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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docx

1、河北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河北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河北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河北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已经2014年12月30日省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张庆伟 2014年12月31日河北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行政应诉行为,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

2、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依法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导。办理行政应诉工作的行政机关或者机构不明确的,由法制工作机构指定,必要时由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意见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第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行政行为的应诉工作,行政复议机关负责行政复议决定的应诉工作。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作出维持本机关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办理行政复议决定的应诉工作,承办原

3、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机构负责办理原行政行为的应诉工作。第十条 人民法院的行政应诉通知书一般由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接收。行政机关的其他机构或者人员收到行政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及时转交本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第十一条 法制工作机构收到行政应诉通知书后,应当及时确定办理行政应诉工作的行政机关或者机构。办理行政应诉工作的行政机关或者机构应当起草答辩状,准备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提出委托诉讼代理人推荐人选,经批准后在规定期限内送人民法院。法制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机构办理行政应诉工作,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的同时,应当将答辩状抄送被诉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第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

4、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行政机关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申请。第十三条 被诉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但下列行政诉讼案件,没有特殊情况,被诉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一)原告人数在十人以上的;(二)对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三)对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或者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方案不服的;(四)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提出行政赔偿的;(五)因造成公民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出行政赔

5、偿的;(六)因吊销行政许可证件导致停产停业,造成重大影响的;(七)上级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八)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一至二名机关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一名机关工作人员和一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等内容。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诉讼代理人应当认真研究案件涉及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做好出庭应诉准备工作。对重大复杂案件的应诉意见,办理行政应诉工作的行政机关或者机构应

6、当集体研究决定。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应诉工作,可以通过咨询、论证等方式听取律师、专家学者的意见。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机关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应当做到:(一)按时出庭;(二)着装庄重整齐,言语举止得体;(三)尊重司法程序,遵守法庭纪律;(四)尊重其他当事人;(五)遵守工作纪律,保守秘密。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提出调解意见的,行政机关的诉讼代理人应当在合法以及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调解工作,并向行政机关报告调解情况。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的诉讼代理人收到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后,应当在二日内转交办理行政应诉工作的行政机关或者机构。办

7、理行政应诉工作的行政机关或者机构收到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后,应当分别情况作出以下处理,并将处理情况的有关材料抄送被诉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一)认为应当上诉的,在三日内提出上诉建议报被诉行政机关,经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二)裁判文书有履行内容或者需要作进一步处理的,及时提出履行或者处理的意见报被诉行政机关;(三)裁判文书没有履行内容或者不需要作进一步处理的,报送或者定期报送被诉行政机关。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不得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向行政机关制发司法建议书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自收到司法建议书之日起三个月

8、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法院。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对行政应诉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统计分析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报告。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行政应诉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应诉能力。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应诉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应诉的;(二)收到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转交办理行政应诉工作的行政机关或者机构,造成不良后果的;(三)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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