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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1、对新设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机构按实收资本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三)证券业金融机构。对新设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法人机构按实收资本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新设的区域总部(服务半径跨两个及以上省份,下同)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奖励;对新注册的公募基金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四)保险业金融机构。对新设的保险公司总部给予不超过600万元的奖励;对新设的保险公司子公司按实收资本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新设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按实收资本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五)其他类金融机构。对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运营总部、

2、资金运营中心,以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等其他类金融机构,按实收资本或运营资金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六)市州人民政府对金融机构在市州新设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给予奖励的,可按实际奖励额的50%申请奖励资金,单项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在深度贫困县、少数民族自治县新设县级金融分支机构、商业银行乡镇标准营业网点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第三章多层次资本市场构建补助政策第八条为拓展直接融资渠道,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中小微企业(非政府平台类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以下称湖南股权交易所)

3、等为主体的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发生的中介费用、利息支出给予适当补贴,对湖南股权交易所等政策性服务机构给予适当运营费补助。第九条补助范围和标准。(一)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补助。对完成股份制改造,拟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已在湖南证监局辅导验收的企业,给予200万元补助;对在科创板首发上市的企业再给予100万元补助。对将省外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注册地迁至我省的,给予200万元补助。(二)“新三板”上市补助。对在“新三板”挂牌并实现直接融资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其实际支付中介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累计补助不超过50万元。(三)区域性股权市场股改挂牌补助。对在湖南股权交易所科技创新专板挂牌

4、的企业,给予30万元补助;对完成股改并在湖南股权交易所标准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5万元补助;对完成股改并在湖南股权交易所成长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助。其中,对2020年前完成股改并在湖南股权交易所挂牌的涉农企业,按其实际支付中介费用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不超过30万元。(四)中小企业债券发行贴息补助。对在沪深证券交易所、“新三板”、银行间债券市场、湖南股权交易所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私募债、私募可转债、扶贫票据的,在债券存续期内,按企业发债利息的30%给予贴息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五)股权投资类企业补助。在我省注册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5、会备案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对其投资于我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新兴及优势产业链项目,且持有股权期限超过6个月,根据所投资企业成立时间长短分别给予补助,所投资企业成立时间在5年(或60个月)以内,实际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按不超过5%的比例给予补助;所投资企业成立时间在5年(或60个月)以上,实际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以上,按不超过1%的比例给予补助。每年单个股权投资类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六)区域性股权市场等中小微企业融资综合服务平台补助。对湖南股权交易所、湖南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等融资服务平台按挂牌数量(不超过1000元/家)、融资金额(不超过融资总额1%)、交易金额(不超

6、过交易总额0.1)、融资服务系统研发投入等指标测算给予经费补助,用于股改挂牌服务、办公场地租赁、系统运行维护、宣传培训等运营支出。对符合本章第(一)至第(五)款的深度贫困县和少数民族自治县、湘南湘西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企业,补助额度可适当提高20%。第四章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第十条为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服务力度,增加民营企业、小微企业、涉农企业信贷投放,专项资金安排支出切块用于银行、保险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信贷风险补偿。第十一条对上年度人民银行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被评为优秀档、良好档、中等档以上(含中等档)且达到“两增两控”监管目标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7、,按政策性银行、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省在湘城商行,省内城商行、农商行、民营银行等分类考核,上年度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含融资担保贷款)高于同类型银行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增速的,省财政按其增量贷款的2计提风险补偿资金。当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出现本金逾期180天以上,且法院出具受理文书,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提出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申请,单个小微企业贷款本金损失补偿比例不得超过贷款本金损失的50%,最高补偿100万元。对普惠小微企业首贷、民营企业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和无还本续贷、“财银保”贷款等优先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第十二条对保险公司开展的单户贷款金额1000万元以下、保证保险年化费率2.5%以下,

8、上年度贷款保险规模在1亿元以上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公司保单承保年度赔款总额超过实收贷款保证保险费100%的部分,省财政按不超过贷款本金损失的30%逐笔给予风险补偿,单个小微企业最高补偿100万元。当保险公司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不良率达到5%,暂停风险补偿机制。第十三条对分类监管评级在B级以上、上年度贷款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利率符合规定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省财政按不超过上年度各季度末小微企业贷款、涉农贷款、困难群体的创业贷款等领域的小额贷款平均余额的1给予风险补偿。第十四条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代偿风险,上年度融资担保代偿率在3%以内的,按约定由省级及以上财政和省再担保公司、融资担保

9、公司、银行、市县政府分别按照40%(其中,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承担20%、省财政承担10%、省再担保公司承担10%)、30%、20%、10%的比例进行风险分担;上年度融资担保代偿率在3%-5%以内的,按约定由省级及以上财政和省再担保公司、融资担保公司、银行、市县政府分别按照20%(其中,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承担10%、省财政承担5%、省再担保公司承担5%)、50%、20%、10%的比例进行风险分担。第十五条对合作银行机构在贫困地区、湘赣边区县等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园区工业企业、民营和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省财政与市县财政按1:1比例安排资金建立定向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微型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其中30

10、0万元及以下主要为信用贷款;小型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500万元及以下的主要为信用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续贷期限不超过3年。当企业贷款出现逾期60天追偿不到位时,若合作银行分支机构相应贷款总额达到风险补偿资金5倍(含)以上,10倍以下的,贷款损失由财政风险补偿金、合作银行按6:4比例分担;贷款总额已达到风险补偿资金10倍及以上的,贷款损失按7:3比例分担;贷款总额在风险补偿资金5倍以下的,原则上不予风险分担。对贷款利率在同期限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及以下的,放大倍数要求可下调至8倍。省县财政风险补偿资金损失比例根据非贫困县、贫困县、深度贫困县三类分别按4:6、5:

11、5、6:4分摊。根据企业招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占比5%(含)-10%、10%(含)-15%、15%及以上三个档次,财政分别给予20%、30%、40%的贴息支持,省、县各承担50%,其中,11个深度贫困县,省、县按6:4分担。第五章融资创新考评奖励政策第十六条为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我省金融服务力度,专项资金安排支出对金融机构围绕更多资金支持、更低融资成本、更优金融服务,在我省进行的产品创新、技术创新、服务创新和机制创新等给予适当奖补。第十七条奖励对象和方向。(一)国务院、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和其他国务院相关部委、省委省政府批准建设的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和开展专项金融试点的城市。中央驻湘和我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12、推进建设的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和重要金融平台。(二)各市县建设对本地区金融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金融基础设施、信用乡村、村级金融服务中心(站)等服务本地区实体经济和“三农”发展的特色金融基础设施项目。(三)化解缓释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化解民营企业流动性风险,发行小微、绿色、双创专项金融债券,承销民营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双创债务融资工具、永续票据、资产支持票据的金融机构。(四)运用支农、扶贫、支小再贷款资金发放贷款,投向合规,且加权平均利率低于自有资金发放的同类贷款加权平均利率;创设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且不需要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实施市场化债转股落地项目;开展无还本续贷以及帮助创新型企业、中小

13、企业实现应收账款融资、专利权质押等知识产权融资的银行机构。(五)通过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信托计划、资产支持计划、以及以债券、股权、直接投资等相关法律法规批准的形式,对符合我省产业政策支持发展方向的企业和项目进行投资的保险机构。(六)为民营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担保,担保费率不超过1.5%且不需要发债企业提供反担保的融资担保机构。(七)取得银行、证券、保险业务许可证,纳入全省地方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系统,评级在A类以上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八)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省财政厅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研究确定的其他支持方向。第十八条奖励标准。对符合(一)至(二)条件,省财政厅按国家级项目支持金

14、额不超过500万元、省级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市级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县级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乡镇级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村级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符合(三)至(六)条件,申报融资规模排名前3的,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融资规模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单个机构奖励资金累计不超过300万元,奖励资金向工作成效突出的团队和基层经营机构倾斜。对符合第(七)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省财政厅按其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超过行业平均增速的部分,给予不超过2%的增量奖励,单个金融机构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第六章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第十九

15、条为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主动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符合条件的,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给予一定补贴,支持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建设,扩大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第二十条对符合下列各项条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财政部门可按照不超过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一)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二)村镇银行的年均存贷比高于50%(含50%)。(三)当年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占全部贷款平均余额的比例高于70%(含70%)。(四)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一条农村金融机构可享受补贴政策的期限,为自该农村金融机构开业当年(含)起的4年

16、内。农村金融机构开业超过享受补贴政策的年数后,无论该农村金融机构是否曾经获得过补贴,都不再享受补贴。如果农村金融机构开业时间晚于当年的6月30日,但开业当年未享受补贴,则享受补贴政策的期限从开业次年起开始计算。第二十二条对以下几类贷款不予补贴,不计入享受补贴的贷款基数:(一)当年任一时点单户贷款余额超过500万元的贷款。(二)在县级经营区域以外发放的贷款,县级经营区域包括县、县级市、县级区。在县级以上城市的所有城区发放的贷款,均不计入享受补贴的贷款基数。第二十三条分担比例。根据自愿原则,市县财政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地方财政承担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的50%部分,分别由省和市县财政承担。

17、其中,长株潭地区(贫困县除外)、51个贫困县以及其他地区,省与市县财政分担比例分别为1:9、9:1、5:5。执行西部大开发政策的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和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地区,中央、省和市县分担比例为70:25:第七章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第二十四条为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一定贴息,对相关部门开展的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根据工作业绩考核结果,给予经费补助。第二十五条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对象按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6号)文件执行。地方财政应承担补贴

18、资金的50%部分,分别由省和市县财政承担。其中,长株潭地区(贫困县除外),51个贫困县以及其他地区,省与市县财政分担比例分别为1:第二十六条经费奖补对象。工作经费奖补资金对象为推动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人民银行、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以及承办担保贷款的街道(乡镇)基层劳动保障服务站、社会基层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财政、妇联等单位。创业担保机构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是指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其委托的融资担保机构。第二十七条经费奖励标准。以市州、县市为单位,按财政部湖南监管局审核、财政部核定的创业担保贷款当年新发贷款规模为依据进行奖补。省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依据全省规模适当予以

19、奖补。1、当年有新发创业担保贷款但上年度未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的,按当年新发贷款额的0.5%给予奖励。2、当年创业担保贷款新发贷款额低于上年度新发贷款额的,按当年新发贷款额的0.5%给予奖励。3、当年创业担保贷款新发贷款增长率在0-10%之间(含10%)的,按当年新发贷款额的0.8%给予奖励。4、当年创业担保贷款新发贷款增长率超过10%的,按当年新发贷款额的1%给予奖励。新发贷款增长率= (当年创业担保贷款新发贷款额-上年度创业担保贷款新发贷款额)上年度创业担保贷款新发贷款额100%。新发贷款额指贷款合同签订时间在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贷款总额。第二十八条经费奖补资金分配(一)省财政厅会

20、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等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当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奖补资金总规模、经核定全省奖补资金总额,确定当年省财政下拨给各市州、县市的实际奖补资金,具体计算公式如下:省财政实际拨付奖补资金=当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奖补资金总规模经核定全省奖补资金总额经核定该市州、县市区奖补资金。经核定该市州、县市奖补资金与省财政实际拨付奖补资金的差额,由同级财政安排。(二)各市州、县市区财政会同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贷款利率优惠程度、贷款发放规模及回收情况、担保放大倍率、促进就业效果等指标,制定具体的创业担保贷款奖补办法

21、,对相关部门给予奖励。各地制定的奖励办法应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备案。第八章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各支持方向的申报分别由各相关单位组织,于每年12月31日前发布通知,明确次年具体的申报要求及实施办法。其中第二章至第五章由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组织,第六章由省财政厅组织,第七章由省财政厅、省人社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组织。申报对象根据通知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并附专项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市县财政及业务主管部门逐级汇总审核,于1月31日前向省财政厅以及业务主管厅局提出奖补资金申请,并附相关材料。各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自

22、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省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审核确定各支持方向具体额度,在本级人大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下达专项资金。涉及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等中央财政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由省财政厅负责汇总审核专项资金申请材料,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和财政部湖南监管局。根据财政部批复,省财政厅在30日内下达中央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专项资金后,要按照规定使用,并及时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第三十条对未按规定时间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的地区和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

23、监管局等业务主管部门不予受理,视同该年度不申请专项资金处理。第三十一条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的预算公开,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信息公开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第九章预算监管和绩效管理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涉及的各类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应当按要求向当地财政及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办)等业务主管部门如实申报专项资金及其绩效目标,准确统计和上报专项资金申请涉及的各项基础数据,对各项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并对所属分支机构加强监管。获得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公开相关情况。第三十三条地方财政及金融监管局(金融办)等业务主管部门对申报对象的审核结果负责,负责专项资金申报、审核、

24、公示、绩效评价结果全过程公开。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并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申请、审核拨付、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监督检查和评价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对举报反映查实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保证专项资金政策落到实处。应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具体情况对外公开,接收社会监督,对举报反映的问题认真核实,问题属实的应及时追回财政资金。第三十四条省财政厅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实地抽查力度,对未按规定分担资金的地区,取消下年度获得相关使用方向财政资金的资格。对查出以前年度虚报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应当及时予以追回,相关机构三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第三十五条

25、各级财政、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办)等业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六条对未能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在专项资金申请、评审等有关工作中存在虚假、伪造行为的第三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三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26、推进绩效评价结果信息公开,逐步建立绩效问责机制。第十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是指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生产经营,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经省级税务部门确认依法纳税,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小微型企业。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贷款,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9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8346号)规定的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所称“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范围是指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关于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40号)规定,为粮食

27、生产、畜牧水产养殖、菜果茶等农林优势特色产业,农资、农机、农技等农业社会化服务,农田基础设施,以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家庭休闲农业、观光农业等农村新业态。农户认定标准按照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税收政策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的再担保,是指再担保公司对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融资担保公司在本省范围内为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等市场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融资提供的担保业务发生风险代偿时,按照规定比例给予风险分担的法律行为。本办法所称代偿,是指融资担保公司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小微企业和“三农”等的融资提供担保后,在融资到期时,债务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偿还融资,融资担保公司依据担保合同代其偿还的行为。本办法所称代偿补偿是指纳入再担保的融资担保公司发生代偿后,再担保公司依据再担保合作协议或再担保主合同按规定比例对其代偿进行风险分担后,由代偿补偿专项资金对再担保公司或省农信担给予补偿的行为。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湖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金2017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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