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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1、(二) 负责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运行故障及事故的追查分析。第六条 机电运行工区(一) 负责监测监控系统的设备管理工作、机电质量标准化工作及其它机电业务工作。(二) 负责全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技术管理工作;(三) 负责全矿井下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检查、维修、调校等日常管理工作;(四) 负责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记录、图纸和牌板等工作;(五) 负责监控系统中心站及网络服务器的值机、使用、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监测监控系统各种原始资料的整理、积累、存档和有关数据的填写上报工作;(六) 负责每天将监测日报表上报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副矿长、通风部长审阅; (七) 负责监测监控系统的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

2、八) 负责采掘跟踪图纸的填充及监测监控系统基础数据的及时更新;(九) 负责模拟量传感器的送检工作。第七条 其它监测设施使用单位(一) 负责本单位使用的所有瓦斯探头按规程、措施标准悬挂;(二) 负责本单位所有监测设施的监护工作;(三) 负责本单位所辖范围内监测设施的标准化工作(电缆悬挂、零部件齐全、接地线齐全等);(四) 负责监测电缆的回收工作,需要延伸监测线时负责将线运到延伸地点;(五) 负责配合运行工区完成监测设施的安装、调校、回收及故障处理工作;(六) 负责监测电源供电开关的维护工作。第三章 管理规定第九条 监测系统的设计(一) 监测系统的总体设计由机电部,通风部负责审核;(二) 机电部负

3、责监测设备的供电电源及各采掘工作面的瓦斯电闭锁的设计;(三) 各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位置、信号电缆及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作出明确规定。第十条 监测系统的安装(一) 监测设备设施在入井前,必须经机电部检查合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通电运行,调试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装,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下井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各项指标的调试,合格后方可交付相关单位使用。井下调试不合格的仪器,必须立即更换或上井检修;(二) 使用单位负责提供专用开关为监测设备供电,安全监测设备的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确保提供的电源稳定可靠。操作时队组负

4、责供电和闭锁开关的安装及接线。(三) 在需安设馈电传感器的地点,队组应安装一段非屏蔽橡套电缆供馈电传感器取信号;(四) 因巷道贯通、通风系统改变、动力系统改变、闭锁改变等需倒移、加装监测设备时,施工队组应至少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经通风部同意,机电部签字后及时移动或安装监测设施;(五) 在应安设监测装置的地点,使用单位必须在开工验收前三日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监测设备安装申请单,经通风部签字后(必要时附图)送机电部。 (六)掘进过程中需倒移风机时,队组应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上报机电部,机电部根据负荷情况通知队组,由队组与机电部沟通后在倒移风机时安装监测供电开关,供机电工区加装监测设备

5、用。(七) 掘进方式改变(机掘或炮掘)需改动工作面断电点时,队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经通风部签字后(必要时附图)送交机电部;(八) 对于规程措施中未规定而临时新增加或改变位置的甲烷传感器等监测设备,由通风部以书面形式(必要时附图)明确安装地点、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断电范围;机电部以书面形式明确断电闭锁开关、监测设备供电开关等,机电工区负责完成安装工作;(九) 监测设施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及时根据规程、措施中有关监测部分对监测设施进行验收,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机电工区进行处理。当出现监测设施丢失或损坏情况时,按附件一规定价格进行处罚。(十) 需要延伸监测线时,使用单位负责将线运到延伸地点,并于报

6、告时间的前一天中午12:00 之前通知机电部打报告。第十一条 监测系统的使用(一) 使用单位机电工每班应对管辖范围内的监测装置及监测电缆的外观进行检查,检查甲烷传感器的牌板是否完好或丢失,发现监测设施出现损坏(监测线外皮损伤严禁队组私自冷补),传感器牌板丢失等情况,要及时向机电部汇报,由机电工区处理;(二) 使用单位要避免监测电缆与动力电缆搭接或交叉。(三) 使用单位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或影响监测电源开关供电时,必须提前一天审批报告,并于报告时间的前一天中午12:00 之前通知机电部。(四) 严禁队组私自拆除、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有关的电器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

7、线。如因生产需要改动时,至少提前一天打报告,经通风部、调度室、机电部、安全部等业务部门批准后进行; (五) 因巷道贯通或其它原因局部通风机停运后,而瓦斯传感器仍在使用的,瓦斯电闭锁严禁甩掉;(六) 严禁私自打开监测设施,当井下出现损坏(伤)监测设施事故后(包括监测线被砸断、拉脱)要立即向矿调度和机电部汇报,如果现场监测线短路故障,队组应在机电部的指导下,尽快将监测电缆的芯线分开,以避免对其它监测系统造成影响;(七) 采掘队组必须对工作面附近的监测设备和电缆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所有采掘头面的监测电缆严禁放在地上,必须采取措施挂到巷帮上,不允许被锚杆、锚索、铁梁、铁腿、单体柱等杂物压住;在回采工作

8、面,队组应在超前支护50 米外将监测电缆盘圈并捆绑整齐,悬挂到安全地点。(八) 各作业队组必须保证所属范围内甲烷传感器及时按照规定悬挂,探头悬挂标准:距巷帮不小于200mm,距顶板(棚梁)不大于300mm;悬挂时必须采用封闭的挂钩且悬挂牢固,防止甲烷传感器掉落;(九) 所有队组应对现已安装的传感器保护罩加以保护,防止受外力变形,严禁磕碰,并应采取防止监测线受力拉脱措施;队组作业时不小心对甲烷传感器造成磕碰后,一定要如实汇报,以便机电部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十) 当甲烷传感器悬挂地点有淋水、有喷雾装置和打钻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保证淋水、喷雾水、打钻水等不得喷淋到传感器,避免甲烷传感器进水导致监测

9、事故;(十一) 各采掘队组需随工作面移动的甲烷传感器(采煤队组指工作面和上隅角甲烷传感器,掘进队组指工作面甲烷传感器)或放炮等原因需移动甲烷传感器时,必须两人以上进行,一人拿探头,另外1-2 人盘线,确保甲烷传感器不被磕碰和放置于地面;(十二) 综采队组必须在现场准备专用凳子,用于移动监测探头使用。(十三) 各掘进队组在生产过程中,工作面甲烷传感器(T1)应按规程悬挂,并遵守以下规定(各类开口或拐横川工程距离不满足以下要求的除外):1.工作面甲烷传感器(T1)所使用的移动监测线(距工作面20 米范围内)在巷帮上的悬挂应紧靠巷帮且高于2.5 米的高度整齐吊挂,挂钩间距不大于1 米,从距工作面迎头

10、至少10 米时应挂于巷道角锚杆处,防止退机或拐弯时挤伤电缆;2.监测线从巷帮向顶板过渡时,应从距工作面迎头大于3 米位置开始,先垂直于巷帮再平行于巷帮布置到规定位置,顶板布线应紧贴顶板悬挂,悬挂时应采用尺寸适当的小“S”钩悬挂,挂钩间距应小于0.5 米,弧垂小于5cm;3.所有跟随探头的冗余监测线应统一盘圈整齐后吊挂于巷帮,且距工作面迎头距离大于20 米;(十四) 各掘进队组如遇需前进(或后退)机组时,必须先将切割头停机后下落,距顶板和巷帮距离均大于1 米,才能移动机组,机组司机割煤时应密切注意工作面监测线及甲烷传感器,以免旋转的切割头伤及甲烷传感器及监测线。(十五) 队组在盘区大巷扩巷施工或

11、在大巷运输超宽超高物件时,应对监测线路进行有效保护(如需对监测电缆加长或实施其它措施时要提前与机电部联系),造成监测电缆损伤时应及时通知机电部,并进行配合处理;(十六) 通风部在建风门、调节墙等通风设施时,必须为监测电缆预留专用穿墙孔(1 寸管),如果不能确认此处是否会敷设监测电缆时,应向机电部询问。如已有监测电缆,必须用铁管加以保护。有监测电缆的巷道,电缆钩的第一钩和穿墙孔的第一根管为监测电缆专用,其它任何缆线不得占用;(十七) 通风部在回收风门时,要及时通知机电工区回收风门传感器。(十八) 需安装电力设施如变频器、漏泄通讯等有可能影响监测监控系统数据传输准确性的设备,机电部要提前进行试验,

12、结果合格后方可按规定安装。(十九) 监测系统标准化工作按以下规定执行:1采掘工作面(从巷道口外10 米至采掘工作面)的标准化由各采掘队组负责;2变电所、水仓、主扇机房、主要运输皮带机头等地点的监测设施标准化由机电工区负责;3其它地点的标准化由相应的监测设施使用单位负责;4使用单位主要负责机电设备的表面质量标准化及设备完好,大巷中监测设施的标准化由机电工区负责。当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损坏监测设施,出现失爆、不完好等机电标准化问题时,使用单位应及时通知机电部,由机电工区进行处理,否则由监测设施使用单位承担相应后果。第十二条 监测系统的回收(一) 监测电缆的下井及回收工作由使用单位负责,运输途中要采

13、取保护措施,防止损伤监测设备及电缆,监测接线盒及时交到机电工区,严禁队组私自使用;(二) 井巷施工完工后,需对监测设施回收时,使用单位应当日内填写监测设备回收申请单,一式两份,经通风部签字后送交机电部。监测电缆由队组负责10 日内回收上井,交给机电部。第十三条 监测系统的运行和维护(一) 使用监测装置的地点,因瓦斯超限断电后,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允许值时,方可人工复电;(二) 通风部瓦检员负责每班对甲烷传感器的悬挂进行监督检查,同时用光学瓦斯检测仪与所分管区域内的甲烷传感器进行比对一次。测量时,应在瓦斯传感头处取气样,以保证其准确性,两者误差大于允许误差(0-1%,0.1%;1%-

14、2%,0.2%;2%-4%,0.3%)时,应以测值大的瓦斯浓度作为处理依据,同时瓦检员要重新对光学仪器调零后进行二次检查,确认误差超过允许值时,及时通知机电部对甲烷传感器进行处理。对取下的甲烷传感器,要及时恢复原位,并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悬挂要求;(三) 机电工区对监测系统有计划检修停运时,必须提前打停运报告;(四) 载体催化元件甲烷传感器,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调校,其它传感器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调校,但不得超过一个月;(五) 按期试验瓦斯电闭锁,试验在检修班进行。机电工区提前一天打瓦斯电闭锁试验报告,并通知有关单位。被试验的队组应在试验报告规定时间内在被控开关处留人配合试验,配合人员到岗后应向

15、机电部汇报。涉及到多级开关供电的设施,各级开关所属的队组在每个开关处都应留人配合;(六) 机电工区站必须 24 小时值班,监测装置发生故障要及时处理并向生产调度和通风调度汇报。(七) 机电工区每 10 天必须对所有头面的监测设施进行巡回检查一次,每六个月应对所有主干线、支线接线盒开盖检查一次,每半年要对地面中心站进行检修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八) 机电部应建立健全以下图纸、台账。1 建立系统设备管理台账,内容应包括:安装地点、数量、设备名称、在册数、使用数、待修数、库存数等;2 绘制矿井安全监测监控装备布置图和矿井断电控制接线图;(九) 机电工区建立健全如下制度和图、牌板、记录等:1. 交

16、接班制度、设备检修、维护保养制度、巡检制度、调试制度、断电试验制度、网络运行管理制度、事故分析追查制度、岗位责任制(装订成册)、操作规程(装订成册)等;2 建立如下记录:设备、仪表台帐、故障登记表、检修维护记录、巡检记录、中心站运行日志、矿井安全监测监控日报、甲烷超限断电试验记录、甲烷传感器调校记录、矿井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表、机电部干部值班记录。3 绘制矿井安全监测监控装备布置图和矿井断电控制接线图;建立系统设备管理台账,内容应包括:第四章 考 核第十四条 违反以下条款者对责任单位和个人处罚500元。(一) 违反第十条监测系统的安装中第十项内容的责任者;(二) 违反第十一条监测系统的使用

17、中第十二项内容的责任者;(三) 违反第十二条监测系统的回收中第二项内容的责任者;(四) 违反第十三条监测系统的运行和维护中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内容的责任者。第十五条 违反以下条款者对责任单位和个人处罚1000元。(一) 违反第十条监测系统的安装中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内容的责任者;(二) 违反第十一条监测系统的使用中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第十四项、第十七项、第十九项内容的责任者;(三) 违反第十二条监测系统的回收中第一项内容的责任者;(四) 违反第十三条监测系统的运行和维护中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内

18、容的责任者;(五) 未按规定建立各项制度和记录的责任者。第十六条 违反以下条款者对责任单位和个人处罚2000 元。(一) 违反第十一条监测系统的使用中第六项、第十五项、第十六项、第十八项内容的责任者;(二) 违反第十三条监测系统的运行和维护中第一项内容的责任者;(三) 瓦斯电闭锁试验不起作用的责任者;(四) 因保护不当造成监测设施损坏的责任者。第十七条 违反以下条款者对责任单位和个人处罚2000 元。(一) 违反第十一条监测系统的使用中第五项内容的责任者;(二) 人为原因造成采掘头面传感器不通讯的责任者。第十八条 对采掘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和监测线要严格按要求进行悬挂和保护,否则按一般隐患考核。机电部定期进行巡检,当月内出现两次不达标者除按规定处罚和考核外,追加单位正职500 元处罚;一个月内达到三次及以上者,除按规定处罚外,单位正职到例会上作检查。第十九条 由于人为原因损坏监测设施造成监测事故的,责任单位当班所有生产头面必须停产整顿。当月出现一次人为因素引起的监测事故时,对责任单位正职处罚1000 元;当月出现第二次人为监测事故时,除按规定处罚外,单位正职还要到矿早碰头会上做检查。第二十条 对于不认真执行本管理办法的责任单位, 将处500-1000 元罚款。第二十一条 其它未在规定范围内的情况酌情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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