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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产监协第号项目产业发展监管协议Word格式.docx

1、甲 方: 南山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地 址:联系部门:联系部门负责人:联系部门地址:乙 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丙 方:为保障企业总部、国际组织和机构办公空间及公共服务发展需求,切实履行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深土交告 号)要求,参照深圳市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深府规2017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及已公示的 C塔及相邻地块 项目遴选方案,经甲、乙、丙(乙方控股股东或其实际控制人)三方同意,签订本发展监管协议。一、地块基本情况 土地位置:深圳湾超级总部基地DU01-04、UD01-05地块 土地用途:

2、商业服务业用地 总用地面积(平方米): 约36268平方米(含城市道路用地面积2322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约440000平方米 项目名称: C塔及相邻地块项目 土地出让年期: 30 年二、甲方权利和义务(一)甲方应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根据深圳市产业发展战略和总部经济政策等,为乙方的用地项目提供指导性服务。(二)甲方应当对乙方和丙方实行全出让年期考核监管,对本协议约定事项的履行情况进行核查,如乙方、丙方未达到本协议承诺和有关约定的,甲方可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追究乙方、丙方的责任。三、乙方、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应当遵循管理办法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按期全面履行本协议承诺

3、和有关约定,积极推进项目的投资建设。(二)乙方竞买取得的上述地块只能用于C塔及相邻地块的项目建设。(三)乙方承诺:1、按照市政府或市政府指定相关部门确定的准入条件和租金标准开展招商引资和运营管理工作。2、按照打造“巅峰之作”目标,采用国际通行的商务规则,如EPC总承包、代建制、全过程咨询等建设模式,择优引入业界实力强、信誉好、具有同类工程丰富经验的施工单位,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开发建设。3、按照深超总指挥部审定的建筑设计方案开发建设。4、地块建成后择优引入实力强、信誉好、具有丰富经验的专业运营机构提供运营管理服务。(四)实缴注册资本限制:乙方在土地出让年期内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 20 亿元。(五)

4、转让或出租限制:乙方项目建成后,本项目遵循“政府主导、以租为主、封闭流转、严格监管”要求,建成的办公、酒店、文化、公共服务设施(含会议、展览、高端医疗和教育等)由用地单位自持。办公用房后续确需出售的,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报市总部项目遴选小组审定。办公用房严禁承租单位转租,用地单位负有监管责任。商业属非自持部分,允许租售。市政交通设施由用地单位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邮政支局由用地单位建成后成本价移交政府。(六)股权变更限制:乙方、丙方在全出让年期内均不得以股权转让或变更的方式变相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应符合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上述

5、所称股权转让是指导致企业控股权或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转让。(七)抵押限制:乙方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允许抵押,但抵押金额不得超过合同剩余地价与建筑物残值之和。(八)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拍卖或者变卖建设用地使用权,次受让人应当承接原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产业发展监管协议规定的受让人责任及义务,原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不变。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又无符合条件的次受让人的,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由政府回购。(九)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主动配合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及管理办法规定核查乙方的实缴注册资本、招商运营、转让或出租等情况。四、履约核查内容及违约责任

6、(一)履约核查内容及一般违约责任甲方有权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本协议约定及管理办法规定内容,对乙方、丙方实行全出让年期考核监督,进行履约情况核查。若经甲方核查,乙方、丙方未通过履约核查的,甲方可按照本协议约定及管理办法规定追究乙方、丙方违约责任,将乙方、丙方及各自法人代表列入失信“黑名单”,并报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会同各相关职责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联合惩戒期限内,重点在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资金扶持、城市更新、土地竞拍等方面对失信主体予以限制。(二)违反实缴注册资本的违约责任在土地出让年期内,经甲方核查,乙方实缴注册资本未达到本协议第三条(四)项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补

7、足;限期内拒不补足的,甲方有权按照该地块土地成交价的1向乙方收取违约金。(三)违反转让、出租物业约定的违约责任:在土地出让年期内,经甲方核查,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三条(三)、(五)项约定出租物业的,甲方有权按照乙方违规出租物业市场租金水平的2倍收取违约金。违反本协议第三条(五)项约定转让本项目物业的,甲方有权提请土地主管部门解除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地上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残值方式补偿。(四)违反权利限制的违约责任在土地出让年期内,经甲方核查,乙方、丙方未按本协议第三条(六)项约定或管理办法规定擅自转让或变更股权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和丙方限期改正,同时乙方应按该地块土地

8、成交价的5%向甲方缴纳违约金。限期内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权提请土地主管部门解除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不予补偿。在土地出让年期内,经甲方核查,乙方未按本协议第三条(七)项约定或管理办法规定,违反抵押限制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同时乙方应按该地块土地成交价的5%向甲方缴纳违约金。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权提请土地主管部门解除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不予补偿。五、退出机制(一)主动退出。乙方因自身原因终止项目投资建设,向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人报经原批准

9、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由政府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的补偿方式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1. 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但未满1年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将剩余已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建设用地使用权人;2. 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1年但未满2年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已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后未获批准的,乙方应继续履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拒不履行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

10、、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政府无偿收回。(二)强制退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甲方有权提请土地主管部门解除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情形的,乙方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由政府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补偿方式应当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六、其他事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对协议中部分名词含义的理解存在不同意见的,以甲方的解释为准。七、争议解决方式因履行本协议引起争议的,由三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该项目用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八、协议效力(一)本协议书一式七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三份(分送土地主管部门一份),丙方执二份。(二)本协议书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三)本协议书未尽事宜,三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以下为签署页)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乙方(公章):丙方(公章):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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