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市级就业再就业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安排的促进就业资金;建立区、县就业专项资金,纳入区县财政预算。第三条 实施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主要是本市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一)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二)农村劳动力;(三)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四)初次进京的随军家属;(五)经市政府批准的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调整搬迁需要安置的城镇职工;(六)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资金筹集和使用 第四条 市级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筹集方式:(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促进城乡劳动力就业的资金;(二)失业保险基金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前提下,为落实促进就业政策安排的资金;(
2、三)中央就业补助资金;(四)市级就业再就业资金的利息收入;(五)社会捐赠的资金;(六)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的其他资金。第五条 区(县)就业专项资金的筹集方式:(一)区(县)财政安排的促进本区域城乡劳动力就业的资金;(二)区(县)就业专项资金的利息收入;(三)市级就业再就业资金下拨的用于落实相关促进就业政策的资金;(四)社会捐赠的资金; (五)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纳入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就业再就业资金的列支范围:(一)市、区(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专项补贴、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小额担保贷
3、款贴息、劳动密集型企业贷款贴息、呆帐损失补偿资金和经办银行一次性手续费、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经费补助、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就业绩效考核奖励及报经市、区(县)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用于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建设支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各类就业困难人员开展的就业援助以及为失业人员开展的各项公共就业服务支出。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作为就业专项资金的组成部分,必须单独安排、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不得与其他就业专项资金相互调剂使用。对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市、区(县)财政部门要根据其享受财政补助编制内实有人数,并结合考虑其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
4、基本经费和项目经费,保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正常运转。针对各类就业困难人员开展的专项就业援助和为失业人员开展的专项公共就业服务由就业专项资金支出。2009年开始,市、区(县)财政用于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的支出,列入2009年政府预算收支分类科目中第2080701项“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科目。就业绩效考核奖励是根据我市就业再就业考核管理办法,在年度就业工作综合考核基础上,将各区(县)就业支出项目绩效评估结果纳入我市就业再就业考核奖励范围。为提高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效率,定期开展就业支出项目绩效评估,按照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委托中介机构对就业支出项目的决策绩效、执行绩效和管理绩效进行评估,绩效评估对象包括
5、各就业支出项目执行单位,根据绩效评估结果和综合考核进行奖励。(二)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安排的促进就业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专项补贴、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预防失业补贴、营业税等额补助、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经费补助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支出。第七条 享受上述就业支出项目补贴的对象、资金列支渠道、申报、审核和拨付等具体操作程序按照市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相关促进就业政策执行。第三章 预、决算管理第八条 市、区县财政部门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
6、的预、决算管理和日常管理。第九条 对纳入市、区县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就业专项资金,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对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的就业促进资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要求,编制失业保险基金预算。 就业再就业资金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按规定程序报请审批后执行。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在每年年度终了后,要认真做好就业再就业资金核算、清理和对账工作,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就业再就业资
7、金年度资金使用说明,就业再就业资金决算资料要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将审核汇总后的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决算按要求及时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第十一条 市、区县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将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及时转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按具体用途进行分账核算。各项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国家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区县财政部门要根据就业再就业工作需要,据实将市财政补助资金列入“就业补助”款级科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的就业专项资金年度终了如有结余,需详细说明原因,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算
8、中安排的促进就业资金,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失业保险基金缴拨流程拨付资金。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建立就业绩效奖励考核制度。市、区(县)财政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就业支出项目绩效评估和追踪问效机制,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市相关部门每年定期对区、县开展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工作情况、完成市里下达的各项就业目标责任制以及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每年选择就业支出项目进行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给予一定的就业再就业绩效考核奖励。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财政管理,建立和完善就业支出项目绩效评估机制,努力提高就业专项
9、资金使用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第十三条 建立基础数据管理制度。市、区县财政部门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各项就业再就业资金发放情况统计数据库系统,实现数据库管理和网络化管理相结合,切实加强业务数据和财务数据的基础管理。基础管理数据统一纳入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通过建立享受各项补贴补助政策人员、单位的基础信息和数据系统,有效甄别享受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逐步实现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与财政部门互联互通。第十四条 就业再就业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
10、、会议费、交通工具购置等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的支出,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构建基本建设支出。失业保险基金中安排的促进就业资金要用于与促进就业优惠政策有关的支出,严禁用于设备购置及基本建设等固定资产方面的支出。第十五条 建立就业政策和资金使用管理社会公示制度。市、区县财政部门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明确并公开各项就业再就业资金的审核拨付程序和办理时限,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的,要及时向有关方面说明原因。区(县)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时掌握和通报有关情况,定期向市财政部门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就业人数、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使用等有关情况。第十六条 市
11、、区(县)财政部门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单位或个人有截留、挤占、挪用就业再就业资金或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支出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处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第五章 附则第十七条 各区县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具体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社20067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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