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5 ,大小:54KB ,
资源ID:8271384      下载积分:12 金币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bingdoc.com/d-8271384.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题探析无效合同适用诉讼时效问Word文件下载.doc)为本站会员(wj)主动上传,冰点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点文库(发送邮件至service@bingdoc.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题探析无效合同适用诉讼时效问Word文件下载.doc

1、但近年来由于经济的发展,在实践中常常会出现这样一些情况,如当事人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恶意与他人交易,后来由于情事变化不愿履行,便以合同无效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另外,还存在无效合同签订并履行,而且时隔久远的情形后,一方当事人又为经济利益而进行诉讼主张合同无效应返还财产等现象的出现,这些权利的行使从而引发诉讼时效在无效合同中能否适用问题。然而对于这些情况的出现,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并未就合同无效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予以明确规定,导致在审判实践上做法也不尽一致。有认为无效合同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也有人认为无效合同适用诉讼时效的,同时也有人以为在该种情况下应适用除斥

2、期间来进行认定。笔者以为:诉讼时效问题不应适用于无效合同,但在合同被宣告无效后,对由于无效合同而引发的后果而出现的财产返还或赔偿损失问题上则应适用时效的规定。故此笔者试就从无效合同和诉讼时效的法律属性上分析比较进行论述,意求抛砖引玉以求教于各们同仁。一、无效合同的确认与时效的适用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又称绝对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是自始就确定的当然的绝对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具备合同有效要件的合同,除法律、行政法规特别规定外,成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相反,不具备合同有效要件的合同,则不能于成立后

3、就发生法律效力。不具备合同有效要件的合同因其所欠缺的合同有效要件的情况不同,其性质和后果也不完全相同。无效合同就是因其严重欠缺合同的合法性而不可能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无效合同的几种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近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确认合同无效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其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就无效合同的性质而言,合同无效的确认是一个事实的确认,对合同无效的确认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以及有权机关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因为,无效合同在性质

4、上并不是合同,而只是一个独立的范畴。我国民法通则区别了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行为的概念。民事行为包括了合法的和非法的行为;而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特定的概念,它仅限于合法的民事行为,非法的民事行为,则是无效民事行为,这就从本质上区别了合法与非法的民事行为。由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典型形式乃是合同,因此,无效合同和合同应作出严格区分。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产生、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合法行为,而无效合同虽然从表面上看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但因其内容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而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而且也不具有合同所应有的拘束力,所以对无效合同来说,虽然已达成协议,但并不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因而应与合同相区别。一般

5、认为,无效合同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无效合同的违法性。所谓违法性,是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由于合同的违法性表明此类合同根本不符合国家意志,因此不能使合同发生法律效力。二是无效合同是自始就不发生效力的合同。所谓自始不发生效力,是指自成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在当事人间不产生合同中约定的债权债务。三是无效合同是确定的不发生效力的合同。这就是说,无效合同不仅自订立时起不发生效力,其后也不会因其他行为的补正而发生效力,其无效的后果是自始确定不变的,既非因当事人撤销合同而无效,也非因合同未被追认而无效。四是无效合同是当然的绝对不能发生效力的合同。所谓当然地绝对无效,是指无须经

6、任何程序和无须任何人主张就是无效的。对于无效合同,任何人都可主张其无效,任何人也不能使其有效。五是无效合同的国家干预性,这种干预主要体现在,合同当事人就合同是否无效发生争议时,得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不能将无效合同无效的事实改变,而法院和仲裁机构不待当事人请求合同无效,便可以主动审查合同是否具有无效的因素,如发现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便应主动地依职权确认合同无效。即使当事人未主张合同无效,法院或仲裁机构也不能将无效合同作有效合同处理。其次,合同无效和诉讼时效在制度功能上并不一致,二者的价值追求不同。确认合同无效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关系的合法状态。诉讼时效的规范功能在于维护新的事实状态。诉讼时效适用

7、于债权的请求权。凡债权请求权,无论其发生原因及请求权内容为何,均得为消灭时效的客体,包括契约履行请求权及债务不履行损害赔偿请求权,缔约上过失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到返还请求权,及侵权行为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从各国法律关于时效的规定来看,都不适用于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我国民法通则中对诉讼时效的规定,也没有包括无效的确认。由于无效合同自始绝对确定的无效,因此,无效合同本身不适用于诉讼时效制度。无效合同的确认之诉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合同绝对无效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而绝对无效合同的认定不应适用时效是合法推定。在当事人一方请求履行合同义务时,相对方可行使抗辩权拒绝履行。有观点认为,合同无效或者确认合同

8、无效应当是有时间限制的。其理由在于合同履行多年之后,仍坚持将合同确认无效,既有悖于合同无效制度的初衷,也与稳定秩序的法律宗旨不相符,不利于当事人的生活安宁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对无效合同确认加以时间限制的目的在于维护既存且稳定的事实状态,不使其因某合同被确认无效而被破坏,限定的是否定既存事实状态的权利或权力。除斥期间的规范功能与对无效合同的确认加以时间限制的目的相吻合。故主张时间限制应归属于除斥期间。笔者以为,这种观点从合法性和合理性上讲都是站不住脚的。第一,除斥期间,是某种合法权利的预定存在期间,而合同无效在于纠正不法情形。第二,片面强调当事人交易关系的安定,实际上是允许不法状态的持续存在,这样

9、就会大量出现规避法律的强行规定或禁止性规定的情况,这将有损公共秩序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正如王利明教授所指出的那样,如果认为确认合同无效应受时效的限制,则在一定的时间经过以后违法的合同将变成为合法的合同,违法的行为将变成合法的行为,违法的利益将变成为合法的利益,这显然是不符合立法的宗旨和目的的,也与法律秩序的形成是相矛盾的。二、合同宣告无效后产生的请求权与诉讼时效的适用我国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因此,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以后,将溯及既往,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就是无效的,而不是从确认合同无效之时起无效。尤其是对无效合同来说,因其在内容上具有不法性,故当事人即便

10、在事后追认,也不能使这些合同生效。合同关系不再存在,原合同对当事人不再具有任何拘束力,当事人也不得基于原合同而主张权利或享受任何利益。但是,无效合同虽不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但也并不是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无效合同的违法性决定了合同被有权机关宣告无效后产生如下法律后果:第一、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的义务,包括单方返还和双方返还。第二、折价补偿,是在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对方当事人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按照所取得的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以金钱的方式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补偿

11、的责任形式。第三、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当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四、非民事性后果。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除发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性法律后果外,在特殊情况下还发生非民事性后果。合同法第59条具体规定了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发生追缴财产的法律后果,即将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所取得的财产追缴回来,收归国家或返还给受损失的集体、第三人。收归国有不是一种民法救济手段,而是公法上的救济手段;一般称为非民法上的法律后果。依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

12、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的解释,应追缴财产包括双方当事人已经取得的财产和约定取得的财产,体现了法律对行为人故意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范的惩戒。尽管绝对无效的合同的确认不应当适用时效,但合同在宣告无效以后,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相互返还或损害赔偿的请求权,这种请求应当适用时效的规定。也就是说一旦宣告无效,已经做出履行的一方,有权请求对方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对这种请求权,必须要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这是因为,一方面,请求赔偿损失,应当属于债的请求权的范畴,理所当然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另一方面,在合同宣告无效以后,享有返还原物、赔偿损失请求权的一方,也应当积极行使权利。因为

13、一旦宣告合同无效,法律对现实中的财产关系就会进行重新调整,如果长时间不主张权利,则调整后的法律关系将处于稳定状态,经过较长时间再重新提出,就会破坏这种秩序。因此,在法院在判决中宣告合同无效,但并没有确定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的情况下,当事人必须在确定的时间内提出。在一方主动提出宣告无效的情况下,如果没有要求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则也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限内提出请求。(二)、是原合同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时,产生非民事性后果,无论何时,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均应受保护,不受时效的限制。此外,合同无效不影响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我国合同法第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面的条款的效力。”该条款表明,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具有相对独立性,不因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而失去其效力。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