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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1、第三节国际航空法体制芝加哥公约体制;华沙公约体制;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公约。第四节 中国民用航空法律法规(一) 中国民用航空法的层次和法律体系中国民用航空法律体系主要是由航空法典、国务院有关民用航空的行政法规、民用航空规章、关于航空法的立法、司法和行政解释和其他民用航空规范性文件等构成的。(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是新中国第一部全面规范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是我国民用航空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是中国民用航空法律体系的核心;它全面规范了我国的民用航空活动。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由 16章、214条内容组成。目前新的民航法正

2、在 修订中。三、考核知识点(一) 民用航空法的定义(四) 民用航空法的渊源(五) 国际航空法体制(六) 中国民用航空法律法规四、考核要求(一) 民用航空法的定义(重点)1、 识记:(1)航空法的定义;(2)民用航空法的定义。2、 领会:(1)各国航空法的共同特征。3、 综合应用:(1)分析各国航空法的共同特征,总结出航空法的定义。(二) 民用航空法的调整对象(重点)(1)民用航空、军用航空、公务航空; (2)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1)民用航空的分类;(2)非民用航空的分类;(3)民用航空法的调整对象。3、 简单应用:(1)民用航空和非民用航空;(2)公共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三) 民用航空

3、法的特点(重点)(1)航空法的综合性;(2)航空法的平时性。(1)航空法的独立性;(2)航空法的国际性。(四) 民用航空法的渊源(一般)(1)人类历史上第一部“航空法” ;(2) 1919年空中航行管理公约的订立年代和 简称。(1) 1919年空中航行管理公约的重要意义。(1)国际航空法的渊源。(五) 国际航空法体制(次重点)(1)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订立年代和简称; (2)国际民用航空公 约的订立年代和简称;(3)关于外国航空器对地面第三者造成损害的公约的订立年代和简称;(4)五个航空安全公约的订立年代和简称。(1)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重要意义; (2)国际民用航空公

4、约的 重要意义。(六) 中国民用航空法律法规(次重点)(1)中国民用航空法的层次和法律体系。(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意义、地位和作用。3、综合应用:(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对涉外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第二章 空气空间与领空制度通过本章学习,应了解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理解和掌握领空主权的概念及领空主权的保护问 题,掌握领空管理制度及国际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第一节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一)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问题空气空间的概念。关于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的主要理论。(二) 领空主权论在关于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的众多理论中,领空主权论在实践中取得了胜利, 1919年空中航行管理公约以法律的形式

5、最终确定了领空主权原则。第二节领空与领空主权(一) 领空与领空主权概述领空的概念;领空的边界;领空主权的内涵。(二) 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1944年芝加哥公约所确立的领空主权原则。在海洋法中“无害通过”制度是习惯法规则。在领海上空的空气空间就没有这条规则,国家对 之实行的是“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即在航空法中没有“无害通过权” 。(三) 领空主权的保护及其限制国家对其本国领空主权保护的权利。根据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一条, “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但领空主权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根据 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第3条分条的规定(1984年

6、国际民航组织第 25届非常大会通过),禁止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使用 武器是绝对的,只有一种例外:在受到攻击时为了自卫的需要。应避免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以公 约的形式明确进行了规定,形成了习惯国际法规则,这就对国家领空主权的行使构成了一定限制。第三节领空管理制度(一) 空域的划分根据芝加哥公约,各国出于军事、科学试验或公共安全的需要,普遍实行了设置禁区、限制 区和危险区的制度。防空识别区是指从地球陆地或水域的表面向上延伸的划定空域,在该空域内,为了国家安全, 要求对航空器能立即识别、定位和管制。它是有关国家为了国防安全的需要而设置的。建立防空识 别区,并不意味着地面国领空范围的扩大,也不意味着其

7、领空主权向外延伸,只指建立这种空域能 有效地将来犯敌机在进入领空之前予以识别。(二) 入境和放行的法律法规芝加哥公约的有关规定。我国航空法的有关规定。三、 考核知识点(一)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二) 领空及领空主权的概念(三) 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四) 领空主权的保护及其限制(五) 禁区、限制区和危险区;防空识别区(六) 入境和放行的法律法规四、 考核要求(一)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重点)(1)空气空间的概念。(1)领空的法律地位;(2)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划界问题。(二) 领空及领空主权的概念(重点)(1)领空的概念。(1)领空主权的内涵。(三) 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重点)(1) 194

8、4年芝加哥公约所确立的领空主权原则的内容。(1)在航空法中没有“无害通过权”。(四)领空主权的保护及其限制(一般)1、识记:(1)国家对其本国领空主权保护的权利; (2)航空器入侵;(3)拦截。(1)领空主权是“完全的”和“排他的” ,但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1)禁止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五) 禁区、限制区和危险区(次重点)(1)禁区、限制区和危险区; (2)防空识别区。(1)禁区、限制区、危险区、防空识别区的区别和设置条件。(六) 入境和放行的法律法规(一般)1、 领会:(1)芝加哥公约和我国航空法对航空器及其所载客货入境和放行的有关规定。2、 简单应用:(1)我国航空法对外国民用航空器

9、的特别规定。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通过本章学习,应了解有关航空器的法律制度,理解和掌握航空器的概念、航空器的国籍、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民用航空器的权利、民用航空器的租赁问题等。第一节 航空器概述(一) 航空器的定义1919年巴黎公约附件 A中,称“航空器是指可以从空气的反作用而在大气中取得支撑力的任何器械。” 1967年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对之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新的定义: “航空器是大气中任何靠空气的反作用力而不是靠空气对地 (水)面反作用力作支撑的任何器械。”这是至今较为权威的定义。(二) 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航空器在法律上划分为“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 ,分别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第二节民用航

10、空器的国籍制度(一) 航空器国籍的作用航空器具有国籍,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律制度。航空器的国籍将航空器与登记国(即国籍国)联系起来,起到类似国际私法中“连接点”的作用。航空器登记国据此对具有其国籍的航空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对航空器予以保护和施行管理。(二) 航空器的登记条件航空器进行登记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各国规定的其他条件;我国的相关规定。(三) 航空器登记国的权利和义务航空器登记国对在域外的本国航空器享有的权利:管辖权、管理权、保护权;航空器登记国对 在域外的本国航空器应承担下列义务:管辖义务、管理义务、规定义务、禁止义务、提供登记报告。(四) 航空器登记国的权利和义务的转移包、租、换航空

11、器引起的法律问题和解决途径。(五) 航空器的国籍标志、登记标志和航空公司的服务商标第三节民用航空器的权利(一) 国际承认航空器权利公约公约的订立年代和简称。公约对民用航空器四种权利的承认。(二) 民用航空器的基本权利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抵押权、优先权的概念和内涵。(三) 我国民航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对民用航空器权利及权利登记的规定。第四节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一) 航空器适航管理的概念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定义、作用和意义。(二)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分类初始适航管理;持续适航管理。(三)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内容我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主要内容。(四) 违反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法律

12、责任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的行为,条例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五) 我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规定,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由中国民用航 空总局负责。第五节民用航空器的租赁(一)民用航空器租赁的定义和程序航空器租赁的定义;我国航空器租赁的一般程序。(二)民用航空器的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民用航空器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的定义和区别。航空器租赁的国内法规定。(三) 航空器的国籍(四) 民用航空器的权利(五)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六) 民用航空器的租赁(一) 航空器的定义。(重点)(1)国际民航组织对航空器的定义。(1)航空器和非航空器的

13、区分。(二) 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重点)(1)我国有关民用航空器区分的规定。(1)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的不同法律地位。(1)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的区分。(三) 航空器的国籍(重点)。(1)航空器国籍的作用;(2)航空器进行国籍登记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3)我国对航空器国籍登记的相关规定; (4)航空器的国籍标志、登记标志和航空公司的服务商标。(1)各国规定航空器进行国籍登记的其他条件; (2)航空器登记国对在域外的本国航 空器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1)航空器登记国的权利和义务的转移。(四) 民用航空器权利(次重点)(1) 1948年日内瓦公约;(2)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抵押权和

14、优先权的概念。(1)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抵押权和优先权的内涵; (2)民用航空器的权利登记与国籍登记的联系与区别。(1)根据我国民航法关于民用航空器的权利登记与国籍登记的有关规定,解决实 际问题。(五)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一般)(1)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定义和分类; (2)我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主要内容; (3)我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机构。(1)航空器适航管理的作用和意义。(1)违反航空器适航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六)民用航空器的租赁(一般)(1)航空器租赁的定义;(2)民用航空器的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的定义。(1)民用航空器租赁的一般程序; (2)民用航空器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的区别;(

15、3)航空器租赁的国内法规定。第四章 航空人员通过本章学习,应理解航空人员的概念,了解航空人员的管理制度,掌握有关航空人员资格的法律规定,理解和掌握航空器机长的资格、职责和权力。第一节航空人员概述(一) 航空人员的概念和种类航空人员一般是指领有执照, 从事直接与空中航行有关工作的专业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本法所称航空人员, 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 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人员、飞行通信人员、乘务员;地面人员,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人 员、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签派员、航空电台通信员。 ”(二) 航空人员的地位和责任航空人员是实施空中航行最活跃的因

16、素,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我国民航法规定了航空人员违法后应承担的责任。第二节航空人员的资格(一)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规定(二) 我国的有关规定(三) 航空人员资格的取得和丧失航空人员的资格是否符合,以执照的取得为标志。(四)对航空人员的其他要求工作时限和体检制度。第三节航空器机组与机长(一) 机组与机长机组是指航空器经营人委派的,由飞行期间在航空器内担任职务的人员组成的团体。机组可以分为飞行机组和乘务机组。机长是指在飞行时间内负责航空器的运行和安全的驾驶员。(二) 机长的资格、职责和权力现行的国际规定。我国的有关规定。(二) 航空人员的资格(三) 航空器机组与机长(四) 航空器机长的资格、职责和

17、权力(一)航空人员的概念和种类。(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对航空人员的分类。(1)航空人员的概念。(1)我国民航法规定的航空人员违法后应承担的责任。(二) 航空人员的资格(一般)(1)航空人员的工作时限和体检制度。(1)航空人员资格的取得和丧失。(三) 航空器机组与机长(一般)(1)机组的概念;(2)机组的组成;(3)机长的概念。(四) 航空器机长的资格、职责和权力(重点)(1)我国民航法对机长资格和职责的规定。(1)机长的权力。第五章民用机场一、 学习目的相要求通过本章学习,应明确机场的概念,了解机场的分类,有关机场的法律制度,理解民用机场建 设和管理的法律制度,理解和掌握民用机场安全

18、法律制度,了解机场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第一节机场概述(一) 机场的定义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对民用机场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对民用机场的定义。(二) 机场的分类机场从使用性质上可分为民用机场、军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民用机 场又可分为不同的种类。(三) 民用机场的法律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对民用机场的有关规定。第二节民用机场建设与使用管理(一) 民用机场建设的法律制度民用机场的建设方面主要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中第六章“民用机场”的内容和2004年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来规定。(二) 民用机场的使用与管理民用机场的管理体制;民用机场使用许可制度;机场设施管

19、理;国际机场与联检制度。第三节民用机场安全法律制度(一) 民用机场安全保卫民用机场取得安全保卫资格的条件。机场控制区的划定和要求。(二) 民用机场安全检查制度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对民用机场安全检查的规定。“91T事件后美国对民用机场安全检查的新规定。(三) 民用机场治安管理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对机场禁止行为的规定。第四节机场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一)机场环境保护概述机场环境保护的意义;机场环境应防治的几种污染;机场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一) 机场的定义和分类(二) 民用机场建设与使用管理(三) 民用机场安全法律制度(四) 机场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一)机场的定义和分类。 (一般)(1)民用机场

20、的法律地位。(1)机场的定义;(2)机场的分类。(二) 民用机场建设与使用管理(重点)(1)民用机场建设过程的几个阶段; (2)民用机场的使用许可、 设施管理与联检制度。(1)民用机场的管理体制。(三) 民用机场安全法律制度(重点)(1)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对民用机场安全检查的规定; (2)民用航空安全保卫 条例对机场禁止行为的规定。(1)民用机场取得安全保卫资格的条件; (2) “9 1T事件后美国对民用机场安全检 查的新规定。(1)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对机场禁止行为的规定。(四) 机场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一般)(1)机场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1)机场环境保护的意义。(1)机场环境应防治

21、的几种污染。第六章 空中航行一、学习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学习,应了解空中航行规则,理解和掌握空中交通规则的概念及其一般规定,明确空 中交通服务的概念,掌握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概念及其与防空管制的区别。二、课程内容第一节空中航行规则(一)国际空中航行的基本原则国际空中航行的概念。国际空中航行遵循的基本原则为:航空器在属于某一国家的空气空间航行,应遵循领空主权原 则;在不属于任何国家的空气空间遵循航行自由原则,但应遵守国际民航组织统一制定的空中航行 规则。(二) 国际空中航行的一般规则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对国际空中航行的一般规定。(三) 航空器在不同海域上空的通过权航空器在公海上空的航行自由;航空器在专属

22、经济区上空的有限制的飞行自由;航空器的“过 境通行权”和“群岛海道通过权”。第二节空中交通规则(一) 空中交通规则概述空中交通规则的概念;国际统一的空中交通规则;我国国内法对空中交通规则的规定。(二) 空中交通规则的一般规定(三) 目视飞行规则和仪表飞行规则第三节空中交通服务(一) 空中交通服务概述空中交通服务的概念、特征及其主要内容。(二) 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意义、内容、方法和责任。空中交通管制与防空管制的联系与区别。(三) 其他空中交通服务飞行情报服务;空中交通咨询服务;告警服务。(四) 空中交通服务中的军民航协调国际规范中的有关规定;我国国内法的有关规定。第四节 新航行系

23、统及其带来的法律问题新航行系统的概念及其组成;实施新航行系统产生的法律问题。(一) 空中航行规则(二) 航空器在不同海域上空的通过权(三) 空中交通规则(四) 空中交通服务(五) 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六) 其他空中交通服务(七) 空中交通服务中的军民航协调(八) 新航行系统(一)空中航行规则(重点)(1)国际空中航行的概念。(1)国际空中航行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则。(二) 航空器在不同海域上空的通过权(重点)(1)航空器的“过境通行权”和“群岛海道通过权” 。(1)航空器在公海上空的航行自由; (2)航空器在专属经济区上空的有限制的飞行自 由;(3)过境通行制与无害通过制的区别。(三) 空中交通规

24、则(一般)(1)空中交通规则的概念;(2)空中交通规则的一般规定; (3)目视飞行规则和仪表 飞行规则。(1)我国国内法对空中交通规则的规定。(四) 空中交通服务(一般)(1)空中交通服务的概念、特征及其主要内容。(1)空中交通服务的意义。(五) 空中交通管制服务(重点)(1)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概念、内容和方法。(1)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意义; (2)空中交通管制与防空管制的联系与区别。(1)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责任。(六) 其他空中交通服务(一般)(1)空中交通情报服务;(2)告警服务。2、领会:(1)空中交通咨询服务。(七) 空中交通服务中的军民航协调(一般)(1)我国有关规定。(1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有关规定。(八) 新航行系统(次重点)(1)新航行系统的概念及其组成。(1)实施新航行系统产生的法律问题。第七章公共航空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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