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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辩护的困境Word文件下载.docx

1、纵使法律有规定,律师为辩护人时,要求会见嫌疑人,应及时安排,但侦察机关不见得会遵守;不仅是会见,律师的阅卷权也受到司法机关的限制,而法律又没有明确的操作程序规定,得不到应有的权力行使的保障。至于调查取证权,律师还要征得证人同意或是法院批准,而检察院作为公诉方可以直接向证人取证,且收集到的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一般不会愿意出示于辩护人知道。(二)辩护人质量参差不齐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的范围除律师外,还包括亲友、监护人、人民团体及单位推荐的人。正是这一宽泛的范围限定,大大降低了我国刑事辩护的质量,致使被告人权利无法有效维护,甚至造成了不少冤假错案。律师是专业出身,经过层层考核才得以执业的,执

2、业后依然是定期培训,毫无疑问,他们的法律素养与法律专业知识处于高水平,能准确精辟地分析出案件的利与弊,并有针对性的采取对策,况且律师调查取证虽不容易,但相比其他辩护人还是较为方便的。相反地,其他人充当辩护人不能保证其对法律有相当程度的认识,对于贫穷被告(特别是贫苦农民)来说,他们的辩护人很多时候是自己的亲友,很容易出现谁都不知道法律规定如何,也不知该如何应对公诉方的指控,只能尽可能表达自己的希望的情形,面对强权,他们极有可能会在含冤莫白时而屈服。(三)立法规定前后矛盾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第五十三条规定了没有被告人供述,若其他证据确实、充分,可以认定有罪并

3、处以刑罚,可以说这两点是我国刑事辩护中的进步之处,相当于国外规定的沉默权,但是第一百一十八条却规定,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对和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很明显,这和前面的两条规定有所冲突。前两条认为可以没有被告人供述,不强迫自证其罪,后一条认为无关的问题可以拒绝回答,其他提问应如实回答。立法者是想承认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呢,还是不想承认,我们无法推断,法条前后矛盾冲突确是不得不承认的。其实明确沉默权也是对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一种特殊保护。另外,刑诉法规定侦察机关可以在经批准的前提下,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辩护人与嫌疑人之间的邮件等联络难道也要被扣押吗?若是如此,辩护人的

4、辩护权何以充分有效行使?(四)律师辩护率普遍偏低律师作为高质量的辩护人选,却越来越不愿意接手刑事案件,一方面收费标准太低,代理民事案件收费可能高达几十万元,甚或上百万元,刑事辩护不仅风险程度高,收费最高也不过几万元。北京、上海的律师辩护率仅有10%15%,比例极低,让人惊讶。依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刑事案件不得进行风险代理,也就意味着律师获得更高报酬的机会被剥夺了。毕竟与公诉机关检察院相对抗,实在不是好买卖,幸好新刑诉法规定若是律师犯罪,由另外的机关来审查,能避免检察院等故意为难。四、公诉案件辩护的出路缩小辩护主体的范围,可以借鉴国外经验,限于专业律师与重点大学法学教授,其他人经法院认真

5、考核后认为有能力充当辩护人,可格外批准,不过对此应在立法中明确具体程序,加强可操作性。还应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提高为贫穷被告人、嫌疑人辩护的质量。提高辩护费用,允许有限制的严格的风险代理,如此可以激励律师等辩护人积极寻找有力证据,为被告人争取到最大利益。同时为解除律师的心理压力,可以将帮助毁灭证据罪的主体改为一般主体。立法中应多赋予辩护人相应的权利,以此来对抗公检法的公权力,保障辩护权的充分行使,同时应规定违反规定时的惩罚措施。对于不得自证其罪的规定应进一步明确,并保证法条的前后一致。借鉴国外经验,讯问时律师应当在场,将此规定具体化,可以有效预防刑讯逼供,且便于律师采取合适的对策要求嫌疑人是否回

6、答及回答时应注意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对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不得强制他们到庭作证,这可以看作是被告人近亲属拒绝作证权,这是对大义灭亲的宽泛要求,可以避免近亲属对被告人做出不利证供。立法或司法解释中可以对此规定进一步完善,以期在以后的刑事辩护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保障辩护权的行使。我国的刑事辩护,尤其是公诉案件中,控辩双方举证难度明显不一,实践中、立法上存在困境之处,不可否认,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有一定的进步,也与律师法的规定相衔接起来,开始将国际条约规定逐步融合到国内法中,我国在刑事辩护方面在与国际接轨,但仍然需要完善,才能更好地解决我国刑事辩护目前所面临的困境,更好地维护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注释:中国法学会.英国警察与刑事证据法(1984年).北京:金城出版社,2001:10-11.米拉达诉亚利桑州一案,参见美国联邦案例汇编第384卷,第436条.参考文献:1彭伶.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2郭华.辩护与代理制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3卞建林,刘玫.外国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4樊蓉.我国刑事辩护的困境与出路d.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论文,2008.5夏天.我国刑事辩护律师会见权的困境与出路j.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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