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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docx

1、国际贸易实务的吐血整理第一篇合同的标的第一章商品的名称和质量“凭样品买卖”(sale by sample)(由于商品本身的特点,难以用文字说明表示商品的质量,或出于市场习惯而采用的一种方法)。实物样品通常是从一批商品中抽取出来或者是由生产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1 凭卖方样品买卖(sale by sellers sample)代表性样品(representative sample)、原样(original sample)、标准样品(type sample):买方所提供的能充分代表日后整批交货品质的少量实物;复样(duplicate sample)、留样(keep sample):在向买方送交代表

2、性样品时,应留存一份或数份同样的样品,以备将来组织生产、交货或处理质量纠纷时作核对之用。2 凭买方样品买卖(sale by buyers sample)(我国“来样成交”、“来样制作”)3 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回样(return sample):卖方认为按买方来样供货没有切实把握,卖方可根据买方来样仿制或从现有货物中选择品质接近的样品提交买方。(“凭买方样品买卖”转变成“凭卖方样品买卖”)4 封样(sealed sample):为了避免买卖双方在履约过程中产生质量争议,由第三方或由公证机关(如商品检验机构)在一批货物中抽取同样质量的样品若干份,每份样品采用各种方式加封识别

3、,由第三方或由公证机关留存一份备案,其余供当事人使用。u 样品无论由谁提供,一经双方凭以成交便成为履行合同是交接货物的质量依据,卖方承担交付的货物质量与样品完全一致的责任(strictly same as sample),否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甚至拒收货物。“凭标准买卖”(sale by standard)标准是指商品规格的标准化。商品的标准一般由标准化组织、政府机关、行业团体、商品交易所等规定并公布。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我国:1 “良好平均品质”(Fair Average Quality,或F.A.Q.)有同业公会或检验机构从一定时期或季节、某地装船的各批货物中分别抽取少量实物加以混合拌

4、制,并由该机构封存保存,以此实物所显示的平均品质水平,作为该季节同类商品质量的比较标准。2 “上好可销品质”(Good Merchantable Quality,或G.M.Q.)是指卖方交货品质只需保证为上好的、适合于销售的品质即可。质量机动幅度条款是指对特定质量指标在一定幅度内可以机动。规定范围:极限:上下差异:质量公差(quality tolerance)是指允许交付货物的特定质量指标有在公认的一定范围内的差异。第二章商品的数量重量的计算方法:1 按毛重计:毛重(gross weight)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加皮重(tare),即商品连同包装的重量。2 按净重计:净重(net weight)

5、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即毛重扣除皮重(包装)的重量。1) 按实际皮重(real tare,or actual tare):将整批商品的包装逐一过秤,算出每一件包装的重量和总重量。2) 按平均皮重(average tare):从全部商品中抽取几件,称其包装的重量,除以抽取的件数,得出平均数,再以平均每件的皮重乘以总件数,算出全部包装重量。3) 按习惯皮重(customary tare):某些商品的包装比较规格化,并已经形成一定的标准,即可按公认的标准单件包装重量乘以商品的总件数,得出全部包装重量。4) 按约定皮重(computed tare):买卖双方以事先约定的单件包装重量,乘以商品的总件数,求得

6、该批商品的总皮重。3 其他计算重量的方法:1) 按公量计重(conditioned weight):在计算货物重量时,使用科学方法,抽去商品中所含水分,再加标准水分重量,求得的重量成为公量。2) 按理论重量计重(theoretical weight):理论重量适用于有固定规格和固定体积的商品。3) 法定重量(legal weight):纯商品的重量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材料,即为法定重量。净净重(net net weight):扣除这部分内包装的重量及其他包含杂物(如水分、尘芥)的重量,则为净净重。实际业务中,有许多商品受本身特性、生产、运输或包装条件以及计量工具的限制,在交货时不易精确计算。

7、为了便于合同的顺利履行,减少争议,买卖双方通常都要在合同中规定数量的机动幅度条款,允许卖方交货数量可以在一定范围内灵活掌握。买卖合同中的互谅机动幅度条款一般就是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就是在规定具体数量的同时,再在合同中规定允许多装或少装的一定百分比。卖方交货数量只要在允许增减的范围内即为符合合同有关交货数量的规定。也可称为增减条款(plus or minus clause),合同中有规定溢短装条款,具体伸缩量的掌握大都明确由卖方决定(at sellers option),但有时特别是在由买方派船装运时,也可规定由买方决定(at buyers option)。第三

8、十九条 信用证金额、货物数量和单价的增减幅度 a凡“约”“大概”、“大约”或类似的词语用于信用证金额、货物、数量和单价时,应解释为有关金额、数量或单价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b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指定数量不得有增减外,在所支付的款项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准许有5的增减幅度。但是,当信用 证上规定的数量是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时,此项增减幅度则不适用。c除非禁止分批装运的信用证上另有规定或除非已适用本条(b)款者,当信用证对货物的数量有规定,且货物已全数装运,以及当信用证对单价有规定,而此单价又末降低的条件下,允许支取的金额有5的减幅。如信和证已利用本条(a)款提到的词语,则本规定不适用

9、。第三章商品的包装运输标志(shipping mark),及“唛头”,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货运单据中有关货物标志事项的基本内容。按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建议,运输标志应包括四项内容:1) 收货人或卖方的名称字母首或简称2) 参照号码3) 目的地4) 件数号码指示性标志(indicative mark)是根据商品的特性,对一些容易破碎、残损、变质的商品,在搬运装卸操作和存放保管条件方面所提出的要求和注意事项,用图形或文字表示的标志。商品条码(bar code for commodities)是一种代码,“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是标志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我国目前已启用的前缀

10、码有5个:690-694(国别码)包装是主要交易条件之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重要内容,买卖双方必须认真洽商,取得一致意见,并在合同中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合同中包装条款的内同一般包括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和每件包装中所含物品的数量或重量。按国际贸易习惯,唛头一般由卖方决定。包装费用一般包括在货价以内。第二篇商品的价格和贸易术语第四章贸易术语FOB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是指买方必须自该交货点起负担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FOB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本术语

11、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卖方的主要义务:(1) 负责咋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按港口惯常方式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2) 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办理货物出口手续;(3) 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4) 负责提供商业发票和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 买方的主要义务:(1) 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2) 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买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3) 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运输的一切海关手续;(4) 负担货物在

12、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5) 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 卖方及时将货物装上船,是FOB术语的要素。其交货点为船舷。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必需的费用和运费,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发生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自卖方转移至买方。CIF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本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卖方的主要义务:(同上)(3) 负责租船或订

13、舱,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费用;(4) 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6) 负责提供商业发票、保险单和货物运往约定目的港的通常运输单据。 买方的主要义务:(同上,去掉(2)) 在CIF合同中,卖方是为了买方的利益办理货运保险的,因为此向保险主要是为了保障货物装船后在运输途中的风险。最低保险金额应为合同规定的价款加10%,并以合同货币投保。 单据买卖CFRCOST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必需的费用和运费,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14、以及由于发生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自卖方转移至买方。CFR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本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CFR与CIF不同之处仅在于:CFR合同的卖方不负责办理保险手续和不支付保险费,不提供保险单据。有关海上运输的货物保险由买方自理。 按CFR术语订立合同,需特别注意的是装船通知问题。因为,在CFR术语下,卖方负责安排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而买方须自行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以就货物装上船(越过船舷)后可能遭受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取得保障。因此,在货物装上船前,即风险转移至买方前,买方及时向保险公司办妥保险,是CFR合同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FCAFREE CARRIER (name

15、d place)货交承运人(指定地)是指卖方在指定地将经出口清关的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即完成了交货。“承运人”是指在运输合同中承担履行铁路、公路、海洋、航空、内河运输或多式运输的实际承运人(actual carrier),或承担取得上述运输履行的订约承运人(contracting carrier),如货运代理商(freight forwarder)。 如买方指定一个非承运人的人收取货物时,当货物被交给该人时,应认为卖方已履行了交货义务。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运输。 如合同中所规定的指定交货地为卖方所在地,则当货物被装至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的收获运输工具上时,卖方即完成了交货义务

16、; 在其他情况下,当货物在买方指定的交货地,在卖方的送货运输工具上(未卸下not unloaded),被交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处置时,卖方即完成了交货义务。 FCA合同的买方必须自负费用订立自指定地运输货物的合同。 鉴于在采用FCA术语时,货物大都作了集合化或成组化(cargo unitization),例如装入集装箱或装上托盘(pallets),因此,卖方应考虑将货物集合化所需的费用也计算在价格之内。CPTCARRIAG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当货物已被交给由卖方指定的承运人时,卖方即完成了交货。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

17、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发生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即从卖方转移至买方。但卖方还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所需的运费。CPT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运输。在CPT合同中,卖方负责安排运输,而买方负责货物运输保险。为了避免两者脱节,造成货物装运(货交承运人接受监管)后,失却对货物必要的保险保障,卖方应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除了须承担在CPT术语下同样的义务外,还须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的买方风

18、险取得货物保险,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保险责任的起讫时间必须与有关货物的运输相符合,并必须自买方需负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时(即自货物在发运地被交付给承运人时)起开始生效,直至货物到达约定的目的地为止。区别:(1) 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2) 交货和风险转移的地点不同(3) 装卸费用负担不同(4) 运输单据不同第五章第六章出口成本核算与佣金和折扣凡价格中包含佣金的,称为“含佣价”(price including commission)。“含佣价”可用文字表示,例如:每公吨335美元CIF纽约包含佣金2% 或每公吨335美元CIFC2%纽约USD(US$)335 per metric ton

19、/board CIF New York/London including 2% commission按国际贸易习惯,佣金一般是按交易额(即发票金额)为基础进行计算的。含佣价=净价/(1-佣金率)第三篇货物的交付第七章交货时间和地点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s)又称分期装运(shipment by instalments),是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先后分若干期或若干批装运。在规定分批装运条款时,具体订明每批装运的时间和数量。卖方的机动余地很小,只要其中任何一期没有按时、按量装运,除非合同规定,每批构成一份单独的合同,就可作违反合同论。以后各期合同均无效。加入信用证也作相同规定,若其

20、中任何一期未按规定装运,则本期及以后各期均不得凭以装运支款。转运(transhipment)是指在从信用证规定的发运接受监管或装运地至最后目的地的运输过程中,从一运输工具卸下,再装上另一运输工具(不论是否为不同运输方式)的行为。第八章运输方式班轮运费由基本运费和附加费用构成。基本运费的计算标准(basis)共有八种:(1) 按货物的毛重(2) 按货物的体积以上两种计算运费的重量吨和尺码吨统称为运费吨。(3) 按货物的价格计收(4) 按货物的重量或尺码从高计收(5) 按货物重量、尺码或价值三者中选择一种最高的运费计收(6) 按货物重量或尺码选择其高者,再加上从价运费计收(7) 按每件货物作为一个

21、计费单位收费(8) 临时议定运价(open rate)如果是从价运费,则按规定的百分率乘FOB货值即可(见达后的运费)。海运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简称提单(B/L),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1) 它是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所签发的货物收据(receipt for the goods),表明承运人已按提单所列内容收到货物。(2) 它是一种货物所有权的凭证(document of title)。提单就是货物的象征。(3) 它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合同

22、的证明(evidence of the contract of carriage)。集装箱运输(container transport)是以集装箱作为运输单位进行货物运输的一种现代化运输方式。在国际航运上使用的主要为20英尺和40英尺两种,即1A型8840,1AA型8.6840;1C型8820。集装箱运输具备一系列传统运输不具备的优点:提高了货运速度,加快了运输工具、货物及资金的周转;减少了运输过程中的货差、货损,提高货运质量;节省货物包装费用,减少货物运杂费支出;简化货运手续,便利货物运输。集装箱的包箱费率有三种规定方法:(1) FAK包箱费率(freight for all kinds),

23、即不分货物种类,也不计货量,只规定统一的每个集装箱收取的费率。(2) FCS包箱费率(freight for class),即按不同货物等级制定的包箱费率。(3) FCB包箱费率(freight for class & basis),即按不同货物等级或货物类别以及计算标准指定的费率。第九章货物运输保险海上损失1. 全部损失(total loss)简称全损,系指整批货不可分割的一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全部遭受损失。(1) 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是指该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完全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的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2) 推定全损(c

24、onstructive total loss),是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后,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也就是恢复、修复受损货物并将其运送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将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2. 部分损失(partial loss),是指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即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程度的损失。(1)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的合理的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a) 导致共同海

25、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或不可避免的b) 船方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为了解除船、货的共同危险,有意识而且是合理的c) 所做的牺牲具有特殊性,指出的费用是额外的,是为了解除危险,而不是由危险直接造成的d) 牺牲和费用的支出最终必须是有效的(2) 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是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即被保险货物遭遇海上风险受损后,其损失未达到全损程度,而且该损失应由受损方单独承担的部分损失。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1) 平安险(2) 水渍险(3) 一切险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起讫时间,采用“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

26、ehouse clause,W/W Clause),即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一般附加险(general additional risk):(1) 碰损、破碎险(clash and breakage)(2) 串味险(taint of odour)(3) 淡水雨淋险(fresh water and/or rain damage)(4) 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pi

27、lferage and non-delivery,T.P.N.D.)(5) 短量险(shortage)(6) 渗漏险(leakage)(7) 混杂、玷污险(int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8) 钩损险(hook damage)(9) 受潮受热险(sweat and heating)(10) 锈损险(rust)(11) 包装破损险(breakage of packing)确定保险金额保险金额(insured amount)系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也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基础。CIF价格=发票金额凡按CIF或CIP条件达成的合同一般均规定保险金

28、额,而且,保险金额通常还须在发票金额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的百分率,即所谓“保险加成”。卖方有义务按CIF或CIP价格的总值另加10%作为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的计算公式是:保险金额=CIF(或CIP)价(1+投保加成率)CIF(或CIP)价=CFR(或CPT)价/1-保险费率(1+投保加成率)(费率表)保险金额=FOB(或FCA)价格(1+平均运费率+平均保险费率)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第四篇货款的结算第十章票据汇票(bill of exchange)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可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1) 按照出票人的不同,汇票

29、可分为银行汇票(bankers draft)和商业汇票(commercial draft)(2) 按照付款时间的不同,汇票可分为即期汇票(sight draft;demand draft)和远期汇票(time draft;usance draft)(3) 按照承兑人不同,汇票又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commercial acceptance draft)和银行承兑汇票(bankers acceptance draft)(4) 按照是否负有货运单据,汇票可分为光票(clean draft)和跟单汇票(documentary draft)汇票的使用:(1) 出票(to draw)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

30、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2) 提示(presentation)是指收款人或持票人将汇票交给付款人要求付款或承兑的行为。(3) 承兑(acceptance)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4) 付款(payment)是指汇票付款人向持票人支付汇票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5) 背书(endorsement)是一种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票据行为,是票据转让的一种重要方式。(6) 拒付(dishonour)包括拒绝付款和拒绝承兑。追索(recourse)是当汇票被拒付,持票人除可向承兑人追偿外,还有权向其前手,包括所有的背书人和出票人行使该权利。第十一章第十二章信用证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又称信用状,是出证人以自身名义开立的一种信用文件,就广义而言,它是指由银行或其他人应客户请求作出的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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