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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条例意见稿文档.docx

1、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条例意见稿文档2020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条例意见稿文档Document Writing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条例意见稿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广受关注的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20xx年3月底三审 广受关注的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为20xx年立法项

2、目,20xx年3月提交市人大会会议一审,到20xx年10月进入二审,三审于今年3月底进行。广州市人大会内司工委副主任从翠玲说,如无太大争议,三审后将提交表决。 共享单车去年以来成为市民出行的又一选择,但如何规管也引发公众讨论,其管理规定会不会增补到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中?对此从翠玲表示,共享单车是新生事物,对其发展还需要观察,目前离立法程序还有距离。 而广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也是社会聚焦点,规定草案的征求意见稿拟提出,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但市场竞争不充分、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的停车场,如果漫天要价最高将可能面临20万元罚款;根据此前市城管委透露,广州拟于今年推行“垃圾强制分类”,首先在

3、机团单位推行。20xx年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对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生产、销售、通行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管理原则和责任主体)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综合治理工作机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统一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

4、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和完善公共交通,监督管理非机动车和摩托车道路运输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生产质量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销售的监督管理。 经贸、规划、人社、财政、民政、安监、文电、环保、城管、民宗、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街道、镇职责)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本居住区内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五条(完善公交网络)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扩大和优化公交网络,推广公共

5、自行车的使用,指导区人民政府推广社区便民交通工具,完善微循环公共交通系统。 第六条(专业批发市场升级改造) 市规划、和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在相关管理工作中,应当本着有利于道路畅通和非机动车、摩托车管理的原则,合理行使相关行政许可和审批职权。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专业批发市场货物配送车管理使用制度。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配合相关部门行使本条第一至二款规定的权力。 第七条(残疾人安置就业)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从社会保障、就业等方面解决残疾人的生活保障问题,并制定配套的优惠扶持措施,多途径解决残疾人就业需求。 残联组织应当对非法营运残疾人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其通过正当途径解决就业。 第八条(调控措施

6、)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交通发展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保护实际情况,对特定种类的非机动车和摩托车采取限制通行、总量控制或者淘汰措施。 第九条(宣传要求)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途径,宣传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的法律法规,提高公众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第十条(非法客货运信息管理) 非法客货运违法行为人的有关信息纳入本市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非法客货运违法行为人的身份信息和相关处罚信息,送交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纳入本市积分入户积分扣减的审核内容;将非法客货运车辆信息以及非法客货运违法行为人的身份信息和相关处罚信息,送交公安机关纳入本市交通管理、人口

7、管理等信息系统。 第二章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 第十一条(统一车型) 本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统一车型制度。 市残联组织会同市交通、公安、质监等部门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本市实际情况确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统一车型,并制定本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置换办法。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达到报废标准置换为统一车型的,残联组织应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二条(车辆申购发售) 需使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应当向市残联组织申购,市残联组织应当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发售统一车型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第十三条(申购条件) 申购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年满16周岁; (三)具有法定伤残鉴定机

8、构出具的下肢残疾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登记制度)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领取车辆号牌、行驶证,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十五条(登记资料) 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应当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残疾人证; (二)购车发票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来历证明; (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四)具有法定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下肢残疾证明文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当天完成车辆的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牌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

9、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六条(一人一车制度)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一人一车制度,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只能申领、登记一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同一户籍下的残疾人,确需共用一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凭市残联组织备案证明核发行驶证副本,副本数量不得超过二本。未取得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行驶证副本的不得使用他人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第十七条(补领登记和变更登记) 本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灭失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车辆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重新编发号牌号码,同时补发号牌和行驶证。 第十八条(被盗抢后重新申购) 个人名下在本

10、市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被盗抢后需要重新申购的,应当提供区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被盗抢证明,并书面承诺追回被盗抢车辆后,交由残联组织折价收回。 第十九条(禁止出租、出借)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不得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出租、出借,不得利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 第二十条(年检制度)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每两年检验一次,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禁止上道路行驶。具体检验办法由残联组织会同质监、公安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强制报废) 已注册登记的残疾人轮椅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有人应当将车辆交售残联组织申请报废,残联组织应当在五日内将回收的车辆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11、。 (一)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自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使用年限达到8年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轮椅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两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车辆检验合格标志的。 禁止达到报废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 第二十二条(停放优惠) 本市各类公共场所,包括各类文化体育娱乐场馆、客运车站码头,宾馆、酒家、商场、医院、居民小区及街道的停车场或者车辆保管站,应当设置本市号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停车位,免收或者减半收取保管费。 第二十三条(牌证使用) 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携带残疾人证、行驶证、身份证,并按照规定安装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

12、,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禁止出租、出借、转让、冒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牌证。 第三章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生产、销售、供油管理 第二十四条(禁止生产)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禁止生产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摩托车。 第二十五条(禁售区域)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电动自行车,在本市限制摩托车行驶范围内禁止销售摩托车。 在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范围内禁止销售人力三轮车。 第二十六条(禁止行为) 本市销售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销售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 (二)在本市非

13、限制摩托车行驶范围内销售未纳入全国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范围的摩托车; (三)销售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四)销售无合法来源或者加装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 第二十七条(告知义务) 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政府部门有关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禁止上路行驶和限制上路行驶的告示,并向购买者告知本市有关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和限制上路行驶的规定。 因销售者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购买者购买的车辆无法上道路行驶的,购买者可以依法要求退货。 第二十八条(禁止加、改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拼装非机动车和摩托车; (二)在非机动车和摩托车上加装

14、动力装置、车篷、座位等设备或装置; (三)更换非机动车和摩托车动力装置或者改变排气装置的尺寸; (四)拆除或者改动非机动车和摩托车消音、限速、尾气处理装置; (五)其他影响非机动车和摩托车通行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 第二十九条(供油管理)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禁止向未悬挂号牌的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供油。 本市摩托车限行范围内的加油站禁止向摩托车供油。 第三十条(举报投诉) 对违法生产、销售非机动车和摩托车或者违法供油的行为,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质监、工商、经贸部门举报、投诉。质监、工商、经贸部门接到举报或者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回复举报人。 第四章道路通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禁

15、止通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下列车辆行驶: (一)电动自行车; (二)未在本市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摩托车; (三)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和摩托车; (四)本市禁止上道路行驶的其他非机动车。 禁止在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范围内行驶、停放人力三轮车,市政、环卫等单位因作业需要除外。 第三十二条(限制通行) 上道路行驶的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其他非机动车应当遵守本市禁止通行或限制通行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安全技术要求) 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保持制动器、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施性能状况良好。 第三十四条(营运管理) 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人力

16、三轮车等非机动车不得从事经营性客运或货运活动。 第三十五条(停放要求)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停车场不得停放电动自行车,在本市限制摩托车行驶范围内的公共停车场不得停放摩托车。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指引条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违法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驾驶人处一百元罚款,并扣留车辆移交市残联组织收回,车辆收回处理办法由市残联组织另行制定。 对非法出租、出借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17、,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两年内不得向市残联组织提出购车申请。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驾驶人处一百元罚款,并扣留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行驶证至车辆检验合格。 第三十八条(对违法生产、销售的处罚) 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由质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处理。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销售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违反告知义务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三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拒不退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18、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违反禁售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销售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理,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对拼装、加装、改装及销售非机动车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或者从事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规定供油的

19、处罚) 加油站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由经贸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或三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第四十三条(对违反通行规定的处罚) 非机动车和摩托车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收缴伪造、变造的号牌、行驶证,并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一百元罚款。 依据前款规定扣留的人力三轮车,拼装、改装车,本市不予注册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无号牌摩托车,予以没收,强制报废。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扣留的电动自行车、外市籍号牌摩托车、本市准予注册登记的二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并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

20、办相应的手续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方予发还;当事人在三十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车辆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非法营运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对非法营运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可没收从事非法营运的车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城管部门在工作中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的,应当扣留车辆并移

21、交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利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非法营运被查处三次的,由市残联组织收回所有人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辆所有人两年内不得向市残联组织提出购车申请。 第四十五条(违反停放规定的法律责任) 停车场违反本条例三十五条规定的,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可以取消停车场经营、申办资格。 第四十六条(行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生产、销售监督管理职责,不依法查处违法生产、销售非机动车和摩托车行为的; (二)不依法履行非机动车和摩托车通行管理职责,不依法查处非机动车和摩托车违法通行、非法营运、非法出租行为的; (三)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非机动车定义) 本条例所称的“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第四十八条(摩托车定义) 本条例所称的“摩托车”,是指符合国家标准的由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具有两个或者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 第四十九条(实施日期)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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