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艺流程:主要设备:142536人员情况姓 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职务健康证号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盖章)受理单位意见:年 月 日(盖章)申请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复印件;拟设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参考制度文本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为了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等对小作坊质量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环境卫生要求 生产场所必须清洁、
2、卫生,地面硬化平整无积水;生产场所应与生活区严格区分,生产场所不得存放生活用品;生产车间应有良好的通风、换气设施;加工车间不得堆放杂物,原料与成品堆放应与加工车间严格区分;加工车间、库房应有防蝇、防鼠、防虫设施;物料堆放应离地离墙;生产的生熟食品及盛放器具应隔离存放,存放成品的器具应洁净卫生;定期对使用的工具、设施、管道进行清洗、消毒,并指定专、兼职人员定期检查环境卫生执行情况,保存清洗、消毒和检查记录。二、进货查验要求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
3、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如发现存在严重影响或可能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做好记录并24小时内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三、进销台账记录要求 应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和产品销售台账。进货台帐应如实记录购进食品名称、购货时间、规格(品种)、数量、供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检验检疫证明编号、食品质量保质期限等情况;销售台帐应如实记录销售食品名称、销售时间、规格(品种)、数量、购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进货台帐和销售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四、食品添加物质的使用要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
4、880(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及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必须获得生产许可证(QS),严格按照使用说明添加,不得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非食用物质添加食品。五、人员健康管理要求从业人员应经卫生知识培训,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才能上岗。工作时必须穿戴工作衣帽鞋和口罩,衣帽鞋应定期消毒,手指甲应修剪整齐,不得藏污纳垢,不得佩戴饰物。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复印件(执行企业标准的,须提供经省级卫计
5、部门备案登记的企业标准)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房屋产权证明: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参考文本)编号:生产单位:生产产品: 为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承担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本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生产加工环境、生产条件、从业人员等达到食品质量安全卫生要求; 三、生产加工过程中所使用的原辅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不使用非食品用原料,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回收食品、发霉变质原料加工食品; 四、不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不偷工减料、不掺杂使假、不以假充真、以
6、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五、产品使用简单包装,不伪造食品标识,不冒用QS标志,不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六、对本单位生产的不安全食品及时召回;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罚。 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承诺单位、小作坊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小作坊准许生产申请受理决定书 食药监受字 第 号(申请人):你(单位)提出的申请和所提供(出示)的材料,符合申请条件。根据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决定予以受理。附:申报材料登记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盖章)年 月 日经办人: 联系电话:0718- 说明:申请人5
7、日内未获其他文书,即应理解申请被受理。本决定书一式三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存档,一份由办理单位留存。(正式使用说明不显示)食品生产小作坊准许生产决定书 编号: :经现场核查,你单位符合恩施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有关要求。所生产的 经抽样检验合格,准许你单位生产 产品。请在十日内到 领取食品生产小作坊准产证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本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存档、一份申请人留存。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必备条件现场核查工作计划表申请人名称邮编联系人电 话核查目的:核查产品范围:核查依据: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
8、则核查组成员核 查 安 排核查分工时 间内 容组长:成员:核查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检验抽样单封签号:任务来源食品生产小作坊准产检验生产单位单位名称联 系 人联 系 电 话受检产品信息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号产品等级抽样数量抽样基数/批量标注执行标准抽样日期备样量及封存地点封样状态寄送样地点寄送样截止日期生产单位对上述内容无异议生产单位签名(盖章):抽样人(签名):备注:本抽样单一式三份,一份抽样单位存档、一份生产单位留存、一份随样品同行交检验部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予准许食品生产决定书编号:经现场核查,你单位不符合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
9、法和实施细则有关要求,不予准许食品生产。 不符合项分别为:你单位可在告知后2个月内再次提出核查申请。申请人意见: 签字:本告知单一式二份,一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留存,一份申请人留存。恩施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规定条件核查表单位名称: 产品名称: 生产地址:销售区域:审查日期:使用说明1本审查记录表适用于对设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申请人规定条件中申请材料的审核和生产场所核查。2本审查记录表分为:原辅料、生产加工场所、生产设施和工具、生产加工管理、产品包装、标识、检验、贮运、销售五个部分共15个项目。对每一个审查项目均规定了“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的判定标准。3审查组应按照对每一个审查项
10、目的审查情况和判定标准,填写审查结论。4“审查记录”一栏应当填写审查发现的基本符合和不符合情况。5、审查结论判定原则:若全部项目判定为“符合”或者有4个(含4个)以下项目判定为“基本符合”,则结论判定为合格;若有1个(含1个)以上项目判定为“不符合”或者有4个以上项目判定为“基本符合”,则结论判定为不合格。一、原辅料内容审查项目判定标准审查方法审查结论审查记录采购验证1采购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检验检测报告)(办法第十二条)有相关证明文件,符合;相关证明文件不齐全,基本符合;无相关证明文件,不符合。查看文件 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
11、(1)食品添加剂2申请人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备;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办法第二十、十四条)备案齐全,无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符合;备案与实际有个别差异,且无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基本符合;无备案或备案与实际严重不符合或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符合。(2)记录台帐3应当如实记录购进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记录应保存两年以上(办法第十二条)建立进货台帐,如实记录,项目齐全,符合;记
12、录错误、不全,基本符合;无相关记录,不符合。 不符合(3)二、生产加工场所生产加工场所1申请人应具有与生产经营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有足够的空间和场地放置设备、物料和产品,并满足操作和安全生产要求;生食区与熟食区、原辅料和成品的存放场所应分开,避免交叉污染,生产场所与生活区应分离。加工场所地面、墙面应平整,应采用水泥或瓷砖等硬质材料;墙面、地面应便于清洗、消毒;墙壁应有高度不低于1.5米的墙裙,且平整,防止污垢积存。(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生产加工场所与生产经营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符合;略有不相适应,基本符合;不相适应,不符合。现场查看(4)2生产加工场所周边环境应整洁、卫生,距离未密
13、闭的垃圾堆、污水池、坑式厕所、牲畜棚圈不得少于25米,无烟尘、粉尘及其它扩散性污染源。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产场所和周围区域内害虫滋生。进行杀虫、杀菌操作时,不得污染原辅料、食品及与食品生产直接接触的物品。达到规定条件,符合;略微欠缺,基本符合;达不到规定要求,不符合。(5)三、生产设施和工具生产设施和工具1申请人应具有与生产经营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生产设施和工具,符合;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生产设施和工具,但个别生产设施和工具需要完善,基本符合;不具备生产设施和工具或具备的生产设施和工具与生产不相适应,不符合。(6)2所用设备、工具、容器应定期清洁
14、消毒和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材料制造。(7)3.具有相应的消毒、通风、照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应根据食品原料和产品保存需要配备必要的冷餐、冷冻设备。(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符合 不符(8)四、生产加工管理人员要求1.生产加工人员应熟悉食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卫生知识,持有有效健康证明方可上岗,并每年体检一次(办法第八条第五款)经过培训,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符合;经过培训,缺少少数人员健康证明基本符合;人员未经过培训,无健康证明,不符合。(9)2.从业人员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佩戴口罩,保持个人卫生,在加工
15、场所内应禁止吸烟和吐痰。(办法第十条第四款)达不到规定要求,不符合(10)五、产品包装、标识、检验、贮运、销售产品 包装1应当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包装材料;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材料包装直接入口食品。(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11)产品标识2.应在产品最小销售包装的显著位置明示产品准许证编号、销售区域、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主要原辅料等内容。(办法第十条第八款)(12)产品检验3.应当对出厂产品的标识、感官、净含量等进行出厂检验;产品检验合格,方能销售。(办法第十条第十款)对出厂产品的感官、净含量和标签标识等基本指标进行了自检且符合要求,符合;进行了自检,但批次不全,基本符合;未
16、进行自检或者出厂检验不合格而销售了该批次产品,不符合。(13)产品贮运4.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贮存食品的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应根据贮存食品的要求提供适宜的温度和湿度等贮存条件;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贮存的食品不受污染。(办法第十条第三款)(14)产品销售5.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办法第十三条)(15)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规定条件现场核查报告小作坊名称:邮 编:电 话:联 系 人:传 真:核查结论核查组根据恩施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规定条件核查表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对该单位进行了核查,共计查出:符合项 项。 不符合项 项。基本符合项 项。经综合评价,该企业的核查结论:合格 不合格。核查组长(签名):核 查 员(签名):观 察 员(签名):被核查单位意见:负责人(签名):(盖公章处)年 月 日(章)注:为选择项,在选择项框内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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