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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审查要点 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1、序号项目审查内容2.1施工图设计文件1 设计图纸齐全;2 图纸内容的表达深度应符合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要求。2.2强制性条 文1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详见相关标准。2.3设计说明1 建设、规划、消防、人防等主管部门对本工程的有效审批文件是否得到落实;国家及地方有关本工程建筑设计的工程建设规范、规程等是否齐全、正确,是否为有效版本。2.4总平面图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版)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2017版)1 总平面图内容是否表达保留的地形和地物;测量坐标网、坐标值;场地范围的测量坐标(或定位尺寸

2、),道路红线、建筑控制线、用地红线、及其他控制线(蓝线、绿线)等的位置;场地四邻原有及规划的道路、绿化带等的位置(主要坐标或定位尺寸),周边场地用地性质以及主要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建筑物及重要市政设施轨道交通线、道路、涉水箱涵、综合管廊等的位置、名称、性质、层数; 建筑物、构筑物(人防工程、地下车库、油库、贮水池等隐蔽工程以虚线表示)的名称或编号、层数、定位(坐标或相互关系尺寸);广场、停车场、运动场地、道路、围墙、无障碍设施、停车位充电设施、排水沟、挡土墙、护坡等的定位(坐标或相互关系尺寸)。如有消防车道和扑救场地,需注明; 指北针或风玫瑰图; 建筑物、构筑物使用编号时,应列出“建筑物和构筑

3、物名称编号表”;注明尺寸单位、比例、建筑正负零的绝对标高、坐标及高程系统(如为场地建筑坐标网时,应注明与测量坐标网的相互关系)、补充图例等。2.5竖向布置图1 竖向布置图是否表达场地四邻的道路、水面、地面的关键性标高; 建筑物、构筑物名称或编号、室内外地面设计标高、地下建筑的顶板面标高及覆土高度限制; 道路、坡道、排水沟的起点、变坡点、转折点和终点的设计标高(路面中心和排水沟顶及沟底)、纵坡度、纵坡距、关键性坐标,道路表明双面坡或单面坡、立道牙或平道牙,必要时标明道路平曲线及竖曲线要素;挡土墙、护坡或土坎顶部和底部的主要设计标高及护坡坡度。2.6 土石方图1 土石方工程是否遵循“就近合理平衡”

4、的原则。2.7消防分析图1 各建筑间防火间距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2 消防车道的设置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如宽度、净空高度、消防车道布置、转弯半径、回车场尺寸等;是否说明消防车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场地、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沟、水池、生化处理构筑物及地下车库顶板(包括设于架空绿地中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覆土层),应能承受消防车压力的荷载大小;3 消防等高操作场地的设置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是否说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停靠和操作障碍物,如花池、树池、高大乔木、架空管线等 ;4 是否标注了发电机房、消防水池及泵房、消防控制中心的示意位置5 厂房、仓库、公共建筑外墙设置救援窗的位置

5、是否标注;6 是否明确建设用地周围环境情况,尤其是生产、储存、经营易爆危险品等重要场所的相关情况。2.8绿化及建筑小品布置图1 绿地控制性指标是否满足上阶段批复要求;2 复核绿地(含水面)是否存在明显误差;3 复核绿地控制性指标表是否计算无误;4 种植土层厚度是否注明,并满足重庆市相关规定:5 植物种类应选择乡土树种,应体现地域性植被景观;7 植物种植枝下净空应符合下列规定1)集散场地种植设计的布置方式,应考虑交通安全视距和人流通行,场地内的树木枝下净空应大于2.2m;2)通行机动车辆的园路,车辆通行范围内不得有低于4.0m高度的枝条;3)路面范围内,乔、灌木枝下净空不得低于2.2m,乔木种植

6、点距路缘应大于0.5m。4)通行机动车辆的园路,车辆通行范围内不得有低于4.0m高度的枝条;5) 路面范围内,乔、灌木枝下净空不得低于2.2m,乔木种植点距路缘应大于0.5m。8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园路边缘种植不宣选用硬质叶片的丛生型植物;9临水、临空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10 种植屋面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种植屋面当屋面坡度大于20%时,绝热层、防水层、排(蓄)水层、种植土层等均应采取防滑措施。2)种植屋面防水层应满足一级防水等级设防要求,且必须至少设置一道具有耐根穿刺性能的防水材料;11 应绘制建筑小品的平面,立面、剖面图及节点大样,并标明尺寸、材料、颜色;12 景观建构筑物应提交相

7、关专业进行审查;3 建筑专业审查要点3.12 图纸内容的表达深度应符合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的要求。3.23.3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2018版)1 设计说明是否列出依据性文件名称和文号,如批文、本专业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规和所采用的主要标准(包括标准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及设计合同等。2 项目概况内容应包括建筑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建筑面积、建筑基底面积、项目设计规模等级、设计使用年限、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建筑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人防工程类别和防护等级、人防建筑面积、屋面防水等级、地下室防水等级、主要结构

8、类型、抗震设防烈度等,以及能反映建筑规模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如住宅的套型和套数(包括每套的建筑面积、使用面积)、旅馆的客房间数和床位数、医院的门诊人次和住院部的床位数、车库的停车泊位数等。3 是否说明设计标高,工程的相对标高与总图绝对标高的关系。4 表达用料说明和室内外装修5 对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做法说明及对特殊建筑造型和必要的建筑构造的说明。6 列门窗表(见表4.3.3-2)及描述门窗性能(防火、隔声、防护、抗风压、保温、隔热、气密性、水密性等)、窗框材质和颜色、玻璃品种和规格、五金件等的设计要求。7 表达幕墙工程(玻璃、金属、石材等)及特殊屋面工程(金属、玻璃、膜结构等)的特点,节能、抗

9、风压、气密性、水密性、防水、防火、防护、隔声的设计要求、饰面材质、涂层等主要的技术要求,并明确与专项设计的工作及责任界面。8 表达电梯(自动扶梯、自动步道)选择及性能说明(功能、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停站数、提升高度等)。9 建筑防火设计说明1)项目建筑物消防特征一栏表中防火分类、耐火等级、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等是否符合相应规范要求;2)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结构的情况(视项目情况进行说明);3) 具有特殊火灾危险性的消防设计和需要设计审批时解决或确定的问题(视项目情况进行说明);4)消防车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场地、消防车道和救援操作场地下面的管道和暗沟、水池、生化处理构筑物及地下车库顶

10、板(包括设于架空绿地中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覆土层),应能承受消防车的压力,并明确荷载大小要求;5)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停靠和操作障碍物,如花池、树池、高大乔木、架空管线等;6)建设用地与公安消防队(站)的最近距离;7)疏散宽度计算公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8)建筑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是否符合规范要求;9)特殊部位的防火构造(如玻璃幕墙)是否符合规范要求。10 无障碍设计说明。11新建项目配建停车位建设充电设备的位置、配比、设置数量等内容的说明,设置的比例应符合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建设技术规范DBJ50/T-238-2016表4.1.2的规定;12 施工图对初步设计主要的审查意

11、见的执行情况。13 建筑节能设计说明。14 根据工程需要采取的安全防范和防盗要求及具体措施,隔声减振减噪、防污染、防射线等的要求和措施。15 需要专业公司进行深化设计的部分,对分包单位明确设计要求,确定技术接口的深度。16 当项目按绿色建筑要求建设时,应有绿色建筑设计说明。17 当项目按装配式建筑要求建设时,应有装配式建筑设计说明。3.4设 计 基本 规 定3.4.1无 障 碍设 计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1 无障碍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3.3规定。2 轮椅坡道的最大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表3.4.4的规定。3 台阶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3.6.2规定。4 公共建筑内设有电梯时,应符合第

12、8.1.4条条规定。3.4.3设计通则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1 相邻基地的关系应符合4.1.4规定。2建筑突出物应符合4.2.1规定。3 建筑基地地面排水应符合5.3.2规定。4 厕所、盥洗室、浴室应符合6.5.1规定。5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6.6.3规定。6 楼梯梯段宽度应符合第6.7.2条规定。7 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第6.7.5条)8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楼梯栏杆构造应符合第6.7.9条规定。9 窗、门的设置应符合6.10.3、6.10.

13、4规定。10 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和垃圾管道应符合第6.14.1条规定。3.4.4地下工程防水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20081 地下工程迎水面设计应符合3.1.4规定。2 地下工程的防水设计资料搜集应符合3.1.7规定;3 地下工程防水设计内容应符合3.1.8规定;4 防水等级应符合3.2规定;3.4.5外墙防水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J1166-20111居住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防水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的规定;2 建筑外墙整体防水设计应包括5.1.1内容;3 建筑外墙节点构造防水设计应包括5.1.2内容;4建筑外墙防水层应设置在迎水面。(第5.

14、1.3条)。3.4.6住宅室内防水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298-20131 住宅室内防水工程不得使用溶剂型防水涂料2 住宅卫生间、厨房、浴室、设有配水点的封闭阳台、独立水容器等均应进行防水设计。(第5.1.1条)3 室内防水设计应包含的内容符合第5.1.2条规定。4 卫生间、浴室、厨房的防水设计应符合第5.2.1、5.2.2条规定。5 楼、地面、墙面防水技术措施应符合第5.3.2、5.3.3条规定。3.5建筑防火3.5.1建筑设计防火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1 建筑高度与层数计算应符合附录A规定。2 消防车道、救援场地设置应符合7.1.1、7.1.9、7

15、.2.1至7.2.5规定。3 工业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3.1规定,耐火极限应符合3.2规定,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应符合3.3规定,防火间距应符合3.4、3.5规定,防爆应符合3.6规定,安全疏散应符合3.7、3.8规定。4 民用建筑分类、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应符合5.1相关规定。1)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单层建筑面积等要素,审查建筑物的分类和设计依据是否准确。2)根据建筑的分类,审查建筑的耐火等级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民用建筑内特殊场所平面布置与建筑耐火等级之间的匹配关系;是否满足其他专门防火规范和专业设计规范的防火要求。3)建筑构件的耐火极

16、限及燃烧性能是否达到建筑耐火等级的要求(表5.1.2)。4)当建筑物的建筑构件采用木结构、钢结构时,审查采用的防火措施是否与建筑物耐火等级匹配,是否符合规范要求。5)建筑构、配件的选用以及防火涂料、防火玻璃等建筑材料的选用是否符合相关材料(产品)技术标准。5 民用建筑防火间距应符合5.2及附录B相关规定。1)根据建筑类别审查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防火间距不足时,审查是否符合规范规定的其他规定要求。同时应审查民用建筑附近是否有易燃易爆场所。2)不同类别的建筑之间,U型或山型建筑的两翼之间,成组布置的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6 民用建筑防火分区(防火分隔位置)应符合5.3相关规定。

17、1)特殊部位(中庭、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防火分区与布局应符合5.3.2至5.3.6规定。2)大于20000的地下商店,应表达防火分隔措施(防火墙、下沉式广场、防火隔间、避难走道等)。3)采用自然排烟的房间,应标出房间的外窗最小排烟面积要求。7 民用建筑平面布置应符合5.4相关规定。1)建筑内柴油发电机房、锅炉房、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活动场所等特殊功能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措施应符合5.4.3至5.4.17、5.5.6规定。2)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8 民用建筑安全疏散与避难设施1)审查各楼层或

18、各防火分区安全出口及数量、疏散楼梯、走道、防火门的位置、净宽,前室面积,消防电梯等的设置应符合5.5、6.4、7.3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其他建筑设计标准的要求。2)确定疏散的人数的依据是否准确、可靠;人员密集的场所应在平面图纸上明确疏散宽度计算公式,并标注最不利点疏散距离。3)首层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疏散门、疏散外门净宽应符合5.5.18、5.5.30相关规定。4)疏散门、窗、卷帘设置应符合5.5.2、5.5.15、5.5.16、5.5.18、5.5.19、5.5.30、5.5.32、6.4.10、6.4.11、6.5、7.2.4、7.2.5规定。5)高度大于54米的住宅项目避难房间的位置。6

19、)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应按照规范要求设置避难层(间)。9 防火构造1)防火墙应符合6.1.1至6.1.7规定,应标注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间距;上下层开口及建筑幕墙的防火设计应符合 6.2.4至6.2.6规定;管道与管道井设计应符合6.2.9规定;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设计应符合6.7.2至6.7.12条规定。2)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应符合6.2.5条规定。3)疏散楼梯应符合6.4.16.4.11相关要求。10 设备用房: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的设置应符合6.2.7、8.1.6、8.1.7、8.1.8规定。11 立面图:是否标注厂房、仓库、公共建筑消防救援窗口,且救援窗符合建筑设

20、计防火规范第7.2.5条规定。12 消防电梯前室的短边不应小于2.4m,消防电梯设置还应符合第7.3.1至7.3.8条规定。3.5.2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防火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1 车库的防火分类应符合3.0.1的规定。2 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第3.0.2条、3.0.3条规定。3 汽车库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应符合第4.1.4条规定。4修车库其与其他建筑组合或贴邻建造应符合第4.1.6,4.1.7条规定。5 车库区内的加油、加气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第4.1.9条规定。6防火间距应符合第4.2.1至4.2.11条规定。7 消防

21、车道设置应符合第4.3.1至4.3.3规定。8 汽车库的防火分区应符合第5.1.1,5.1.2条规定。9 防火分隔应符合第5.1.3至5.1.9条的规定。10 防火墙、防火隔墙、防火卷帘的设置应符合第5.2.1条至5.2.7规定。11 电梯井、管道井和其他防火构造应符合第5.3.1至5.3.4条的规定。12 汽车库、修车库的人员安全出口设置,应符合6.0.1规定。13人员安全出口设置应符合第6.0.2条规定。14 疏散楼梯的设置应符合第6.0.3、6.0.5条规定。15 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第6.0.4条规定。16 疏散距离应符合第6.0.6条规定。17 借用住宅楼梯应符合第6.0.7条规定。

22、18 机械车库供灭火救援用的楼梯间应符合6.0.8条规定。19汽车疏散出口的设置应符合第6.0.9至6.0.15条规定。3.5.3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171 建筑内部消火栓箱门不应被装饰物遮掩,消火栓箱门四周的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箱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或在消火栓箱门表面设置发光标志。(第4.0.2条)2 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及门厅,其装修材料燃烧性能应符合第4.0.3、4.0.4条规定。3 疏散楼梯间和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第4.0.5条)4 建筑物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中庭、走马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时,其连通部位的顶棚、墙面应采

23、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第4.0.6条)5 建筑内部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两侧基层的表面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第4.0.7条)6 无窗房间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第4.0.8条规定。7 设备用房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第4.0.9条规定。8 消防控制室等重要房间,其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及其他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第4.0.10条)9 建筑物内的厨房,其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第4.0.11条)10 经常使用明火器具的餐厅、科研试验室其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第4.0.12条规定

24、。11 民用建筑内的库房或贮藏间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第4.0.13条规定。12 展览性场所装修设计应符合第4.0.14条规定。13 住宅建筑装修设计尚应符合第4.0.15条规定。14 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第5.1、5.2、5.3条规定。15 厂房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第6.0.1条规定。16 仓库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第6.0.5条规定。3.5.4防烟排烟设施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1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避难层(间)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应符合第3.1.6、3.2.1、3

25、.2.2、3.2.3条规定;2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顶部设置不小于1m2的固定窗。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m2的固定窗。(第3.3.11条)3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避难层(间),尚应在外墙设置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1。有效面积的计算应符合第4.3.5条的规定。(第3.3.12条)3.5.5钢结构防火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 51249-20171 钢结构构件柱间支撑的设计耐火极限应与柱相同,楼盖支撑的设计耐火极限应与梁相同,屋盖支撑和系杆的设计耐火极限应与屋顶承重构件相同。(第3.1.1条

26、)2 钢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经验算低于设计耐火极限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防火保护措施应符合第4.1.1至4.1.6条规定;防火保护构造应符合第4.2.1至4.2.5条规定。3 钢结构节点的防火保护应与被连接构件中防火保护要求最高者相同。(第3.1.3条)4 防火保护层的设计厚度符合第7.2.8、7.2.9条规定。3.6各类建筑设计3.6.1公共厕所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20161 女厕位与男厕位的比例、面积应符合第4.1.1条、4.1.6条规定。2 公共厕所第三卫生间设置应符合4.2.10条。3 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应符合第7.8.1条规定。3.6.2住 宅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

27、6-20111 住宅基本功能空间设置应符合第5.1.1条规定。2 厨房、卫生间应符合5.3.3、5.4.4规定。3 每套住宅设置洗衣机的位置应符合第5.4.6条规定。4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应符合5.5.2、5.5.3规定。5 阳台栏杆设计应符合5.6.2、5.6.3规定。6 外窗和门采取防卫措施应符合第5.8.3条规定。7 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的防护设置及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防护设置应符合6.1.2、6.1.3规定。8 楼梯梯段净宽、踏步宽度、踏步高度以及扶手、栏杆等应符合6.3.1、6.3.2、6.3.5规定。9 楼梯为剪刀梯时,楼梯平台的净宽应符合第6.3.4条规定,不得小于1.30m。10 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当受条件限制,电梯不得不紧邻兼起居室的卧室布置时,应符合第6.3.5条规定。11 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下部的公共出入口,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应符合第6.5.2条规定。12 无障碍设计应符合6.6.1、6.6.2、6.6.3、6.6.4规定。13 新建住宅设置信报箱应符合第6.7.1条规定。14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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