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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docx

1、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立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立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遇到的问题,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提出以下意见:关于行政认定的问题行政部门对于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不是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

2、。行政部门未对非法集资作出性质认定的,不影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案件事实的性质,对于案情复杂、性质认定疑难的案件,可参考有关部门的认定意见,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性质认定。关于“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关于“社会公众的认定问题以下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针对

3、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一)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二)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关于共同犯罪的处理问题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

4、、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二)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三)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四)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查封、扣押、冻结的易贬值及保管、养护本钱较高的涉案财物,可以在诉讼终结前依照有关规定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予以保管,待诉讼

5、终结后一并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缺乏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关于证据的收集问题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集资参与人的言词证据的,可结合已收集的集资参与人的言词证据和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书面合同、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会计凭证及会计账簿、资金收付凭证、审计报告、互联网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非法集资对象人数和吸收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

6、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发现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关于跨区域案件的处理问题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在查清犯罪事实的根底上,可以由不同地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别处理。对于分别处理的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应当按照

7、统一制定的方案处置涉案财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构成渎职等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2021年3月25日意义为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解决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近日联合制定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在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根底上,对非法集资的行政认定、“社会公众及“公

8、开宣传的认定、共同犯罪的处理、涉案财物的追缴等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意见?的出台,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准确适用法律、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对遏制非法集资犯罪的蔓延势头、震慑犯罪分子、维护国家正常金融秩序和群众合法权益均将发挥积极作用。涉及非法集资的罪名有二个: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集资诈骗罪。量刑要看具体情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

9、罪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分。【集资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

10、解释?已于2021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4日起施行。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假设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

11、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第二条 实施以下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分: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效劳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效劳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

12、、存放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出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出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

13、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

14、0人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分;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分。使用诈

15、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展具体认定。行为人局部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局部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分;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局部行为人具

16、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成心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分。第五条 个人进展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展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

17、。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第六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分。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分。第八条 广告经营者、广揭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效劳作虚假宣传,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分: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三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分二次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第九条 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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