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并确认竣工验收的各项条件符合要求后,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提前7日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处罚依据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的;自由裁量权划分分档违法情形处罚标准轻微逾期不改正,工程造价3000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的罚款。一般逾期不改正,工程造价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处1.5万元的罚款。较重逾期不改正
2、,工程造价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处2万元的罚款。严重逾期不改正,工程造价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处2.5万元的罚款。特别严重逾期不改正,工程造价5亿元以上的处3万元的罚款。2在市政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未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的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第四十六条第(三)项(三)未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的;未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以下的处以1万元罚款。未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市政工程的处以1.5万元罚款。
3、未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工程造价在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处以2万元罚款。未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工程造价在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处以2.5万元罚款。未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工程造价在5亿元以上的处以3万元罚款。3在市政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未将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的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第四十六条第(四)项(四)未将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
4、信息档案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的未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工程造价3000万元以下的未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工程造价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未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工程造价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未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工程造价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未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工程造价5亿元以上的4在市政工程建设中,施工企业参与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
5、续的工程建设的第十二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开工,施工、监理企业不得参与工程建设。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参与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工程建设的;从事市政施工活动,已完成造价1000万元以下工程。从事市政施工活动,已完成造价1000万元以上3000元以下工程。从事市政施工活动,已完成造价3000万元以上5000元以下工程。从事市政施工活动,已完成造价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工程。从事市政施工活动,已完成造
6、价1亿元以上工程。5在市政工程建设中,施工企业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第十九条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工程规模、技术要求和合同约定,配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应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并保证其到岗履职;项目负责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需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变更经建设单位同意,但未报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擅自变更的变更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6在市政工程建设中,施工企业隐蔽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施工企业应当做好
7、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隐蔽前及时通知工程监理单位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三)隐蔽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隐蔽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隐蔽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进入下道工序施工,逾期未改正的隐蔽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进入下道工序施工,且拒不改正的7在市政工程建设中,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等分部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进行妨碍相关分部工程验收的施工的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等分部工程完工后,施工企业应当及时通知监理单位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
8、进行妨碍相关分部工程验收的施工(四)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等分部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进行妨碍相关分部工程验收的施工的;被妨碍的分部工程造价在300万元以下的被妨碍的分部工程造价在300万元以上500万以下的。被妨碍的分部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以下的。被妨碍的分部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以下的。被妨碍的分部工程造价在2000万以上的。8在市政工程建设中,施工企业未按照规定比例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应当按照规定比例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保障性住房
9、工程应当按照100%的比例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送检应当送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五)未按照规定比例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少于10%批次未见证取样和送检的。11%-20%批次未见证取样和送检的。21%-30%批次未见证取样和送检的。31%-40%批次未见证取样和送检的。40%以上批次未见证取样和送检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9在市政工程建设中,施工企业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弄虚作假的第二十六条施工、监理企业应当同步收集整理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监理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
10、假。(六)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弄虚作假的。从事市政施工活动,1-3份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弄虚作假的从事市政施工活动,4-6份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弄虚作假的。从事市政施工活动,7-8份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弄虚作假的。从事市政施工活动,9-10份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弄虚作假的。从事市政施工活动,10份及以上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弄虚作假的。10在市政工程建设中,监理企业参与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工程建设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开工,施工、监理企业不得参与工程建设。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
11、万元以下的罚款;11在市政工程建设中,监理企业擅自变更总监理工程师的第二十二条监理企业应当根据工程规模、技术要求和合同约定,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并保证其到岗履职;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需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违反本办法规定,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擅自变更总监理工程师的;12在市政工程建设中,监理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旁站监理的第二十三条监理企业应当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批,并对其落实情况实施监理;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当按照规定实施旁站监理。(三)未按照规定实施旁
12、站监理的;未按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以外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的;未按规定对涉及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的;未按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的;13在市政工程建设中,监理企业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未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第二十四条监理企业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签发监理文件要求施工企业整改,并报告建设单位。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四)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
13、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未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超过1天未报告的。超过2天未报告的。超过3天未报告的。超过4天未报告的。超过5天以上未报告或者严重后果的。14在市政工程建设中,监理企业未按照规定比例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第二十五条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应当按照规定比例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15在市政工程建设中,监理企业监理资料弄虚作假的施工、监理企业应当同步收集整理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监理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六)监理资料弄虚作假的。从事市政监理活动,1-3份监理资料弄虚作假的从事市政监理活动,3-6份监理资料弄虚作假的从事市政监理活动,7-8份监理资料资料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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