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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会计实务讲课教案Word格式.docx

1、2.“应交税费”科目在企业会计制度为“应交税金”科目。(一)“进项税额”借方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增值税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二)“已交税金”借方记录企业本月缴纳本月应交的增值税。企业本月已缴纳的增值税用蓝字登记;退回本月多缴的增值税用红字登记。(三)“减免税款”借方记录企业按规定享受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企业按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财会字19956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

2、还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企业会计准则已取消“补贴收入”科目,纳税人可在“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科目下核算。(四)“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借方记录企业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出口货物的当期免抵税额。(五)“转出未交增值税”借方记录企业月终转出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六)“销项税额”贷方记录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收取的增值税。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应冲销的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七)“出口退税”贷方记录企业出口货物按规定计算的当期

3、免抵退税额或按规定直接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额。(八)“进项税额转出”贷方记录企业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购进货物改变用途等原因而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照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九)“转出多交增值税”贷方记录企业月终转出本月多交的增值税。二、“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账户本账户反映月末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转入的本月应交未交或者多交增值税,当月缴纳上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也在本明细科目核算。三、缴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一)按月缴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1. 不存在预缴当月税款的情况平时,企业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多栏式明细账中核算增值税业务,月末,结出借、贷方合计和差额。若“应交

4、税费应交增值税”为借方差额,表示本月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继续留在该账户借方,不再转出。若为贷方差额,表示本月应交增值税。会计处理: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 存在预缴当月税款的情况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为借方差额,应区分是本月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还是本月多交的增值税,如果是本月多交的增值税: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二)实际缴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1. 当月预缴当月应交增值税时: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银行存款2. 月初缴纳上月应交增值税或缴纳以前月份(年度)欠缴增值税时:第三节 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一、一般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一)直

5、接收款交货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例:长城公司10月15日向新华工厂销售乙产品一批,销售额1600元,新华工厂开出期限三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应收票据 1872主营业务收入 1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72(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长城公司10月5日发给长虹机器厂甲产品一批,销售额5000元,已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应收账款 5850主营业务收入 5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

6、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例1:2009年1月1日,甲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套大型设备,合同约定的销售额为20万元,分5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款。(1)2009年12月31日:银行存款 46800主营业务收入 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2)以后4期的会计处理同上上例中,如果乙公司未能在2009年12月31日付款,甲公司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仍是2009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 68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7、税额) 6800例2:甲商场于2010年1月1日发给乙企业商品一批,销售额5万元,乙企业是甲商场的长期固定购货方,采用先提取商品,再定期结算的方式,没有签订书面合同。2010年1月1日发出商品时:应收账款 58500主营业务收入 5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采用预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协议约定,该批商品销售额为10万元,增值税额

8、为1.7万元;乙公司应在协议签订时预付60的货款(按销售额计算),剩余货款于两个月后支付;甲公司收到全部货款时发出货物。(1)收到60货款时:银行存款 60000预收账款 60000(2)收到剩余货款发出货物时:银行存款 57000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采用预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大型设备。协议约定,设备销售额为1000万元,增值税额为170万元;乙公司应在2009年1月1日预付60的货款(按含税销售额计算),剩余货款于2010年2月1日支付;甲公司收到预付款后开始生产该设备,生产工期为12个月。(1)2009年1月1日,

9、收到60货款时:银行存款 7020000预收账款 6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000(2)2010年2月1日,收到剩余货款发出货物时:银行存款 4680000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00该例中,若乙公司没能在2009年1月1日和2010年2月1日支付货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2009年1月1日和2010年2月1日,而不是实际收到货款的时间。(五)混合销售业务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

10、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某汽车生产商销售汽车50辆,每辆不含税单价为10万元,同时该企业运输该批汽车取得运费收入1.17万元(含税),款项已收到。银行存款 5861700主营业务收入 5000000 其他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1700(六)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天方建材销售公司本月材料销售额15万元

11、,从事室内装修(不提供材料)取得收入20万元(适用营业税税率为3),上述业务分别核算。款项都已收到。(1)销售材料时:银行存款 175500 主营业务收入 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00 (2)取得室内装修收入时:银行存款 200000其他业务收入 200000其他业务支出 6000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6000二、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及销售代销货物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

12、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在实际业务中,委托代销主要有两种方式:视同买断方式和收取手续费方式。1.视同买断方式。视同买断方式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委托方按合同或协议收取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合同或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那么,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代销商品交易,与委托方直接销售商品给受托方没有实质区别,不适用代销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应当在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时,委托方应确认相关销售商品收入。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

13、明确标明,将来受托方没有售出商品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购进商品处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按实际售价确认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本企业的销售收入。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商品100件,协议价为200元/件(不含税)。代销协议约定,乙企业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甲公司无关。这批商品已经发出,货款尚未收到。根据本例的资料,甲公司采用视同买断方式委托乙公司代销商品。而这种代销方式与一般商品购销没有实质区别。(1)甲公司在发出商品时的帐务处理如

14、下:应收账款 23400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2)乙公司帐务处理如下: 收到代销商品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库存商品 2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应付账款 23400 销售代销商品时:(假设销售额25000元)银行存款 29250主营业务收入 2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250某商场与某电视机厂签订了一种液晶电视机的代销合同,约定由商场以代销的形式销售电视机20台,将来商场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电视机厂。电视机厂的电视机不含税成本为7000元/台,电视机厂给定的不含税单价为每台10000元,双方按此

15、价格结算。实际上,商场以每台11000元的不含税单价将20台电视机全部加价销售。根据本例的资料,电视机厂采用视同买断方式委托商场代销商品,但本例与上例不同之处是,因为合同约定商品没有售出时可以退回给电视机厂,所以电视机厂对发出的商品具有所有权,电视机厂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商场也不作购进商品处理。(1)电视机厂的会计处理: 发出商品时:委托代销商品 140000库存商品 140000 收到代销清单时:应收账款 234000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结转商品销售成本时:主营业务成本 140000(2)商场的会计处理: 收到代销商品时:受托代销商品

16、200000受托代销商品款 200000实际销售商品时:银行存款 257400主营业务收入 2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7400结转商品销售成本时:主营业务成本 200000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0应付账款 2340002.收取手续费方式。在这种方式下,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而应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受托方应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手续费并确认收入。甲公司委托丙公司销售商品200件,商品已经发出,每件不含税成本为60元。合同约定丙公司应按每件100元对外销售,甲公司按销售额

17、的10向丙公司支付手续费。丙公司对外实际销售100件,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0000元,税额为1700元,款项已经收到。甲公司收到丙公司开具的代销清单时,向丙公司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甲公司的帐务处理如下:委托代销商品 12000库存商品 12000应收账款 11700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主营业务成本 6000委托代销商品 6000销售费用 1000应收账款 1000“销售费用”科目在此核算的是手续费。 “销售费用”科目在企业会计制度为“营业费用”科目。 收到丙公司支付的货款时:银行存款 10700应收账款 1070

18、0(2)丙公司的帐务处理如下: 收到商品时:受托代销商品 20000受托代销商品款 20000 对外销售时:银行存款 11700应付账款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应付账款 1700受托代销商品款 10000受托代销商品 10000 支付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应付账款 11700 主营业务收入 1000“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在此核算的是手续费收入。 计算代销收入应负担的营业税时:营业税金及附加 50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50“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在企业会计制度为“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本例中,如果甲公

19、司先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尚未收到代销清单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如果甲公司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以下(二)至(七)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二)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某厂3月13日将自产橡胶地毯一批移送给统一核算的设在外地的销售机构用于销售,产品不含税成本2万元。 该厂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设在外地的销售机构,发票上注明金额20000元,税额3400元。库存商品分支机构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0、(分支机构进项税额)3400库存商品总部仓库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总部销项税额) 3400 外地销售机构3月15日销售该批货物,取得销售额22000元。应收账款 25740主营业务收入(分支机构) 22000分支机构销项税额) 3740该笔销售业务由外地销售机构在当地申报纳税,本厂不重复申报。外地销售机构该笔销售业务的应纳税额为:3740-3400340(元)(三)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某工业企业的基建部门因从事某项目的建设,领用自制的甲产品30件,每件不含税售价为250元,每件不含税成本200元。销项税额25030171275(元)在建工程 7275库存商品

21、 6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75(四)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某食品厂在中秋节将自产月饼一批作为福利发给本厂职工,该批月饼的市场不含税售价为5万元,实际不含税成本为3万元。销项税额50000178500(元)应付职工薪酬 58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主营业务成本 30000库存商品 30000此处的“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在企业会计制度为“应付福利费”科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某机电厂将自产的一台电机投资于某企业,该电机市场不含税售价为8万元,已知电机的不含税成本为6.8万元。长

22、期股权投资 93600主营业务收入 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00主营业务成本 68000库存商品 68000(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东方制药厂将自产的一批衣物作为股利分配给股东,该批衣物的市场不含税售价为5万元,账面不含税成本为4.8万元。应付股利 58500主营业务成本 48000库存商品 48000(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2008年6月,某食品厂将自产的一批饼干无偿捐给四川灾区,该批饼干的市场不含税售价为10万元,账面成本为7万元。营业外支出 87000库存商品 70000上述(三)到(七)的例子

23、中,存在两种会计处理方法,一种方法是借记相关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另一种方法是借记相关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无论企业采取那种方法,我们只需把握增值税是按照同类商品的市场售价计算,而不是成本。三、特殊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一)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1.采用现金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现金折扣是指销售方为鼓励购货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购货方提供的折扣优惠。企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销售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和销项税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甲公司在2009年7月1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

24、品,销售额为2万元,为及早收回货款,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假定现金折扣时只考虑销售额。1 7月1日销售实现时,按销售额确认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 如果乙公司在7月8日付清货款,则按销售额20000元的2享受现金折扣400(200002)元,实际付款23000(23400-400)元:银行存款 23000财务费用 400 如果乙公司在7月18日付清货款,则按销售额20000元的1享受现金折扣200(200001)元,实际付款23200(23400-200)元:银行存款 23200财务费用 200 如果乙公司在7月25日才付清货

25、款,则按全额付款。银行存款 234002.采用商业折扣、销售折让方式销售货物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根据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根据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

26、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甲公司商品销售采取以下优惠:A产品不含税单价为300元,购买100件以上,可获得5的商业折扣;购买300件以上,可获得10的商业折扣。该企业某月向乙公司销售A产品200件,折扣额和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销项税额300200(15%)179690(元)应收账款 66690主营业务收入 57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690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销售额为2万元,乙公司收到商品后,因市场价格下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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