标项目且潜在投标人较多时应当实行资格预审。第四十二条 评标分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初步评审

22、主要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并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各投标文件的报价进行校核,予以算术性修正。详细评审主要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合同条件、投标报价、投标人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业绩与信誉、财务能力进行评审。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载明的废标实质性条款进行废标判定,不得人为故意废标。第四十四条 评标结束后,发现招标人提供给评标委员会的信息、数据有误或不完整,或者由于评标委员会的原因导致评标结果出现重大偏差的,招标人应当及时向省交通主管部门报告,省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招标人,由招标人邀请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修正评标报告和评标结论。第四十五条 招标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

23、重新招标:(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三)所有投标均被判定为废标的;(四)经评审,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五)中标人未按规定时间提交符合规定的履约担保,或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而其他中标候选人又不能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六)由于招标人或投标人违法、违规导致中标无效的。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向招标人推荐前1至3名分别作为中标候选人、第一后备中标候选人和第二后备中标候选人,并出具书面评标报告。中标候选人和后备中标候选人名单应当在江苏省交通厅门户网站公示至少7日。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

24、委员会提供的评标报告,在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确定中标人。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依法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后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应当将招投标情况、评标工作报告和中标结果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抄送省交通主管部门和所有未中标的投

25、标人。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航道养护工程中标人工商注册地在中标项目所在设区的市域以外的,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时,可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中标后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工作基地,以满足养护要求,并纳入履约考核。放弃中标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合同签订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内容或者拒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向省交通主管部门通报。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以及合同规定对中标人的履约情况进行考核。并及时将考核结果以及中标人存在

26、的不良行为通过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报省交通主管部门,省交通主管部门经审核后将结果记入中标人的信用档案。第五十条 招标人应当妥善保存招标项目的有关资料,确保从立项审批到合同备案的招投标资料全面完整,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及时将文字材料、光盘等一并归档备查。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第五十一条省、市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本省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一)对全省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二)接受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果、评标报告的备案,并对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等重要招标投标程序进行监督管理;(三)对全省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及动态管理;

27、(四)监督检查根据招标文件和评标结果依法确定中标人、合同签订及履行的情况;(五)依法调查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有关投诉;(六)对参与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从业单位及人员建立信用档案,并进行动态管理。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等重要招标投标程序由省交通主管部门监督,招标人应当同时邀请上级主管部门或招标人的纪检监察部门参加,也可邀请公证机构进行公证。第五十二条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对招标人招标相关工作进行执法检查、监督,并就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通报。第五十三条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对依法查处的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记入其信用档案并提请招标人注意;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建议资质管理机构

28、依法暂停直至取消其招标代理资格。第五十四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依据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对投标人的投标活动、合同履行等过程中的诚信行为进行动态记录,并定期进行综合评价。第五十五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依据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评标专家考核管理办法对评标专家进行监督、考核。第五十六条 省、市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受理招标投标相关投诉,并及时认真核查,经查明情况属实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建立案件移送制度。第五十七条 对省、市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伪报。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其职责按照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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