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法理来讲,其总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子公司则不同,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那么,分公司是否可以参加投标,以及参加投标是否有效,关键是要看分公司属于什么性质的单位,是否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下面,根据我个人的理解,阐述如下: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两个与招标投标有关的重要法律都不约而同的规定,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投标人或者供应商
2、参加投标。那么,哪些组织可以被认定为是其他组织呢?民诉意见第四十条列举了8种典型类别,人民法院在甄别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主体时,必须对照该司法解释关于“其他组织”的基本定义。其中,民诉意见第四十条第()款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属于“其它组织”。按此规定,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应该算作其它组织。下面,我们再进一步分析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所具备的资格条件。我们知道,民事诉讼法和公司法中都提到过其它组织的概念,民事诉讼法对其他组织的立法初衷主要是表达其他组织也享有诉讼的权利义务,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如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
3、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而从公司法的本意来看,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应该是具备了经营主体资格。 按照以上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来理解,我个人认为,依据招标投标法开展招标投标工作的项目,对于公开招标,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只要取得总公司的授权,任何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都不能拒绝其参加投标。反之,则不行。但是对于邀请招标,如果邀请的是总公司,即使总公司对分公司有授权,也是不能参加投标的。 但是,对于依据政府采购法开展招标投标工作的项目,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虽然取得公司的授权后,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是,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供应商才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从该条规定来看,分公司是不具备独立民事资格主体的,其民事责任应由公司承担。所以,即使允许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参加投标,该投标人也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对供应商必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资格要求,应作为无效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