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5 ,大小:17.05KB ,
资源ID:8353170      下载积分:1 金币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bingdoc.com/d-8353170.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建科综61号文档格式.docx)为本站会员(b****6)主动上传,冰点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点文库(发送邮件至service@bingdoc.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建科综61号文档格式.docx

1、附件3.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规定(试行) 二八年十月十日抄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附件1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管理,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技术细则),修订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第二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是依据标准、技术细则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

2、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对处于规划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按照管理办法对其进行评价标识。标识有效期为2年。“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依据标准、技术细则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对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按照管理办法对其进行评价标识。标识有效期为3年。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具体组织实施等管理工作和三星级绿色建筑的评价工作,并成立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绿标办),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监督与管理。第四条 绿标办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组成绿色建筑评价

3、标识专家委员会,提供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技术支持。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具备条件的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开展所辖地区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受委托的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组成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所辖地区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组织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专业评价和专家评审工作,并将评价标识工作情况及相关材料报绿标办备案,接受绿标办的监督和管理。第六条 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机构应聘请工作经验丰富、熟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的专业人员进行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专业

4、评价工作。第七条 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机构应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组成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并将委员会名单报绿标办备案。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委员负责所辖地区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专家评审工作。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评审时,各专业至少有1名绿标办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委员。第三章 工作程序第八条 绿标办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上发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通知。申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进行申报。第九条 绿标办或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机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后进行专业评价及专家评审,评审完成后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5、对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和公示,并公布获得星级的项目。第一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向获得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和单位颁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和标志(挂牌);向获得三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建筑和单位颁发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证书。受委托的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向获得一星级和二星级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和单位颁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和标志(挂牌);向获得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建筑和单位颁发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证书。第一十一条 绿标办和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机构每年不定期、分批开展评价标识活动。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一十二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和标志(挂牌)由绿标

6、办负责监制,统一编号,并监督使用。第一十三条 证书和标志(挂牌)应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规定(试行)使用,如出现违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第五章 附 则第一十四条 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机构应根据本细则制定地方实施细则,并报绿标办备案。第一十五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绿标办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附件2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的作用,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评价工作,提高评价标识评审质量,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绿

7、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由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绿标办)组建并管理,主要负责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评价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并对技术问题和管理问题进行专题研讨。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的组成:1) 专家委员会分为规划与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建材、建筑物理七个专业组。2)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七名(分别负责七个专业组)。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资格:1) 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2) 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影响;3) 熟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管理规

8、定和技术标准,能够积极参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4)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工作协调能力;5) 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 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技术咨询服务,为评价标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2) 承担评价标识评审工作;3) 参与评价标识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文件的制定工作。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按以下程序聘任:1) 单位或个人推荐,本人愿意,填写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专家登记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绿标办审核。2) 绿标办审核通过后,由绿标办向受聘专家颁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聘用证书。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

9、的日常管理:1) 专家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聘期为2年。期满后根据本人工作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是否续聘。2) 专家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绿标办筹措,主要用于专题研讨、工作交流、日常管理等。3) 建立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专家档案,由绿标办负责管理。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的委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有关规定,积极协助绿标办开展工作,维护评价标识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第九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3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规定(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管理,规范评价标识的使用,维护评价标识的信誉和权威性,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绿色建

10、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挂牌),“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仅有证书。第三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证书和标志(挂牌)的使用应当遵循本规定。第四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用于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及其单位;未获得评价标识的,不得使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绿标办)负责统一制做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和标志(挂牌),并统一管理。第六条 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和标志(挂牌)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并监督使用;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

11、标识证书和标志(挂牌)由受委托的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颁发并监督使用。第七条 绿色建筑的标志(挂牌)应挂置在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建筑的适宜位置,并妥善维护。第八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证书不得复制,不得用于不实的宣传报道。如发生此类现象应及时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的收回标识,撤销资格。第九条 撤销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资格的建筑及其单位,自取消之日起,停止使用证书和标志(挂牌),并由绿标办或有关机构收回。第一十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标识信息如发生变更,持有者须于10日内向绿标办或有关机构报告,说明情况,由绿标办或有关机构进行处理。第一十一条 本规定由绿标办负责解释。第一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