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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考人员管理细则监考人员要怎么管理Word下载.docx

1、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品德良好,作风正派; 2.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原则性强; 3.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 4.遵守保密工作规定; 5.身体健康。 第八条 凡有直系亲属参加当次考试的不得参加当次考试工作。普通高考的监考员不得由高三任课教师或班主任担任;成人高考的监考员不得由补习班或辅导班任课教师或班主任担任。 第三章监考员的选拔、培训和聘用 第九条 监考员的选拔由考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由学校按监考员的基本条件推荐 第十条 监考员必须经过培训。监考员培训由考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考试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各考区应建立监考员的培训学习制度。培训可采用平时培训和考前培训相结合的办法。加强对

2、监考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考试组织管理的具体规则、操作规范培训,确保每个监考员都能熟练掌握考试规则,准确运用考试规范化程序和指令,正确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监考员必须参加考区的培训与考核测试,合格者由考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考试机构统一发给监考员资格证。 第十三条 监考员实行岗位聘任制,持有监考员资格证的人员才能被聘为监考员。监考员资格证有效期由考区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十四条 各考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考试机构应每年培训和补充一批新的合格监考员,保证监考员队伍数量是实际需要数量的1.5倍左右。 第四章监考员的考核与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监考员由考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考区应建立监考员档案,详细记

3、录监考员的基本情况以及培训、考核情况和监考工作中的表现。 第十七条 监考员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各考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考试机构应制定科学的目标考评办法,对监考员工作定期进行考评。 第十八条 各考点应如实反映监考员在工作中的表现,按照有关考评办法对监考员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报考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考试机构。 第十九条 考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考试机构应对监考员工作进行评审,监考员的年度评审意见及相关档案材料应于年底前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五章监考员的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条 在国家教育考试监考工作中开展评选优秀监考员活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考试机构对优秀监考员给于奖励。省级优秀监考员的评选活动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

4、,市、县级优秀监考员的评选活动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一条 在遇有突发事件和危急情况时,为维护考试的正常秩序,制止考试违规行为而做出重大贡献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监考工作的考评情况要与教师年终考评、评选优秀教师、教师职称评定、调职晋级等挂钩。监考员所在单位要将监考工作与教学工作量挂钩,每场次考试应按不低于3个学时的工作量计算。每场考试均应对参加监考工作的监考员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考试机构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监考员奖评办法。 第二十四条 监考员应当认真履行监考员职责,在监考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目标管理考核应为不合格,主考应给予监

5、考员批评获予以撤职,并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 1.监考员在监考时看报、看书等做与考试管理无关的事情,或上岗前喝酒等未执行考试规定的; 2.有考生违纪作弊,监考员不能及时发现或发现后不及时处理或不如实记录的; 3.考生入场时未仔细检查,造成考生将通讯工具等违禁物品带入考场的; 4.因工作失误造成答卷漏装、倒装或装订不符合要求的。 第二十五条 在监考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际教育考试工作,两年内不能参加评先、晋级职称评定,并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有直系亲属参加考试却隐瞒不报的; 2.擅自变更

6、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3.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4.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而无违纪记录的; 5.因在领取、拆封试卷袋时核对不认真,错发非当场考试试卷的。 第二十六条 监考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际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取消其教师任职资格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2.出现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3.利用监考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4.因玩忽职守,造成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的; 5.一场考试有五分之一以上雷同卷的; 6.因工作不

7、负责任,造成考生答卷、答题卡丢失的; 7.擅自更改、编造考场记录的。 第二十七条 监考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际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取消其教师任职资格,开除公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际教育考试的试卷丢失、泄密的; 2.参与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或传递答案的; 3.指使、纵容、胁迫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4.偷换、涂改考生答卷的; 5.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6.陷、打击报复考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普通和成人高校招生考试、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生等各类国际教育考试,可

8、根据考试实施的具体要求分类制订监考员管理细则。 第二十九条 对主考等考点考务工作人员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小学校考务工作细则 一、 考点及考场布置 1、乡镇中心校、局直学校校长是所辖考点的第一责任人,考点及考场布置由所设考点学校完成。 2、每考点设主考一人、副主考23人、保密12人、巡视12人、监考、验卷员、联络员、安全保卫人员、门卫、司钟、播音员、卫生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若干名。 3、每场30人,按7、7、8、8摆放桌櫈,前排座号分别是1、14、15、30号。 4、各考点须设:考务办公室、保密室、试卷装订室(前三室为一室)、医疗室、带队人员休息室、门卫室

9、、自行车存放处、茶水供应处、考生物品存放处,每场一盆水,一条毛巾等。 5、考场内张贴的标语等文字信息用白纸覆盖 6、考点大门前挂上红色横幅:年 县年级教学质量统一评估学校考点。 7、考场前后、左右5米设置警戒线,设监道员两名。 8、考点要在醒目位置摆放考场平面分布图、考试时间表、考生守则、监考员“三项纪律、十项注意”等内容。 9、各乡(镇)中心校、各考点要密切防范考生饮食、交通安全等。 二、考试 1、时间: 各乡(镇)统一播放考试指导语,开考前30分钟预备、开考前15分钟组织考生进场,开考前10分钟统一播放考生守则,开考前10分钟启封试卷,监考员核对试卷,开考前5分钟分发试卷,考试结束前10分

10、钟吹哨一次,提醒考生注意。 2、考试中,考场前后门打开,中午两场考试结束后,前后门上锁并贴封条。 三、监考 1、监考老师由选派单位和主考两次培训,在组织考生入场时要核对考生的身份,禁止非考试用品带入考场。 2、开考前监考员要指导考生填写密封线内的有关信息,指导考生填写座号并逐一检查。 3、考试过程中监考员应一人在前一人在后。 4、监考员应坚守岗位,全神贯注,要使全体考生感到监考员时刻在密切注视全场考试。 5、监考员应维护考场秩序,有责任制止除主考、副主考、巡视员之外的任何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6、考试开始10分钟后应阻止考生进场。 7、发现考生严重舞弊先报告主考,再填入“考场情况记录表”。 8、

11、监考员在黑板上书写举报电话号码: 四、装订 按从小号到大号的顺序依次排列,不准出现倒放、反放及出现密封线以内考生信息现象。验卷员检查无误后监考员用大订书机进行装订。 五、 监考员“三项纪律”“十项注意” 1、考试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三项纪律” 、不擅离职守 、不违反规章 、不徇私作弊 2、监考员除应遵守“三项纪律”外,在考场内还应遵守以下“十项注意” 、不吸烟 、不谈笑 、不阅读书报 、不抄题、做题 、不念题和解释试题内容 、不在考生旁边无故停留和检查考生答题 、不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 、不把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 、不违反对违纪、作弊考生作出考场记录的规定 、不纵容、包庇、伙同考生或他人违纪、作弊

12、 六、考生守则(考生入场后学校统一播放) 1、考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秩序。 2、凭准考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3、开考前15分钟开始入场,10分钟内入场完毕。开考10分钟后,迟到考生不能进场。 4、考生入场,除铅笔、钢笔或复写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其他物品不得带入考场。 5、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放在课桌靠走道一侧的上角,以便核验。考生领到试卷后,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考生号、考场号、座位号。 6、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答题。当科考试结束前,考生不得提前出场。 7、考生用

13、统一颜色的笔答题。答题时,严格按题号所指示的答题区域作答,超出答题区的答案无效。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严禁在试卷上做任何标记。 8、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题卷,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9、遇试题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楚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10、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逗留,不准将试题卷、草稿纸带出考场。 11、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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