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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docx

1、福建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体系,高效有序地做好省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避免和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结合福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指导思想 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

2、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建立健全处置突发地质灾害的长效机制,掌握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主动权。 1.4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专业监测网络和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应急处置机制,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各级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1.5 适用范围 处置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

3、、地面塌陷、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适用本预案。 地震和洪水引发的地质灾害依照相关的规定处置。 2 机构和职责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出现超出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要省人民政府协助、指导应急和救灾工作的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时,根据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由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下称“省应急指挥部”)负责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需要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派出专家组的,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省应急指挥部批准后上报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区)人

4、民政府可参照省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 发生地质灾害灾情或者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时,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3 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照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3.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因地质灾害

5、造成大江大河及其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因地质灾害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或者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3.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者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

6、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3.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者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4 监测、预防预警和报告 4.1 监测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报告网络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加强对台风、暴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

7、治规划,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地震、气象、水利等部门要密切合作,构建防汛、气象、地震互联并覆盖全省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连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区)的地质灾害监测、报告、信息系统,及时传递地质灾害防治指挥和险情灾情、汛情、气象等信息。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地质灾害预防预警的有关数据资料和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源的共享,不断提高监测质量。 4.2 预防预警 4.2.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本级地质灾

8、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部门,在每年第一季度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特别是受台风影响严重的地区还应标明台风可能引发地质灾害危险点,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单位与责任人。 4.2.2 值班制度 建立健全值班制度。在汛期,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实行24小时值班;凡逢台风暴雨时,按照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部署,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双人值班,领导带班;当发生地质灾害时,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值班,认真接听各地雨情、汛情、险情、灾情报告,

9、并按规定报告、转达、处理。 4.2.3 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在汛期,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人员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生地质灾害地区的巡查、监测和防范,发现灾情和险情要及时处理和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已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要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者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紧急时,应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4.2.4 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的发放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及时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

10、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和村(居)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威胁的村(居)民;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下称“防灾明白卡”)和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下称“避险明白卡”)发放到村(居)民手中,以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印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发放。其内容包括地质灾害点的概况、威胁对象及范围、监测责任人、避险方式、避险场所与撤离转移路线、灾情预警与报告、联系人电话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所选定的避险场所和避险路线进行安全性评估,确保避险场所和避险路

11、线万无一失。 4.2.5 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与防御措施 根据福建省防洪条例规定:汛期为每年4月1日至10月15日。 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由弱到强依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等五个等级,三级、四级、五级时预报。 三级: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较大; 四级: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大; 五级: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很大。 福建省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气象局负责,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和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通过福建电视台等媒体向社会发布。 设区市人民政府接到本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报预警后,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逐级将有关信息迅速通知到地质

12、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区域内的村(居)民。各单位和当地村(居)民对照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工作。 当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为三级时,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根据雨情做好值班工作;按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部署防灾工作;乡(镇、街)、村(居)防灾负责人应适时组织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域进行巡查;隐患点和危险区域防灾责任人、监测人、村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环保协管员(下称“协管员”)应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域的监测、巡查和防范。一旦发现险情立即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采取防灾避险措施。 当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为四级时,各级人

13、民政府及有关部门24小时值班室值班,做好抢险救灾准备;乡(镇、街)、村(居)防灾负责人组织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域进行巡查,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协管员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域的监测、巡查和防范;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启动村(居)汛期地质灾害防御群众转移预案,根据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及时组织危险性较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域内的群众转移避让。 当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为五级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24小时值班室值班,领导带班,并组织做好防灾救灾工作;县(市、区)应及时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抢险救灾指挥系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启动村(居)汛期地质灾害防御

14、群众转移预案,立即组织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域内的群众转移,并组织对其它区域进行巡查和防范,派出应急小分队或者包村干部指导防灾抗灾救灾工作。 汛期地质灾害转移对象: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山坡、边坡建筑物内的群众;易发生泥石流山沟及沟口(低洼)地带的群众;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群众;其他在汛期易发生地质灾害、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地带的群众。 4.3 速报制度 4.3.1 速报范围 发生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发生人员死亡和失踪的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避免人员死亡的成功预报实例。 4.3.2 速报时限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发生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报告后,

15、应在1小时内速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应速报省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报告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时直接报省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接受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4.3.3 速报内容 地质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

16、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发展趋势和受威胁的人员与财产等,同时提出采取的对策与措施。对发生的地质灾害灾情速报内容,还应包括死亡、失踪和受伤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有新的变化时,必须及时续报。 5 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按照险情和灾情等级,实行分级响应。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防止灾情的加剧和危害的扩大。必要时,可以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 省应急指挥部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挥、协调特大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和救灾工作。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和救灾工作,负责指挥、协调中型地质灾

17、害的应急和救灾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中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和救灾工作,负责小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和救灾工作。 5.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响应(级) 发生和发现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后,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抢险救灾指挥系统,开展应急调查与监测,划定危险区域并设立警示标志,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引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有关责任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组织群众转移避灾,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设区市人民政府接到险情和灾情报告后,立即向省人民政府、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立即启动本

18、级应急预案和抢险救灾指挥系统,调集有关部门和抢险救灾力量赶赴现场,协助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开展抢险救灾工作,防止灾害发生或者险情和灾情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二次人员伤亡。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发生后,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省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省级相应应急预案,组织省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组成应急处置小组, 加强监测,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其发展趋势,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和灾害体规模,研究采取相应的应急防治措施。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现场调查防范、抢险救灾、善后处置、信息报送以及交通、医疗、物资、通讯、电力、治安保障等各项工作。及时将地质灾害人员伤

19、亡、经济损失情况和调查处置结果向省政府和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必要时,报请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派工作组赴灾区指挥或者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5.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响应(级) 发生和发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抢险救灾指挥系统,开展应急调查与监测,划定危险区域并设立警示标志,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引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有关责任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组织群众转移避灾,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疏散避灾。 设区市人民政府接到险情和灾情报告后,立即向省人民政府、省应急

20、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和抢险救灾指挥系统,调集有关部门和抢险救灾力量赶赴现场,协助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抢险救灾工作,防止灾害发生或者险情和灾情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二次人员伤亡。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发生后,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省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省级相应应急预案,组织省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组成应急处置小组, 加强监测,采取相应的应急防治措施。指挥、协调、组织各有关成员单位分别负责现场调查防范、抢险救灾、善后处置、信息报送以及交通、医疗、物资、通讯、电力、治安保障等各项工作。必要时,报请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派工作组赴灾区

21、指挥或者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5.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响应(级) 发生和发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和抢险救灾指挥系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初步判定地质灾害引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 设区市人民政府接到灾情和险情报告后,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设区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地质灾害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发生后,在设区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本市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各有关成员单位分别负责现场调查防范、抢险救灾、善后处置、信息报送以及交通、医疗、物资、通讯、电力、治安保障

22、等各项工作。组织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 加强监测,采取相应的应急防治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险情和灾情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省人民政府派工作组协助市、县(区)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5.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响应(级) 发生和发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和抢险救灾指挥系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调查,判定地质灾害引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抢险救灾,防止灾害发生或

23、者险情和灾情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 设区市人民政府派工作组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5.5 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地质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已经完成;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灾害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其它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在确认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内岩土体处于稳定、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才能稳妥地组织已转移的群众适时回迁。 6 保障措施 6.1 救灾队伍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

24、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村、居)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应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6.2 救灾资金及物质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防灾工作的需要,将地质灾害防治与救灾经费纳入计划与预算。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资金及物资分别按省财政厅财政应急保障预案和省经贸委省物资储备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6.3 地方救灾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急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6.4 应急技术保障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

25、位组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参与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会商,对突发地质灾害应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参与制订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方案和处置技术方案,对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的结束、后期评估提出建议和技术指导。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的调查和研究,可根据工作需要,组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技术组。 6.5 宣传与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培训、普及,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不断提高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受台风影响严重的地区,要

26、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宣传力度,细化地质灾害防范措施。 6.6 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发布,按照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6.7 监督检查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的经验和教训。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落实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的相关责任。 7 预案管理与更新 7.1 预案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及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设区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省人民

27、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2 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实际情况修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5年。 8 奖惩与责任 8.1 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突出贡献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 8.2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不及时按本预案要求报告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信息,不服从指挥调度,在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9

28、 附则 9.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产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气、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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