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负责全省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核定、统计、预(决)算、申报、发放确认、停发审批、调整和监督等工作。4、指导、协调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工作。5、制订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培训办法,指导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工作。6、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档案的接收与移交工作。(二)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职责l、根据省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意见,拟定本市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2、指导和监督县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工作。3、协调本市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工作。4、负责本市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核定、统计、预(决)算、申
2、报、审核、调整和监督等工作。5、协调本市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6、指导本市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工作。7、负责本市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工作。8、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档案的接收与移交工作。(三)县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职责1、负责本县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核定、统计、预(决)算、申报、发放和调整工作。2、协助办理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和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3、指导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4、协助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做好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5、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档案的接收与存放。协助办理评定专业技术职
3、称、因私申请出国、出境等有关手续。6、协调办理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安置与子女落户、入学等工作。7、指导街道、乡镇做好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8、协调解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工作中的其它有关问题。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一)街道、乡镇主要负责常住户口在本区域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政治学习、政治活动和党组织生活,及时掌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及工作变动情况,以及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计划生育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党员要定期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四、自主择业的
4、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发放(一)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编制预算,报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逐级划拨,年终进行经费决算。其中,第一年的经费,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依据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财务部提供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职务等级和经费标准等情况,向财政部有关部门提出预算,然后依照预算情况逐级向下拨款,年终进行经费决算;以后年度的经费,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标准上报的经费需求计划汇总编制预算,报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逐级划拨,年终进行经费
5、决算。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发放比照公务员工资统一发放办法,由县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通过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退役金个人帐户,逐月向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支付。(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服现役期间的工资由部队计发至批准转业的当年12月31日,从翌年1月1日起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地的县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凭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所在部队后勤财务部门,根据本人离队时的工资和津贴补贴标准填制的人员供给介绍信,按当地同等职务等级的军队干部所享受的工资和津贴补贴标准及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予以核发退役金。安置地的县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根据有关要
6、求,每月按规定时间提供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实有人数和退役金标准、数额及代扣款项等数据,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核准后,报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审核。各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要视情确定专门的财务人员,负责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管理和发放等工作。各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要对退役金实行网络化管理,按要求建立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人员和退役金数据库。(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标准,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比例计算。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包括:军人职业津贴、生活补贴、伙食补贴、福利补助、地区津贴(含边远地区津贴、艰苦地区津贴、驻西藏部队特殊津贴、地区生活津贴)、生活补
7、助、房租补贴。增发退役金比例的边远艰苦地区是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边防、海岛等部队部分农村户口军官家属可在原籍转为城镇户口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14号)确定的范围。(四)退役金标准的调整,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商财政部、总政治部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情况相应调整增加。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发给差额补
8、贴。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五)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被选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不再享受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待遇。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选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退役金照发。五、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均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者未参加集资建房,或者未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或者虽按规定的普通公
9、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了军产住房,但拟退出或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此价格应等于或高于当地测算住房货币分配标准价格)购买现住房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购房补贴,从批准转业的翌年1月1日起,根据安置地政府的规定,按照当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购房补贴,按照所在单位的规定执行。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部队一次性发给的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计入个人
10、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在购建住房时,安置地有关部门应当并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部队计发至批准转业当年的12月31日。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保障,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广东省军区后勤部转发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111号)有关规定执行。六、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医疗保障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统一参加安置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缴纳的单位缴费部
11、分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由安置地县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向当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个人以退役金为计算基数,按规定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县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个人退役金中按月扣除,统一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医疗保险的规定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建立个人帐户。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余额并入本人新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费用由所在单
12、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未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余额,由其个人暂存,待安置地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并入其个人帐户。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享受安置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由部队计发至批准转业当年的12月31日。七、自主
13、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养老、失业保险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59号)、失业保险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58号)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算起。服役前已参加养老和失业保险的,未领取待遇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与就业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八、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的优惠政策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从快办理。从事个体经营
14、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须持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税务机关对此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九、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一)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可以市为单位集体举办,培训要贯彻“个人自愿,按需培训,依托社会,政府协助”的原则进行,主要依托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具体实施,也可以委托地方院校、成人教育机构、职业培训机构承
15、担具体工作。培训单位应当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竞争能力。对参加培训3个月以上并获结业资格者,由培训院校(培训机构)颁发写实性证书,其(专业)课程成绩三年内在培训院校接受继续教育时承认已学习课程的成绩和学分。对参加全国统一组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以及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地方用人单位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报考各类院校本、专科专业,包括专升本考试,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符合下列条件者,在录取时给予照顾:1、军队转业干部在服现役
16、期间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报考成人高校本、专科层次,经省招生办审核,报教育部批准,可免试进入各类成人高校学习。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报考普通高校专科层次的,考试成绩在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下30分以内,提供档案给高校择优录取:(1)军队转业干部在服现役期间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2)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奖励的;(4)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报考成人高校本、专科层次的,考试成绩在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下20分、30分内,提供档案给高校择优录取:(1)被大军区级
17、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2)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奖励的;(3)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三)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负责就业培训工作的实施。其主要职责是:提供就业培训信息,制订就业培训计划,落实就业培训院校或承训单位等。十、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指导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指导,由各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负责。主要提供就业咨询,发布就业信息,组织人才交流,建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人才网。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从社会上公开选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十一、自主择
18、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的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的标准(一)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其所在县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应及时报告上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并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安置地的县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按规定一次性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所需经费由安置地县财政先行垫付,年终逐级汇总报中央财政决算核拨。(二)抚恤金标准: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退役金;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退役金。(三)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役金。十二、安置经费的管理(一)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经费,分别列入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军费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加大投入。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涉及的行政事业费、培训费、转业生活补助费、安家补助费和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现行的经费供应渠道予以保障。(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培训经费按中央财政和军队(含武警部队)财务规定标准拨发,不足部分由省、市财政补贴。(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业务经费由本级财政部门解决。(四)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克扣和侵占,有关职能部门对安置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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