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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全文doc.docx

1、最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全文doc最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全文中国人口多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维护国家粮食安全, 保持社会稳定,始终是我国的一个重大问题。为此,国家专门制定基 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对基 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以满足我国未来人口和国民经济发展对农产品 的需求,为农业生产乃至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快速发展起到保障 作用。下面我就基本农田保护找来相关的条例,供大家阅读 !最新关于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 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

2、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 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 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第三条 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 严格保护的方针。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 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 并有权检 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第六条国务院土地行政

3、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 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 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第七条 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 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划定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 应当将基 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 数 量指标和质量要求。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

4、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 域内耕地总面积的80%U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逐级分解下达。第十条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 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 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需要退 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第十一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

5、定界,由县级 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 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 并抄送同级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 区的保护标志。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土 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第十二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不得改变土地承包者的承 包经营权。第十三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技术规程,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6、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三章保护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第十五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 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 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第十六条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 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 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 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 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

7、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 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 劣质地或者其他耕 地的土壤改良。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 建 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 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 满1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 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 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

8、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 的,经国务院批 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该幅土地 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重新 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 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 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第十九条 国家提倡和鼓励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施用有机肥料,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利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 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和培肥地力。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由农业行

9、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评定基本农田地力等级。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 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以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 施,并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施肥指导服务。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 并 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第二十四条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兴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

10、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在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第二十五条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 垃圾、污泥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第二十六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 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 并向 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 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 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乡(镇)人民 政府应当根据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 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

11、责任书。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地块;(二)基本农田的地力等级;(三)保护措施;(四)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五)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 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 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 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 一级人民政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拒绝。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 有权责令 纠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2、,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 的;(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 区而不划入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 处分。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

13、 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 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 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 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 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 侵占、挪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 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 情况,将其他农业生产用地划为保护区。 保护区内的其他农业生产用 地的保护和管理,可以参照

14、本条例执行。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8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同时废止相关阅读基本农田与耕地有何区别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 包括耕地、林地、草地、 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 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 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 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和基本农田保护区 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有以下特点:第一,基本农

15、田有一定的时间性。它由 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和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组成。 所谓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老百姓称之为吃饭田、保命田、永久性耕地。为 了保障人们生存需要,这部分耕地是不能占用的。所谓规划期内不得 占用的耕地,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中规划为 在一个阶段内必须保持相对稳定的耕地。 第二,基本农田是根据人口 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和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 基本农田一般都应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也就是说,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 耕地都称为基本农田。耕地与基本农田的主要区别在于: 耕地的概念 比基本农田的概念要大,基本农田只是耕地的其中一部分,而且主要 是高产优质的那部分

16、耕地,并不是所有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 一般而 言,只有那些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才视为基本农田。什么是自留地、口粮田、基本农田。根据1962年发布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即人民公社 60条)的规定,当时由生产大队或生产队划出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五 到七分配给社员家庭作为自留地,长期不变,用于开展家庭副业生产。目前国家没有规定取消自留地,但在一些地方,如在划农民宅基地时, 规定要使用本户的自留地指标。后来因实行家庭承包土地制度,也就 没有必要再调整或补充自留地了。口粮田是家庭承包农村土地的一种方式。 有些地方在人多地少 的情况下,为了更合理地配置土地生产资料, 同时又为避免向其他农 户秤谷买粮

17、带来的矛盾,把承包地分成劳力田和口粮田,无劳力 或劳力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户只承包口粮田, 不用承担农业税和征购任 务。基本农田是国家为保持农业基本生产能力而对农村土地实行的一种保护制度,也可以说是一个保护区的概念。土地法规定,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从上可见,自留田,口粮田,基本农田虽然都有一个田字,但却属于不同的概念范畴。在比较特殊的情况下,某一块田有可能过去 是自留田,现在是口粮田,同时又是基本农田。一般农田从定义上来看,是指包括规划确定为农业使用的耕地后备资源、坡度大于25度但未列入生态退耕范围的耕地、泄洪区内 的耕地和其他劣质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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