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可以申请法院鉴定吗法院鉴定申请书篇一申请人:申请事项一.请求对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事实与理由XXXX年3月23日,申请人因与离婚案向贵院起诉,并于XXXX年4月13日开庭审理。庭后,贵院认为,根据被告的病历,应该对被告进行相关行为能力鉴定。今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请求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请予批准。此致市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法院鉴定申请书篇二申请人:罗锦松(罗惊之父)性别:男出生:XXXX年11月13日通讯地址:武汉市建设大道562号(国贸新都)A座14楼武汉诚隆拍卖有限公司转联系方法:027-XXXX年XXXX年徐照华(罗惊之母)性别:女出生:XXXX年8月20日通讯地址:联系
2、方法:XXXX年XXXX年429申请事项:请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于XXXX年3月2日凌晨1点50分至凌晨2点25分对刘然做出的询问笔录以及XXXX年3月2日18时30分至19时04分对裴国爱所作的询问笔录作出司法鉴定,确定笔录内容存在虚假,&;就是不能肯定她们是否在屋中,我给她们打电话,她们不接,我觉得不正常。&;,&;早晨民警打电话,我说&;他们在外边,没事,因为他们经常不回来。&;&;两句,分别和两份笔录中的其他内容系两次形成,后面的话是篡改、添加的。申请理由:在诉讼的过程中,被告提供了一组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但是经原告及本代理人的仔细辨别,发现被告在其提
3、供的对刘然和裴国爱所作的询问笔录中存在着篡改、添加的嫌疑。其理由如下:首先,按照笔录的制作顺序,在被询问人回答&;没有补充&;的之后,笔录后面就不应该有其他内容。在被告提交的询问笔录(周明发)和询问笔录(王晓红)中均遵循这一原则。但是在询问笔录(刘然)和询问笔录(裴国爱)中,在询问人问被询问人&;还有没有补充的&;之后,被询问人回答:&;没有&;。但是之后又加上一段话。在询问笔录(刘然)中,添加了&;就是不能肯定她们是否在屋中,我给她们打电话,她们不接,我觉得不正常&;。在询问笔录(裴国爱)中,最后添加了&;早晨民警打电话,我说&;他们在外边,没事,因为他们经常不回来。&;&;一句。其次,XX
4、XX年12月8日,在罗锦松诉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一案开庭时,证人刘然出庭作证,他当庭表示自己没有说过&;就是不能肯定她们是否在屋中,我给她们打电话,她们不接,我觉得不正常&;这句话,自己签字时也没有看到这句话。再次,按照一般的书写习惯,被询问人签字时会避开笔录内容,但是在询问笔录(刘然)中,刘然所签的&;以上笔录看过,和我说的一样&;一句话已经写到笔录内容部分。第四,询问人的书写习惯是:所有记录都是沿线格的下线书写。而添加的这句话因不可能再按原习惯书写,所以将字向上挪,并随着被询问人的签字向上斜。最后,让人感到诧异的是,被告添加的这两句话,恰恰是原告起诉被告的事实和理由中对被告最为不利的部分,
5、这也是被告意图篡改笔录的动力所在。鉴于此,申请人认为被告提供的询问笔录(刘然)和询问笔录(裴国爱)两份证据中,被告存在着明显的篡改证据的嫌疑。因此特向贵院提起司法鉴定申请。请求贵院对该笔录内容的制作时间和内容的真伪性作出司法鉴定,确定被告提供的证据存在着虚假性。此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人:罗锦松徐照华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法院鉴定申请书篇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因不服市区人民法院对申请人与李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所作的(00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上诉至你院,案件目前正在审理中。在本案一审过程中,被告李向法院出示了土地使用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土地使用权证上载明使用权主体是李,转让协议载明是申请人与李所签。但是申请人从未与李签过任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协议,其出示协议的行为显然十分荒谬,没有根据,纯系造假行为。根据有关法律,土地使用权转让过户必须以双方协议和身份证件等为凭据才能现场进行。申请人从未与李签过任何转让协议,更不可能和其一道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因此其产权证来源的合法性存在十分明显的问题。可是,一审人民法院并未对以上两项文书证件进行科学鉴定,而直接予以判决。为查明事实,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李出示的土地使用权证的真伪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上的签名笔迹等进行鉴定,以利于人民法院公正判决,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沈(签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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