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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实施方案最新Word下载.docx

1、1.科学合理规划布局。落实X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XX年),在每千常住人口1.45张床位的总量内为社会办医预留一定的规划空间。到X年,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诊疗量分别达到全市总量的25%左右,床位与卫生技术人员的配置达到1:1.5左右。县区在制定和调整相应规划时,要明确政府办医和社会力量办医的范围和数量,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规模适度的原则,发挥公立医院主体作用和社会办医补充作用,给社会力量办医发展留出空间。要明确支持社会办医的区域、类别、专业、规模等。(市卫计局、市发改委负责)2.规范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向社会公开公布举办医疗机构审批程序、审批主体和审批时限。各相关部门应按照“非禁即入”原则,

2、全面清理、取消无法定依据的前置审批事项,整合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等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不得限制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经营性质,为申办机构相关手续提供一站式服务,确保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平等审批准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编办、市卫计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各县区政府负责)3.鼓励医疗机构引入社会资本投资。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并在人才、管理、服务、技术、品牌等方面建立协议合作关系。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引入战略投资者与合作方,加强资本、品牌、管理的协同发展,委托专业的医院管理公司开展经营管理。严格落实公立医院举办特需医疗有关规定,除保留合理部分外,

3、逐步交由市场提供。(市卫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负责)4.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较大型医疗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具有一定规模的医院,特别是优先支持专科医院床位在100张以上、综合医院床位在300张以上民营医院的发展。支持社会办医加强临床学科、科研和人才队伍建设,引导社会力量办医向专业化、规范化发展,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增加竞争力。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机构或向医院集团化发展。在符合相关规定条件下鼓励和支持名院名企、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市以独资、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立医疗机构。(市卫计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负责)(二)建立健全体系,推动多元发展

4、1.发展全科医疗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全科诊所,提供个性化签约服务。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在转诊、收付费、考核激励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签约服务享有同等待遇。构建诊所、医院、保险机构深度合作关系。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医联体建设。(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卫计局、市人社局、保监局X分局负责)2.发展专科医疗服务。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优先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精神、眼科、口腔、妇女儿童、医疗美容、康复、护理、老年病、肿瘤、临终关怀等专科医院。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检验、病理、影像、消毒供应等独立设置机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5、、市卫计局负责)3.发展中医药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提供中医医疗、养生保健、慢病康复等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类专科医院,举办开展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中医馆、国医堂)、中医诊所等机构。支持打造中医药文化氛围浓郁的中医药服务区域,提供中医药诊疗、治未病、康复等多元化服务。推进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建设。(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卫计局、市发改委、市旅发委、各县区政府负责)4.发展个性化就医服务。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创新就医流程,营造舒适温馨的就医环境,为患者提供远程会诊、导医陪护、家庭病房等个性化服务。稳妥有序发展精准医疗服务,加强前沿医疗技术项目转化进入临床应用。积极探索诊疗

6、、护理、康复、心理关怀等连续整合性服务,进一步提升就医体验,多方位满足患者身心健康需要。(市卫计局、市科技局负责)5.发展多业态融合服务。促进医疗与养老、旅游、体育等融合发展。兴办医养结合机构,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家庭签约服务。推进健康养老产业基地建设,打造高端医疗、中医药服务、康复疗养、休闲养生等健康旅游产业。支持社会力量兴办以科学健身为核心的健康管理机构。促进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与健康服务深度融合,大力发展互联网医疗、远程医疗。(市卫计局、市民政局、市旅发委、市体育局、市网信办、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委负责)(三)优化执业环境,强化政策支持1.保险支持政策。社

7、会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管理上平等对待,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不得将医疗机构所有制性质作为医保定点的前置性条件,不得限制医保定点机构数量,不得以非医疗服务能力方面的因素为由拒绝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细化不同性质医疗机构收费和票据使用与医保基金的结算办法,规范各类医疗收费票据。大力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序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方便患者通过参加商业健康保险解决基本医保覆盖范围之外的需求,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针对特需医疗、创新疗法等类型保险产品。加快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多种形式的医疗执业保险。(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局、保监局X分局负责)

8、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社会办医疗机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享有用人自主权。其招聘录用的人员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法定劳动关系。社会办医疗机构要按照社会保险法,依法为其全部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应切实做好社会办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为其提供职称评定、劳动关系衔接等人事代理服务。鼓励人才合理流动,积极探索建立卫生技术人员在公立和社会办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机制。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医师多点执业,为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撑。鼓励医师利用业余时间、退休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开办诊所或开设工作室。(市人社局、市卫计局负

9、责)3.税收和价格政策。严格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完善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企业所得税支持政策。社会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市财政局、市卫计局、市税务局、市物价局负责)4.项目和财政扶持政策。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急救网络,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并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获得政府补偿。逐步增加政府购买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健康服务类公共产品。对于社会力量举办上规模、高层次的达到二级甲等医院以上建设标准的非营利性综合医院和我市紧缺专业的非营利性专科医院,在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积极争取中、省有关项目支持。(市发

10、改委、市财政局、市卫计局负责)5.土地使用政策。社会办医疗机构选址应符合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城乡规划,合理确定用地规模,享受与公立医院同等待遇。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可按划拨方式供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且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依法可按协议方式供应。其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出租,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如确需改变土地用途或机构停办,按国家有关土地政策,对其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或转由其他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使用;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严禁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支持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城镇现有空

11、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举办医疗机构。鼓励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以作价入股、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降低建设成本。(市国土局、市规划局负责)6.投融资政策。鼓励县区通过设立健康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为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建设资金和贴息补助。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开办费和发展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利用多种融资工具进行融资。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扩大业务规模。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筹集资金。(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金融办、X银监分局、人民银行X市中心支行负责)7.

12、科研、学术和培训政策。社会办医疗机构在本市科研项目立项及成果鉴定、临床重点学科(专科)建设、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资格认定、职工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职称评定和职业技能鉴定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政策。本市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等平等吸纳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参与,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享有承担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适应的专业职务的机会。社会办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的培养统一纳入医疗卫生人才继续教育、技能人才职业技能培训、全科医生培养培育、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及医院管理培训计划。(市卫计局、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科协负责)8.人

13、员、设备和技术支持政策。按照中、省有关规定,社会办医疗机构在人员、设备、技术准入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政策,不得设置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以外的限制条件。不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等级、床位规模等作为配置大型设备的前置条件,重点考核机构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等指标,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鼓励公立医疗机构在管理、人才、技术等方面对口帮扶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一体化管理、技术协作、托管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交流,共享资源。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聘请或委托具备管理经验的专业机构,在明确权责关系的前提下参与医院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提高管理效率。(市卫计局负责)(四)监管自律并重,规范有序发

14、展1.强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质量管理。社会办医疗机构要推行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切实加强成本控制和医疗质量管理。要把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当地医疗质量控制评价体系范围,通过日常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校验和医师定期考核等手段,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及其医务人员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和审核。要把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实行医疗服务信息公示管理,公示包括医疗安全、医疗机构诚信度、不良积分、年度或者周期考核、量化管理、执业许可证校验等信息。2.规范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登记校验、执业、监管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严禁非法

15、执业、租赁及承包科室、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医疗欺诈、过度诊疗、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等行为。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查实,由登记机关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或者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适当的设置审批,同级人民政府有权对卫生行政部门疏于管理、履职不力等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和处理。(市卫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县区政府负责)3.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守法经营。卫生部门要监督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诊疗原则为患者提供适当的医疗服务,严防出现不当谋利、损害患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卫生、工商部门要加强监管,查处社会办医

16、疗机构未经审批发布医疗广告、擅自改变审批医疗广告内容、夸大诊疗效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患者等不当行为,督促其与广告经营单位共同遵守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人社部门要发挥医疗保险对社会办医保定点机构的引导和监督制约作用,打击欺诈骗保行为,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食药部门要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药械质量监管,指导其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完善药械购进、储存及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物价部门要监督社会办医疗机构建立内部价格管理制度,结合医疗服务成本核算和控制,合理确定医疗服务价格水平,按规定做好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公示。财政、税务、民政、工商、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经营监管,严格

17、执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要求,督促其按照登记的经营性质开展经营活动,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充分发挥社会审计机构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审计监督作用。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所得收入除符合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不得将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等。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但应加强盈利率的管控,并依法纳税。社会办医疗机构要守法经营,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对违法违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部门要落实各自监管职责,确保工作责任和措施到位,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违法经营问题

18、要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对相关部门疏于管理、履职不力或工作中发现的失职渎职行为,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进行问责追责。(市卫计局、市人社局、市食药监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工商局、市民政局、市审计局负责)4.提升社会办医疗机构行业自律。增强社会办医疗机构社会责任感,引导其落实主体责任,诚信经营、加强自律,合法参与市场竞争。开展第三方信用评价,将社会办医疗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定期公开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将严重违规失信者列入失信“黑名单”向社会公示,实施联合惩戒,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建立完善投诉受理机制,畅通投诉渠道,将社会办医疗机

19、构统一纳入医疗纠纷预防、处置管理体系,及时解决医疗纠纷,构成医疗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责任。发挥社会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聘请不同行业的人员代表担任社会监督员,邀请各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规范经营、良性发展。(市卫计局、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负责)三、强化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区、各部门要将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作为深化医改、发展健康服务业、推进健康X建设的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结合县区、部门实际情况,出台和完善具体的政策配套措施,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主动履职,形成齐抓共管合力,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20、(二)加强调查调研,总结推广经验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切实摸清摸准制约社会办医发展的“痛点”、难点问题,借鉴先进经验,解放思想,大胆创新,在配套政策、人才培养、用地、融资、监管等关键环节上破难题、出实招,探索社会办医的新方法、新模式,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及时总结推广有益经验。(三)加强督导考核,及时督促整改各县区、各部门要研究建立常态化考核评价机制,制订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定期就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和跟踪分析,并视情况予以通报。要畅通投诉渠道,广泛听取基层意见和群众诉求,对促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发展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激励,对工作开展不力、进度滞后的及时督促整改。(四)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县区、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社会办医疗机构享有的各项优惠政策,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大力宣传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树立典型、扩大影响,引导群众选择就医,形成有利于社会办医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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