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制度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爆炸材料管理,保证公众安全和生产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爆炸材料指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第三条 爆炸材料的运输、装卸、储存、保管、支领和清退、销毁和编号雷管应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和本制度。第四条 煤矿应当建立涉爆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所涉人员在爆炸材料管理、使用中的职责;建立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工人在运输、搬运、使用中正确操作。第五条 从事运输、装卸、保管和使用等涉爆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第六条 煤矿组织涉爆人员学习国家相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2、、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爆炸材料装卸运输第七条 由县爆炸材料管理库向矿井库房运送爆炸材料,应当使用专用车辆,由专职人员负责装卸和押运,在指定地点卸车,途中不得逗留。仓库保管人员必须验收,验收合格,填写爆炸材料领料单进行入库办理手续。第八条 从地面爆炸材料库向井下各工作点运送爆炸材料,必须由专职的放炮工担任,其它任何人不得代替。雷管箱、炸药箱必须上锁,分装分运,不得用矿车提升运输。爆炸材料储存保管第九条 煤矿爆炸材料库的设计应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结束必须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第十条 爆炸材料库存放的爆炸材料应当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厂
3、家验收合格证,生产产家及生产批号,数量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第十一条 爆炸材料库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规范操作;不得空岗、漏岗和随意脱岗,必须实行交接班,做好交接班记录。第十二条 除库房人员外,其它人员严禁入内,检查人员必须持证或公安部门证明材料,方可由库房人员陪同检查,并做好详细记录。第十三条 库房内防火设施符合要求。照明灯必须加防爆套,禁止携带矿灯进库区。第十四条 必须进行爆炸材料出、入库登记手术,日清月结,帐、物相符。第十五条 失效、报废的炸药、雷管要单独存放,建立台帐,报请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第十六条 库房保管员应对库区内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报告。爆炸材料发放清退第十七
4、条 领取或购买爆炸材料,必须向主管部门或主管领导审批,方可操作。第十八条 保管员兼发放员必须做好爆炸材料领退记录(包括数量、型号及编号)。第十九条 当班所耗炸药材料情况由爆破工核实经井长审查签字后,交由库房进行登记,不得私自存放。爆炸材料使用、测试第二十条 使用爆炸物品,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防止发生爆炸事故,严防丢失被盗。第二十一条 进行爆破作业,应严格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有专人负责,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警界和岗哨标志。第二十二条 领取要有批准、使用有人监督,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用剩的要当天退还,严禁任何进口和个人在使用过程中私拿、转借、转让、转卖或搞其它违法行为,若出
5、现此类情况,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 电雷管必须经电阻检查盒和编号,专人发放使用,未经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不准发放使用。第二十四条 退回的炸药和雷管,经测试不合格的须单独存放,定期销毁。爆炸材料销毁第二十五条 报废的炸药、雷管应单独存放,建立台帐,定期销毁。销毁爆炸材料必须报请主管部门,制定安全措施并由矿主管领导批准后,建立销毁小组进行销毁。第二十六条 销毁爆炸材料地点应当保证周围村庄建筑物及工业设施的可靠安全。引爆前,应布置好警戒,防止车辆、行人进入危险区域。第二十七条 爆炸材料应由专职爆破工担任,由现场指挥人员下令引爆。第二十八条 销毁结束,应对现场进行检查,清理并做好销毁记录(包括报废原因、数量、厂家和批号、日期、现场人签字、存档备查)。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二OO七年三月一日执行。 富源县墨红镇河兴煤矿2007年2月10日-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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