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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苏卫生人才计划清单实施研究细则》Word格式.docx

1、第五条 卫生高层次人才柔性引进。鼓励各类卫生计生单位在不改变人才与原单位人事关系的前提下,以契约管理为基础,以临床指导、科研合作、培训咨询等形式柔性引进人才。柔性引进的人才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三甲医院或省级以上公共卫生单位工作的省级以上重点学(专)科带头人,或担任省级学会专业委员会副主委以上职务;(二)在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任相当于教授(国外可放宽到副教授级)职务,国外高层次临床医学人才应有所在国医师执照。用人单位须与人才签订以提升人才与学科建设为主、目标任务可量化、易考核的协议,且人才每年在苏工作时间不少于30个工作日。按用人单位根据协议实际支付劳动报酬的30%对用人单位予以奖励,

2、单个人才不超过10万元,同一单位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已享受临床医学专家团队计划资助的人才不列入资助范围。第六条 特聘人才全职引进。根据我市卫生学科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全职引进一批符合卫生学科建设需要,具有较高专业技术能力和学术能力的特聘人才。重点引进具有发展潜力、富有创新精神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平台和条件。第七条 特聘人才分A、B、C三类,基本资格和条件如下:(一)A类特聘人才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正高级职称,一般不超过55周岁。熟练掌握本专业前沿核心技术,近五年主持过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或有重大影响的科研项目,且取得过以下业绩之一:1作为主要研究人员获得国家级科

3、研成果奖励(前5位),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前3位),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前2位);2省级重点学(专)科带头人,省级医学或公共卫生领域重点人才;3担任省级以上医学会、中医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护理学会、预防医学会等专业委员会副主委以上职务(含候任);4近五年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含一类国家级中医杂志)或国外有较大影响的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6篇以上(其中被SCI收录3篇以上,影响因子6分以上)。(二)B类特聘人才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副高级以上职称,一般不超过45周岁。掌握本专业前沿核心技术,近五年主持过地市级以上的科研课题2项以上,且取得过以下业绩之一:1作为主要研究人员获得省部级

4、以上科研成果奖励(前5位),或地市级科学技术二等奖(前3位),或市厅级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前2位);2地市级重点学(专)科带头人,地市级医学或公共卫生领域重点人才;3担任地市级以上医学会、中医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护理学会、预防医学会等专业委员会副主委以上职务(含候任);4近五年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含一类国家级中医杂志)或国外有影响的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4篇以上(其中被SCI收录2篇以上,影响因子4分以上)。(三)C类特聘人才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一般不超过40周岁。掌握本专业前沿技术,有独立解决本专业问题的经验及从事一定水平科学研究的能力,且取得过以下业绩之一:1参与地市级科

5、研课题1项以上(前3位),或获得地市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前3位),或地市级医学新技术引进奖二等奖以上(前3位);2地市级医学或公共卫生领域青年人才;3担任地市级医学会、中医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护理学会、预防医学会等专业委员会委员。符合公布的卫生紧缺学科目录、急需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卫生计生单位,经主管部门、人社、财政批准和市人才办主任会议审定,可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为特聘人才设立特聘岗位。第九条 特聘人才可采用一人一议的协议工资,经主管部门审核及人社、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协议薪酬工资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第十条 特聘人才引进每年组织

6、一次,具体程序如下:1用人单位考察。由用人单位组织对拟引进人才进行考察,重点考察其临床专业技术水平、学术研究方向、学科影响力等。经考察拟引进的,形成综合材料报当地卫生计生部门。2卫生计生部门初审。卫生计生部门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提出是否同意引进的意见。3人社、编制部门审核。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对符合条件的特聘人才,相关人社、编制部门进行核准,办理用编、录用、调动等手续。第十一条 A类、B类、C类特聘人才分别给予250万元、150万元、50万元安家补贴,自认定并完成购房手续后下一年度起分两年拨付。特聘人才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受缴存时间限制,可按还款能力(公积金

7、缴存基数)计算可贷额度,A类、B类特聘人才贷款额度可放宽至最高限额的4倍,C类特聘人才贷款额度可放宽至最高限额的2倍。第三章 分层培养第十二条 实施卫生人才分层培养计划,分为卫生领军人才、卫生重点人才和卫生青年拔尖人才三个层次,每两年组织一次。卫生特聘人才在苏全职到岗满两年后,可申报相应层次的培养计划。第十三条 人才培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本着鼓励创新、激发活力的原则执行。第十四条 申报卫生人才分层培养计划的卫生人才应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治学严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高尚的医德医风。各层次申报对象的基本资格和条件如下:(一)领军人才申报领军人才培养计划的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正高级职称、

8、一般不超过55周岁,从事临床、公卫、科研工作。掌握本学科领域的研究进展和前沿动态,具有带领本学科在前沿领域赶超先进水平的能力,并在临床实践和基础与卫生应用研究中取得创造性成果,学术技术成就突出。近五年主持过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或有重大影响的科研项目,且取得过以下业绩之一:1作为主要研究人员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励(前5位),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前3位),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前2位)。2省级重点学(专)科带头人,对某一疾病的防治研究有重大发现,开创了独特的治疗模式,具有良好的临床疗效,取得了显著效益;或在省内公共卫生领域担任领军人物,在较大范围有效地防治、控制和消除疾病,解决卫生技术重大难题

9、,得到国内外同行公认。3担任省级以上医学会、中医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护理学会、预防医学会等专业委员会副主委以上职务(含候任)。4近五年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含一类国家级中医杂志)或国外有较大影响的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5篇以上(其中被SCI收录2篇以上)。(二)重点人才申报重点人才培养计划的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副高级以上职称,一般不超过45周岁。掌握本学科国内外最新进展,有独立解决本专业疑难复杂问题及从事高水平科学研究的能力和经验,在临床实践和基础与应用研究中有创新性的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近五年主持过地市级以上的科研课题2项以上,且取得过以下业绩之一:1作为主要研究人员获得过省部

10、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前5位),或地级市科学技术二等奖(前3位),或市厅级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前2位)。2市级重点学(专)科带头人,对某一疾病的防治研究开创较为独特的治疗模式,具有良好的临床疗效,取得显著效益;或市内公共卫生领域担任领军人物、入选省级以上公共卫生领域专业委员会专家库或参与制定省级以上行业标准的专家,在较大范围有效地防治、控制和消除疾病,解决卫生技术难题,得到同行公认。3担任地市级以上医学会、中医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护理学会、预防医学会等专业委员会副主委以上职务(含候任)。4近五年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含一类国家级中医杂志)或国外有影响的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其中被S

11、CI收录1篇以上)。(三)青年拔尖人才申报青年拔尖人才培养计划的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中级以上职称、一般不超过40周岁。掌握本学科领域的国内最新进展,有独立解决本专业问题的经验及从事一定水平科学研究的能力,且取得过以下业绩之一:2担任地市级医学会、中医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护理学会、预防医学会等专业委员会委员;3近五年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含一类国家级中医杂志)或国外有影响的专业期刊上正式发表论文3篇以上。第十五条 对列入卫生领军人才、重点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相应层次培养计划的人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自认定后下一年度一次性拨付。第十六条 列入卫生领军人才、重点人才

12、和青年拔尖人才相应层次培养计划的人才,在5年培养周期内(自认定后下一年度起计),可分别享受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的项目资助额度。重点资助团队建设、平台建设、国际合作、学术交流等项目。资助项目侧重于目前卫生事业急需解决的难题和重点问题,且不得与已获得各级各类资助的项目重复,禁止同一项目多头申报。资助项目与科教兴卫项目同步申报、同批评审。第十七条 项目资助每年申报一次,人才凭项目计划书和详细预算申报资助,经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评审立项后,按预算先期拨付50%的启动经费。项目结束并经考察达成预期目标的,在额度内按实际支出拨付资助。5年内,单个人才申报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个。项目资助经费按规定拨付至

13、人才所在单位,规范管理、专款专用。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由市卫生计生委另行制定。第十八条 卫生人才和项目申报按属地化原则,采取个人申报与组织推荐相结合。各县级市、区卫生计生单位向所在地卫生计生部门申报,市直属卫生计生单位和省部属医院向市卫生计生委申报。申报须经单位推荐、资格审查、遴选上报、专家评审、集体研究、社会公示等程序。公示无异议的,发文确认后拨付奖励和资助。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卫生计生委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第十九条 完善卫生人才工作激励机制,鼓励用人单位加大人才工作力度,对培养和引进成效突出的单位给予1050万元奖励。单位用于人才培养奖励个人的相关经费,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具体奖励范围、标准

14、和流程等规定由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人社局另行制定。第四章 考核和资金管理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的主体,应认真做好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搭建发展平台,落实配套政策,对获评的各类卫生人才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五年的服务协议,明确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工作业绩和经费使用等情况。用人单位在申报人才和项目中如有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行为,或配套经费落实不到位的,取消该单位设置特聘人才引进岗位和推荐分层培养对象的资格。第二十一条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应督促和指导用人单位细化工作目标,定期组织对获资助人才进行考核,并每年对用人单位引才育才、政策执行等情况进行抽查。考核结果分为优秀

15、、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与拨付经费挂钩。人才在考核期内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与其解除聘任合同,取消其相关待遇和资助,追缴资助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一)在聘期内到岗工作时间严重不足的;(二)未能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既定工作目标与任务的;(三)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四)有学术不端行为或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五)出现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六)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奖励资金由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全额承担。安家补贴和项目资助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其中市辖区的补贴和资助资金由市、区财政、用人单位按112分担。市直属卫生计生单位和省部属医院的相关补贴和项目资助按市人才开发资金和用人单位11分担。第二十三条 引进的特聘人才仅认定一次,安家补贴以认定时的类别为最终标准。分层培养的卫生人才符合条件的可申报滚动培养,同一对象入选更高层次培养对象的,一次性奖励和项目资助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各县级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细则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苏州市姑苏卫生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试行)(苏办发201114号)自行废止。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 2017年8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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