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话是教师的职业语言,掌握并熟练使用标准的普通话是教师必备的业务基本功和职业素质。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决定以及贵州省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通知精神,规范教师的教学用语,在校园内推广使用和普及普通话,使普通话真正能够成为校园语言,彻底消除师生交流中的方言隔阂,提高学校整体的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为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和师生学习、使用普通话创设一个良好的语言环境,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一、适用范围全校所有在职在岗教师,包括各科任课教师以及非教学人员。二、具体要求(一)50岁以下的中、青年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必须坚持使用普通话。(二)提倡50岁以上的老年教师在教学
2、活动中自觉使用普通话。三、标准(一)中、青年教师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和山东省规定的等级标准。其中担任语文课程教学的教师必须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其他科任教师应达到二级乙等水平。(二)中、青年教师的普通话水平经测试合格后方能上岗。(三)新教师必须取得相应普通话等级证书方可上讲台。(四)非教学人员符合以上规定者方能应聘。四、管理和监督(一)教务处对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尤其是课堂教学中使用普通话的情况将随时进行检查。对于不能坚持使用普通话或者在教学活动中不能熟练使用普通话的中、青年教师,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三)学校将把教师使用普通话的情况与其年度考核、评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等结合起来。在教学活动中不能坚持使用普通话的中、青年教师,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不能参加“优秀教师”的评选和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四)对于违反本规定,甚至嘲笑、影响或者阻止他人学习和使用普通话的教师,经查证情况属实后,学校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做出处理。 凯里四小 2015年3月11日抄送:凯里市语委会凯里市第四小学办公室 2014年3月11日印发 (共印1份)-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