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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概论历年试题简答论述案例及答案汇总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1、1 卖方在旧金山将货物越过船舷时即完成交货2不能 ,因为 买方开出了以卖方为名义的信用证所以卖方无条件履行合同3开证行付款的条件是具有以下两样 A买方开出的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B 两公司买卖合同的单据0904一、简答题1.简述借款人违反国际融资协议时贷款人可以采取的约定的救济措施(内部救济措施)。答:(1)对尚未提取的借款,贷款人可予以取消,或暂时中止借款人的提款权。(2)对已提取的款项,贷款人可以宣布偿还期提前,要求借款人立即还款。(答“加速到期”也可) (3)对逾期偿还的贷款,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约定的违约利息。2.简述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的基本特征。(1)是国家之间的组织,不是凌驾

2、于国家之上的组织; (2)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一般是国家,特殊情形下也包括非主权实体;(3)调整国际经济组织成员间关系的基本原则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4)调整国家经济组织成员间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国际经济组织法。3.简述1958年纽约公约调整的事项以及我国对该公约所作的保留。1958年纽约公约全称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答“调整的事项是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也正确);该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应承认当事人双方订立的书面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并应相互承认和执行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所作出的仲裁裁决。1986年我国加入该公约时,对其作出了“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二、论述题 (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

3、15分,共30分)1.论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买方的义务。公约下,买方的义务有二: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1)支付货物价款 有义务根据合同或相关法律规章作必要的付款准备。按约定地点付款,未约定的,买方应在卖方营业地付款或在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付款。按约定时间付款,未约定的,买方应在卖方按合同或公约规定将货物或单据交给买方时付款。但买方在未有机会验货前,无义务付款,除非这种机会与双方已约定交货或支付程序相抵触。(2)收取货物 采取一切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货。接收货物。买方接收后仍有权提出退货,但应采取保全措施。2.论述ICSID与MIGA在业务和功能上的异同。(1)不同:ICSI

4、D通过受理和处理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国际投资争端,为海外投资者在东道国所可能遇到的各种政治风险(非商业性风险)提供法律上的保障; MIGA则通过直接承保各种政治风险,包括汇兑险、战争与内乱险、征用险、违约险以及董事会同意的其他非商业风险。为海外投资者提供经济上的保障,并进一步加强法律上的保障。 (2)相同:ICSID与MIGA都是由世界银行主持组建的,旨在促进国际投资跨国流动的世界性组织。总之,两者的业务和功能是互相配合、相辅相成的。(1分)三、案例分析题 (本题15分)1.中国卖方与美国买方签订货物买卖合同,FOB上海,2008年7月20日前交货。卖方备好货物后将其单独存放于上海港码头标

5、准仓库。由于承运人船期安排的原因,指定船舶于8月20日到达上海港装货。而在8月1日,存放货物的仓库发生火灾,导致部分货物受损。船舶到达目的港后,买方另发现部分货物因包装不符合同约定而发生变质。试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回答下列问题:(1)卖方对火灾毁损货物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1)不承担责任。FOB术语下,卖方须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但买方指定船只未按时到达,在卖方将货物单独存放的情况下,货物风险自约定交货期届满时转移给买方。故本案火灾造成的损失由买方承担。(2)卖方对变质货物是否应承担责任? (15分)(2)承担责任。根据公约,如货物不符是由卖方

6、违约所致,卖方应负责任。本案货物变质是由卖方包装不良造成的,应由卖方承担责任。0807三、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31简述国际技术许可合同的特点。(1)许可贸易合同是一种长期性的合同;(2)许可合同大多为多项内容相结合的合同;(3)许可合同是内容比较复杂的合同,条款多,涉及面广;(4)许可合同一般都要经过各国有关当局审查批准后才能生效。32简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牙买加协定对原基金协定所作的主要修改。1978年4月,牙买加协定生效,从以下三方面对原基金协定作了修改:第一,允许各成员国自由选择汇率制度;第二,实现了“黄金非货币化”;第三,建立了特别提款权制度。33简述国际经济组

7、织的特征。国际经济组织基本特征:它是国家之间的组织,不是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组织;成员一般是国家,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非主权实体也取得了一些国际经济组织的正式成员或准成员资格;调整国际经济组织成员间关系的基本原则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调整国际经济组织成员间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国际经济组织法。四、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34试论发展中国家对外国投资管制的主要内容。(1)外国投资项目的审批;(2)投资范围和出资比例的限制;(3)经营管理权和雇佣职工的限制;(4)对投资期限的限制;(5)对外国投资“本地化”的要求;(6)对外商投资企业行为的管理监督;35试论双重征税协定与缔约国国内税法

8、的关系。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与国内税法的关系 : 缔约国政府单方面制定的有关对所得和财产课税的国内税法,以及为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而相互间签订的双重征税协定,都是统一的国际税法规范体系的组成部分。它们之间的关系,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协定和国内税法的功能和作用各有侧重。缔约国征税权的创设、课税对象范围和程度,以及征税程序方式的确定,首先或主要由国内税法确立。而双重征税协定的主要作用,在于运用冲突规范限制缔约国一方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同时规定缔约国另一方在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时应该采取的消除双重征税措施。协定对缔约国通过国内税法确定的税收管辖权的调整,只能是维持其原状或是加以限制,而不能为缔约国

9、创设或扩大征税权。 其次,协定与国内税法彼此互相配合、互相补充。一方面,协定中的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的功能作用,需要缔约国国内税法上的有关实体和程序规范的配合补充,才能得以实现;另一方面,对于协定本身未明确定义的用语,按照协定的解释规则,允许依照缔约国国内有关税法概念进行解释。最后,在协定与国内税法冲突时,协定条款原则上应有优先适用的效力。这是实现这类协定的宗旨和作用的需要,也是“有约必守”这一国际法准则的基本要求。但是,鉴于跨国纳税人越来越频繁地利用双重征税协定进行国际避税的现实,协定优先于缔约国国内税法的地位不宜绝对化。在纳税人滥用税约的情况下,国内反避税规定的适用,应不受协定条款的影响。五

10、、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5分)362005年甲国出口商A公司与乙国进口商B公司签订了一份FOB合同,合同规定由A公司出售大米1000吨给B公司。A公司在甲国某港口将3000吨散装大米装上船舶,并指示承运人C公司,在该批大米到达乙国目的港后,将其中1000吨交给B公司,其余2000吨交给另一收货人。但C公司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因意外致使大米损失1500吨,其余1500吨安全抵达目的港。当进口商B公司前来提货时,被告知应交付给它的1000吨大米已在运输途中完全灭失。(注:甲乙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缔约国。)问:(1)依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采用FOB术语,风险何时转移?

11、FOB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FOB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按此术语成交,由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2)上述货物风险损失应由谁来承担责任?在FOB条件下,卖方要负担风险和费用,领取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负责办理出口手续.采用FOB术语成交时,卖方还要自费提供证明其已按规定完成交货义务的证件,如果该证件并非运输单据,在买方要求

12、下,并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可以给予协助以取得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 一些国家鼓励出口使用CIF术语,进口使用FOB术语,由本国保险公司和承运人保险或承运。0804一、简答题 (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1.简述国际经济组织的权利能力。(1)缔约权。(2)取得和处置财产的能力。(3)法律诉讼能力。(4)特权与豁免权。2.简述法律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的构成要件。(1)存在两个以上的征税主体。(2)同一个纳税主体(即同一个纳税人)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负有纳税义务。(3)课税对象同一,即同一笔所得或财产价值。(4)同一征税期间,即在同一纳税期间内发生的征税。(5)课征相同或类

13、似性质的税。3.简述关税的种类。(1)按征税目的分,分为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2)按征税对象分,分为进口关税、出口关税和过境关税。(3)按待遇差别分,分为普通关税和优惠关税。1.论述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协议)的主要内容。(1)适用范围:TRIMs协议只适用于货物贸易,而不适用于知识产权和服务贸易,即只有那些“可能引起(货物)贸易限制和扭曲作用”的投资措施才适用此项协议。(2)TRIMs协议禁止缔约国(成员)采取与关贸总协定国民待遇原则和取消数量限制的规定相违背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TRIMs)。与国民待遇原则不符的TRIMs具体地说有两种:一是当地成分要求;二是贸易平衡要求。

14、与取消数量限制的规定不符的TRIMs有三种:一是贸易平衡要求;二是进口用汇限制;三是国内销售要求。(3)关贸总协定的各项例外规定全部适用于TRIMs,发展中国家可按关贸总协定第18条获得特殊与差别待遇。(4)各缔约国(成员)须在TRIMs协议生效后90天内将所有TRIMs,予以通报,并在2年内(发展中国家为5年,最不发达国家为7年)消除这些TRIMs。(5)各缔约国(成员)应加强其投资政策、法规及做法的透明度。2.论述证券管制立法域外适用的基本根据。(1)为了实现对跨国证券的有效管制,各国证券立法不仅具有域内效力,往往还对本国域外的人、物或行为享有管辖权。(2)国籍原则。内国的证券管制立法可以

15、适用于发生在域外的本国人的行为。其国际法依据是“属人管辖原则”。适用于国籍原则的关键在于如何识别管制对象,尤其是法人国籍的确定。在这方面,各国的做法有所区别。(3)效果原则。只要来自域外的行为对内国产生一定的影响,就可对该行为适用本国证券管制立法。该原则不仅适用于本国人在域外的行为,也适用于外国人在域外的行为,从而弥补了国籍原则只适用于本国人的不足。适用效果原则的国际法依据是客观属地管辖原则与保护性管辖原则。前者指一国对虽在本国境外发生但在本国境内完成的行为享有管辖权,后者指一国为了保护本国的重大利益,可以对发生在域外的特定犯罪行为主张管辖权。(4)主观属地管辖原则。对于本国境内发生的行为,纵

16、使其影响在本国域外,内国的证券管制立法也可予以适用。该原则弥补了国籍原则只适用于本国人在域外行为的局限性。(5)合理原则。本国证券管制立法的域外运用得以其适用结果“合理”为条件。该原则的适用比较多地考虑他国利益,采取“利益分析”的方法以不对他国利益造成不合理损害为条件,或以本国利益大于外国利益为前提,是一种自我限制本国证券立法域外适用的表现。1.中美两家贸易公司签订茶叶买卖合同,由中国公司按CIF纽约向美国公司交货,信用证方式付款。运输途中因意外事故部分货物被海水浸泡,美国公司以货物不合格为由拒绝接收货物,并指示信用证开证银行拒绝付款。(1)美国公司能否以部分茶叶遭海水浸泡、货物不合格为由拒绝

17、接收货物?为什么?不能。本案合同为CIF合同,中国公司的交货地点是在装运港,而非目的港纽约;货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由买方美国公司承担,买方美国公司不得以越过船舷后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灭损(即茶叶遭海水浸泡、货物不合格)为由拒绝接收货物。(2)信用证开证行可否以茶叶浸泡为由拒绝付款?信用证支付方式体现银行信用,由银行承担付款责任。银行付款的条件是单证一致。银行的付款义务不涉及货物是否受损。信用证与买卖合同是独立的。0704简答题 (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1.简述备用信用证与商业跟单信用证的区别(1)备用信用证具有保函性质;商业跟单信用证是一种国际支付方式。

18、(2)备用信用证的开证人也可以是非银行机构(答“不限于银行”也可以);商业跟单信用证的开证人只能是银行。(3)备用信用证的开证人对借款人的追偿权一般为无担保债权;商业跟单信用证的开证行所持卖方提交的提单等单据是开证行债 2.简述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基本条件 (1)构成倾销,即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 (2)对进口国同类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或实质性阻碍进口国同类产业的建立。(3)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简述国际补偿贸易的含义及特点 (5分) (1)定义:指一方跨越国境向另一方提供机器设备或技术,在一定期限内,另一方以使用该设备或技术生产的产品或收益偿还设备价款或技术使用费的

19、一种贸易方式。(3分) (2)特点:补偿贸易具有易货贸易的属性。补偿贸易具有延期支付的性质。1.试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 风险转移是指风险承担的转移,谁承担风险,谁就承担风险所造成的货物损失。风险转移的关键问题是风险何时从卖方转移给买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风险转移的时间规定:(1)如果合同涉及货物运输,有两种情况:假如卖方无义务在特定地点交货,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风险转移给买方;假如卖方有义务在特定地点将货物交付承运人,货物在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时风险转移给买方。以上两种情况的风险转移以货物的特定化为前提。(2)如果货物是在运输途中出售的,通常订立合同之时风险

20、转移给买方;如果卖方通过背书将提单和保险单转让给买方,买方可以凭上述单据向承运人和保险人索赔,货物装运时风险转移给买方。但是,若卖方在订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却未将该事实告知买方,则卖方承担这种遗失或损失的风险。(3)合同不涉及货物运输,货物亦非在运输途中出售,即通常在卖方营业地交货的情况下,买方接收货物时风险转移给他;或如果在合理时间内,货物已交给买方处置但买方不接收货物(即买方违反合同),则从违反合同时风险转移给买方。如果买方有义务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某地接收货物,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给买方处置时,风险转移给买方。风险转移的后果是指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

21、承担后遗失或损坏,并不解除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行为(作为)或不行为(不作为)所造成。但是,如果卖方已根本违约,则所有风险转移的规定,不影响买方因此采取补救办法 2.试论典型的国际融资租赁模式 国际融资租赁是指由一国出租人按另一国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而租赁物的维修和保养由承租人承担的一种租赁方式。典型的融资租赁由三方当事人和两个合同构成,即由出租人与供货人签订的购货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协议构成。(1) 购货合同。供货人应保证合同项下货物(租赁物)的品种规格、质量性能;供货人应如期直接向承租人交货并履行其他义务,承租人应及时验收货物;租

22、赁协议的无效或解除将导致购货合同的解除,但供货人已交货的不在此限;购货合同需经承租人确认才能生效,且未经承租人同意不得随意修改。(2) 租赁协议。承租人义务5项。 如供货人迟延交货或所供租赁物有瑕疵及致人损害的,承租人一般不得解除协议;承租人应按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承租人应妥善保管和合理使用租赁物;承租人不得擅自出售、转租、抵押租赁物;承租人承担租赁物损坏和灭失的风险。出租人义务3项:确保供货人交货;供货人迟延交付或交付的租赁物有瑕疵,出租人得将索赔权转交承租人行使;租赁期间出租人无权擅自处分租赁物。1.2000年3月,美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签订了排他许可合同,允许乙公司于未来五年内在中国使用

23、其技术生产某种高级芯片,如有争议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仲裁解决。2003年4月,因发现中国市场巨大,甲公司在中国投资设厂,使用相同技术生产同类芯片。2004年5月,甲公司因战略调整,将其在华工厂设备卖给丙公司,并允许丙公司使用相同技术生产芯片。(1)什么是排他许可合同?排他许可合同是指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排他的使用权,供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该地域再将该项技术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但供方仍然有权利在该地域内使用该项技术制造和销售相关产品。(2)设该技术为自由进出口技术,如果乙公司未将该技术合同在中国主管部门登记,该合同是否有效?有效。(1分)因为在我国,自由进

24、出口的技术贸易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登记仅是政府对技术进口或出口活动进行管理的一项措施。(3)2003年4月甲公司在中国使用相同技术生产同类芯片是否合法?合法。(1分)因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为排他许可合同,这意味着合同只是排除甲公司再许可任何第三方在中国境内于规定期限内使用该技术,甲公司仍有权在中国使用该技术。(4)2004年5月甲公司能否再行许可丙公司在中国使用相同技术生产芯片?甲公司不可以再许可丙公司在中国使用同类技术。(1分)因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为排他性许可合同,这意味着甲公司承诺五年内不再将技术许可给任何第三人在中国使用,甲公司许可丙公司使用时未超过五年

25、。(5)如果甲公司和乙公司仅约定了仲裁机构和地点,而未约定应适用的法律,应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在当事人未规定适用于其争议的实体法时,由仲裁庭选择应适用的实体法,(1分)仲裁庭可能通过有关国家的冲突法规则或各国普遍接受的冲突法规则决定应适用的实体法。(6)如果因丙公司使用甲公司许可的技术而给乙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害,乙公司应该向谁请求赔偿?乙公司应向甲公司请求赔偿。因为甲公司对乙公司违约导致丙060731简述国际商务惯例的特点。(1)它的确立,并非基于国家的立法或国家间的缔约;(2)它对于特定当事人具有的法律上的约束力来源于当事人各方的共同协议和自愿选择。(3)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于某一项现成的国际

26、商务惯例,只要各方合意议定,就既可以全盘采用,也可能有所增删。(4)国际商务惯例对于特定当事人的约束力,往往必须借助于国家的主权或其他强制权。32简述对有约必守原则的限制。(1)合同或条约必须是合法、有效的。(2)合同或条约往往受情势变迁的制约。33简述国际法院在处理国际经济争端方面的职能存在的局限性。(1)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人限于国家。 (2)由于国际法院不是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司法机关,其管辖需以争端当事国的自愿、协定或声明为前提。34试述管制国际逃税和避税的国内法措施及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的国际合作。(一)管制国际逃税和避税的国内法措施:包括一般法律措施和特别法律措施。(1)一般法律措施主要包

27、括:加强国际税务申报制度,强化对跨国交易活动的税务审查,实行评估所得或核定利润方式征税等。 (2)特别法律措施包括:防止跨国联属企业利用转移定价逃避税的法律措施。各国在其转移定价税制中一般采用正常交易原则对关联企业之间的收入收费分配进行相应的调整。防止利用避税港进行国际避税的法律措施。A、通过法律禁止纳税人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 B、禁止非正常的利润转移;C、取消境内股东在基地公司的未分配股息所得的延期纳税待遇,以打击纳税人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积累利润的积极性。防止资本弱化的法律措施。一些国家通过特别的税收立法和税务征管规定,或者运用正常交易原则,限制股东对公司的过多贷款融资安排,或者将以贷款融资掩盖股份融资情况下公司副给贷款股东的利息视为股息,禁止从公司应税所得列支扣除。在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比率必须遵守相关管理规定;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法上有关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税收规定,运用正常交易原则,对关联企业间的弱化投资安排进行必要调整,并据以征税。(二)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的国际合作 (1)建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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