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四条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市、直管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第五条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实行备案制度,发包人在公布招标控制价前,应将招标控制价报工程所在地市、直管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第六条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一个工程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招标控制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同时接受发包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第七条 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应由编制单位注册造价师或相应专业一级造价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从业专用印章,并由
2、发包人加盖单位公章。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的,还应加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第八条 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二)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四)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五)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及技术资料;(六)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施工的常规做法;(七)其他相关资料。第九条 招标控制价编制要求:(一)综合单价1、人工费:按关于建设工程人工费实行动态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及对应期的人工费指数并考虑10的风险因素。2、材料费:按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动态管理暂
3、行办法的规定及对应期的辽宁工程造价信息或材料价格指数并考虑5的风险因素。3、机械费:按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规定并考虑人工费、燃料动力费的调整及相应的风险因素。4、企业管理费、利润:按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规定的相应工程类别标准计取。(二)各项费用1、措施项目费(1)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该项费用为不可竞争费,应按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相应工程类别标准计取,不得调整。(2)冬雨季施工、市政工程干扰费:根据工程实际,按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标准计取。(3)夜间施工增加、二次搬运、已完工程保护费等按工程实际和常规的施工方法适当计取。2、规费该项费用为不可竞争费。其中的工程排污费、危险作业
4、意外伤害保险,按工程所在地相关规定计取;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按潜在投标人持有的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上限计取。不能确定潜在投标人的工程项目,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施工企业的专业和级别,按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规费计取标准上限计取。3、其它项目费(1)暂列金额:如计取该项费用,可参照批准设计概算中的预备费或根据工程实际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以内计取。(2)总承包服务费:如计取该项费用,可根据工程实际,对要求总承包管理和协调的,按分包工程造价的1.5计取; 对要求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配合服务的,按分包工程造价的3-5计取;对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的,可按供应材料价值的1计取。第十条经备案的招
5、标控制价应及时公布,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价总价。任何部门不得违反本规定和工程造价相关规定上调或下浮已备案的招标控制价。第十一条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应包括总价、分部工程费、措施项目费、规费、其它项目费、税金以及相应的风险费用内容及其范围和幅度的相关计算说明。第十二条 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批准的设计概算,如超过批准的设计概算,发包人应将其报原设计概算审批部门,调整设计概算或降低设计标准和规模。否则,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将不予备案。第十三条发包人对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禁止背离设计文件和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相关工程量计算规则增加或减少工程量。第十四条发包人在报送的招标控制
6、价备案时,首先通过“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系统”在网上申报,市、直管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对网上申报材料进行初步核对,合格后,由发包人提供下列书面材料报送备案:(一)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申报表(二)工程量清单及编制说明;(三)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及有关资料;(四)招标控制价指标分析;(五)设计概算批准文件;(六)招标控制价编制人资质(格)证明;(七)招标控制价中主要材料、设备价格来源及确定依据;(八)其他相关资料。第十五条 市、直管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在招标控制价备案材料齐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报送备案材料的核实。招标控制价符合相关规定的,在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申报表签署同
7、意备案意见;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全部材料重新申报。第十六条 市、直管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依照下列规定对报送的备案材料进行核实:(一)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是否由具有编制能力的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二)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是否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或相应专业的一级造价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从业专用章,单位公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是否齐全;(三)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是否符合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四)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是否符合省现行工程计价办法、计价定额和费用标准等有关规定;(五
8、)招标控制价总价是否超设计概算。是否违反本规定及其它相关规定。第十七条招标控制价备案后,因招标答疑等原因对招标控制价进行调整的,应将调整后的招标控制价报送市、直管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重新备案。第十八条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控制价未按本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开标前5天,向市、直管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和招投标监督机构提交书面投诉申请,市、直管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会同招投标监督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并由市、直管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组织审核。发现招标控制价确有违反本规定的,应责成发包人修改并将修改结果对所有投标人公布。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加强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
9、的资质(格)、执业行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其执业活动记入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对于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违反法律、法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及本规定的,应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进行相应处理:(一)招标控制价未按要求编制,出现投诉事项的一经核实,给予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警告一次,警告累计达到三次记录一次不良行为记录。(二)凡背离设计文件和违反本规定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擅自上调或下浮招标控制价的记一次不良行为。(三)凡出现重大工作纰漏或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达到两次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查处。第二十一条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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