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简易程序第三章 一般程序第四章 听证程序第五章 行政处罚备案程序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维护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秩序,规范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和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行政处罚法和本规定。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行政处罚法和本规定。第三条实施广播电影电视
2、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四条实施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处罚,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第五条实施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必须依法属行告知义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六条查处违反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的案件,必须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其违法行为,并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调查取证要全面客面公正;调查程序必须合法。第七条实施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有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影电视管理部门管辖。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报请上一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指定管辖。上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直接管辖。第九条执法人员在查处案件时,应持有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并不得少于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申请其回避。(一)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