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竣工建筑的各角点坐标应公道标注,原则上应与计划验线标注点位 1 致,竣 ?工建筑之间的间距、竣工建筑至用地边线的距离及竣工建筑至周边建筑间距的标注位置应与计划验线标注的位置 1 致,并标注它们之间的最小间距;对有不同尺寸的距离均应同时标注。2、竣工建筑的单体表(图)应当包括:各竣工建筑物和构筑物占地面积、建筑性质、建筑层数、标示建(构)筑物各层的用处、平面尺寸、面积、高度等。竣工建筑的高度应包括:总高:坡屋顶应标注檐口高度和屋脊高度,带阁楼的建筑应同时标注阁楼檐口高度;平屋顶应标注顶层结构顶面高度和女儿墙高度、构架高度,特殊情况应加以说明。退台:坡屋顶和平屋顶均应标注每层数的退台距离。层数:应
2、准确标注层数和分层,对底层车库、地下(半)地下车库、阁楼均应明确标注或说明。层高:应标注建筑的楼层高度、底层车库高度、排挤层高度、阁楼层高度、地下车库(包括半地下车库)高度,对因技术缘由以净高标注的数据应加以说明。地坪高度:包括室外地坪、室内地坪、地下(半地下室)地坪标高,同 1 建筑物的地坪高度不同时应分别标注。3、竣工建筑物立面彩色照片。(3)上述文本、图件及电子文档盘片(文本为 word 格式,图件为 DWG 和 JPEG 两种格式)。2、市政管线工程的竣工计划核实丈量成果报告书应当包括:地下综合管线总图、带状总图和分幅图,特点点 3 维坐标成果表和竣工计划核实要素成果表:(1)地下综合
3、管线总图、带状总图和分幅图中应当标示:位置、沿线的地物地貌和管线特点点的符号及点号; ?(2)市政管线特点点 3 维坐标成果表应当载明:特点点的点号、类型、横坐标、纵坐标、标高和里程等;(3)市政管线竣工计划核实要素成果表应当载明:管线名称、长度、规格、导管孔数、管顶(底)标高及对地距离等;(4)上述文本、图件及电子文档盘片(文本为 word 格式,图件为 DWG 和 JPEG 两种格式)。3、市政交通工程的竣工计划核实丈量成果报告书应当包括:周边 50 米范围地形图、带状示意总图和分幅图、中心线特点点3 维坐标成果表和竣工计划核实要素成果表。(1)市政交通工程带状示意总图和分幅图中应当标示:
4、位置、沿线的地物地貌和中心线特点点的 3 维坐标,长度、标高、宽度(管径)、桥梁纵坡、梁底标高、埋深标高等;(2)市政交通工程中心线特点点 3 维坐标成果表应当载明:特点点的点号、横坐标、纵坐标、方向角、标高和里程等;(3)市政交通工程竣工计划核实要素成果表应当载明:工程名称、长度、宽度、标高、各控制点桥面标高、桥底标高、荷载标准等;(4)上述文本、图件电子文档盘片。4、市政园林工程的竣工计划核实丈量成果报告书应当包括:周边 50 米范围地形图,竣工总平面图,范围线特点点 3 维坐标成果表和竣工计划核实要素成果表:(1)竣工总平面图应当标示:建设用地的范围、建(构)筑物、道路及标高、绿化类型、
5、各类管线平面位置、规格、标高,出入口和停车位置等,范围线特点点的符号及点号;(2)特点点 3 维坐标成果表应当载明:特点点的点号、类型、横坐标、纵坐标和标高等;(3)市政园林工程竣工计划核实要素成果表应当载明:工程名称、0 建设用地面积、各配套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建筑性质、建筑层数、建筑总高度、停车场面积和泊位数量,各类管线长度、规格、管顶(底)标高等;第 7 条 建设工程竣工计划核实的内容:?1、建筑工程竣工计划核实的内容:(1)平面布局。核对建设用地界限、建筑位置、建筑间距、室外地面标高和建筑物让步用地界限、道路红线、绿线、河道蓝线、高压线走廊等距离;(2)建筑单体。各单幢建筑工程的性质
6、、平面位置、面积、建筑内部功能、层数及层高、建筑高度、建筑风格、色采等;(3)配套工程。总平面图中配置的绿地、停车场面积和公共建筑配套设施、社区服务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环卫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是不是依照计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4)主要技术指标。核对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5)临时建设。用地范围内临时建筑及设施是不是已撤除(经计划许可的临时建筑按计划要求履行),未经许可的建(构)筑物及原经许可但计划要求撤除的建(构)筑物是不是已撤除;(6)管线工程。小区内排水(污水)管道是不是与接入城市管网有效接通。(7)其他计划要求。2、市政管线工程竣工计划核实的内容:(1)管线
7、工程的位置、长度、规格、导管孔数、管顶标高及对地距离等;(2)其他计划要求。3、市政交通工程竣工计划核实的内容:(1)交通工程位置、长度、宽度、路面标高、各控制点桥面标高、桥底标高、_顶部标高等;(2)道路横断面布置;(3)其他计划要求。4、市政园林工程竣工计划核实的内容:核对建设用地红线、建设面积、建(构)筑位置、各类管线、交通组织、绿化系统等是不是依照计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2)配套工程。各建(构)筑层数及层高、建筑高度、建筑风格、停车场等是不是依照计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第 8 条 本规定中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和层高控制,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 / T 50353005 ?)和本
8、市建筑层高控制和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定履行,其他经济指标按国家标准和省有关规定履行。第 9 条 建筑面积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面积超越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的数值。建筑面积的公道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建筑面积指计容积率面积):(1)、1000 平方米之内(含 1000 平方米)部份为 3%;(2)、1000000 平方米(含 5000 平方米)之间部份为 2%;(3)、50000000 平方米(含 10000 平方米)之间部份为 1.5%;(4)、10000 平方米以上部份为 1.3%;累进计算的总建筑面积公道误差不得超过 300 平方米。第 10 条 建筑工程依照建设工程
9、计划许可证附图要求施工的,其竣工实测建筑面积误差在公道误差允许范围内的,视为建筑面积和容积率符合计划要求。超越许可建筑面积的部份,相干规费按实补交。第 条 竣工实测建筑面积误差超越公道误差允许范围的,先按背法建设依法处理,依法处罚后尚可保存的,相干规费按实补交。如超越面积部份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撤除,不能撤除的,没收实物或背法收入,并处罚款。第 102 条 对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附图施工的,不斟酌误差范围,1 律按背法建设处理。第 103 条 分期实行建设项目,计划核实以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依照分期办理的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分别进行计划核实,不得在 1
10、个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内分次进行计划核实。对最后 1 期进行计划核实时,应当核算各分期合计的总建筑面积误差。第 104 条 建筑高度的公道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1)20 米之内(含 20 米)部份为 0.5%;(2)2000 米(含 100 米)之间部份为 0.25%;(3)100 米以上部份为 0.1%;累进计算的而建筑高度公道误差不得超过 0.5 米。第 105 条 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计划审批的建筑高度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日照分析报告。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计划审批的建筑高度,造成该建筑不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或使周边建筑不能满足日照标准的,不管是不是在公道误差范围内,均认定为
11、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建筑高度超越部份在公道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背法建设情形的,视为符合计划要求。第 106 条 建设工程竣工计划核实依照以下程序进行:(1)符合本规定第 4 条要求的建设单位(个人),先拜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绘单位进场丈量,完成建设工程竣工计划核实丈量成果报告书后,报分局(建筑类)或市政工程计划管理科(市政类)进行审查确认。(2)竣工计划核实丈量成果报告书完成并经审查后,建设单位(个人)按规定第 5 条要求向市计划建设局提出计划核实申请。建筑工程计划管理科(建筑类)或市政工程计划管理科(市政类)在收到申请后,应对报送的材料进行逐一核实,当场告知申请人
12、资料是不是齐全,或收到报送资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1 次性告之申请人需补充的有关资料。(3)对报送资料齐全的,建筑工程计划管理科或市政工程计划管理科对计划条件、计划审批的图纸及建设工程竣工计划核实丈量成果报告书等进行全面比较、审查、核实,提出意见;市计划监察支队根据平常巡查和监管情况对计划条件实行及有没有背法背规等行动进行核实,提出意见。以上工作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4)对符合条件的,建筑类项目由建筑工程计划管理科负责牵头,会同计划监察支队、分局现场核实,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建筑工程计划条件的核实工作;市政类项目由市政工程计划管理科负责牵头,会同计划监察支队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
13、市政项目计划条件的核实工作。(5)经核实符合计划条件的,建筑工程计划管理科(建筑类)或市政工程计划管理科(市政类)应在 4 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计划核实合格意见单。(6)经核实不符合计划条件的,由市计划监察支队进行调查处理,并出具建设工程计划核实整改意见通知书,书面告知要求整改的理由和处理意见。情节严重的,由市计划监察支队立案调查,依法予以处罚。建设单位(个人)整改或处罚到位后,重新按本规定第 5 条提出计划条件核实申请。第 107 条 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建设单位(个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建设工程计划条件核实合格意见单的,市城乡计划建设局将依法予以撤
14、消,并依法追究相干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 108 条 未获得计划部门建设工程计划条件核实合格意见单的,建设单位(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房屋产权登记机构不予产权登记,城市管理部门不予接收管理(市政类项目)。第 109 条 计划核实认可工作应当公然进行,核实结果应当予以公布。计划核实意见单、建设工程竣工计划核实丈量成果报告书等相干核实材料应及时立卷归档,公民有权查阅。第 210 条 测绘单位应对其提供的建设工程竣工计划核实丈量成果报告书的真实性负责。测绘单位如有背法提供虚假建设工程竣工计划核实丈量成果报告书,隐瞒建设单位背法建设行动的,1 经查实,由当地城乡计划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背法所得。同时报请上级测绘资质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业整理、下降企业资质直至撤消资质证书。逾期不改正的,处勘测费百分之 210 以上百分之 1百以下罚款。对其工作人员构成犯法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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