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发表时间:2017-7-47:38:09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意见(云政发201616号)、云南省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2005170号)、昆明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促进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83号)等文件规定,为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健康发展,进一步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带动建档立
2、卡贫困户增收脱贫。结合我县合作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合作社产业发展资金是指专项用于合作社产业发展县级整合投入资金、建档立卡农户入股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等。第三条本办法仅适用(二)县财政局负责合作社产业发展资金的筹措和拨付,确保涉农资金整合后及时足额拨付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三)县扶贫办、县农业局、县林业局负责协助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做好合作社的项目选定工作。认真做好全县项目统筹,积极为合作社引进项目,引导合作社选择市场前景好、投资少、见效快的发展项目,以增强农户投资热情和信心。同时做好项目发展技术指导工作。(四)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和县审计局负责定期对合作
3、社产业发展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对各项职责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问效。(五)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作为合作社发展的主责部门,负责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提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合作社发展规划,并对合作社项目进行审批备案。负责积极争取项目和资金,做好资金审批、拨付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跟踪管理工作,确保资金落实到项目。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三资监管代理服务中心要做好合作社代理记账工作,切实规范合作社收支行为和会计业务核算工作。第四章规范合作社管理第七条合作社要依照管理办法规范地申请和使用产业发展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发挥好资金的引领和带动作用,以促进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
4、,确保社员资产的保值增值。要自觉接受并配合县审计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局等部门做好对产业发展资金开展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并按照规定要求报送统计、财务、项目等相关报表。第八条产业发展项目的选择必须因地制宜,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效益突出,能够带动农民和集体增收,同时还需要尊重农民意愿和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合作社的产业发展规划和项目资金使用方案,需经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批后组织实施。第九条产业发展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按照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业产业扶贫资金管理规定要求做好报账工作。第十条建立项目资金使用责
5、任制。合作社通过产业发展资金扶持,要能够明显带动农户增收,力争参股的建档立卡农户年均可支配收入达到或超过市县规定的脱贫标准。第十一条规范社务公开。合作社要按相关法律章程要求向全体成员如实公开相关信息,并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包括:资金收入明细及使用情况、项目实施计划、收益分配情况等。第十二条获得专项扶持资金形成的合作社资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第十三条合作社产业发展项目实行绩效评价。对于资金使用规范,农民增收和集体收益增收突出的,允许其优先申报产业发展项目。对存在违纪违规行为,致使资金损失浪费无法发挥效益的,要收回产业发展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四条由县农业局牵头,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配合,每半年对合作社进行一次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和审计合作社制度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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