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用物项出口海关质疑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质疑管理办法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海关对出口物项和技术是否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的质疑行为,保障出口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和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以任何方式出口,以及过境、转运、通运的出口物项和技术,海关不能确定其是否需要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向出口经营者提出质疑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质疑原则】海关质疑时应遵循客观、及时、公正原则。第四条【各部门职责划分】海关总署监管部门是海关质疑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
2、负责对海关质疑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直属海关监管部门是海关质疑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关区海关质疑工作。商务部负责认定被海关质疑的出口物项和技术是否需要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第四条【质疑启动】接受申报的隶属海关或者直属海关现场部门不能确定出口物项和技术是否需要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后对其实施查验;经查验后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向所在直属海关的监管部门提出质疑报告。第五条【制发质疑通知书】直属海关监管部门经审核认为需要对出口物项和技术提出质疑的,应当在收到质疑报告的5个工作日内向出口经营者制发两用物项和技术海关质疑通知书(见附件1)。两用物项和技术
3、海关质疑通知书应当加盖直属海关业务单证专用章,同时抄送接受申报的隶属海关或者直属海关现场部门。第六条【被质疑物项和技术的处置】直属海关监管部门制发两用物项和技术海关质疑通知书的,有关的出口物项和技术暂不予放行。出口经营者未获得商务部业务答复函的,不得向海关申请办理退关手续。第七条【业务咨询申请】出口经营者应自收到两用物项和技术海关质疑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商务部提出业务咨询申请,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两用物项和技术海关质疑通知书;(二)业务咨询函(见附件2);(三)业务答复函申请表(见附件3);(四)出口合同副本;(五)出口物项和技术的技术说明;(六)出口物项和技术的最终用户及最终用途
4、情况说明;(见附件4)(七)商务部为确定物项和技术的属性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八条【受理与审查】商务部收到出口经营者的业务咨询申请材料后,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出口物项和技术进行现场核查的,商务部应当联系海关总署予以协助。第九条【答复】 除需报请国务院批准等原因外,商务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出口物项和技术无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应当向出口经营者出具业务答复函(A类)(见附件5);(二)出口物项和技术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应当向出口经营者出具业务答复函(B类)(见附件6);(三)出口物项和技术虽未列入两用物
5、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但需要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应当向出口经营者出具业务答复函(C类)(见附件7)。 商务部向出口经营者制发业务答复函的,应当加盖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印章,并抄送海关。因报请国务院批准等原因无法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出具业务答复函的,商务部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海关总署。第十条【A类处理】商务部对出口物项和技术出具业务答复函(A类)的,出口经营者应当持该函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在业务答复函(A类)有效期内,除因国家政策调整导致该函失效外,出口经营者可以持该函向同一国家(地区)多次出口相同物项和技术。 第十一条【B类处理】商务部对出口物项和技术出具
6、业务答复函(B类)的,海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对出口经营者进行处罚。出口经营者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并领取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可以在接受处罚后持证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出口经营者无法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应当在接受处罚后向海关办理出口物项和技术的退关手续。第十二条【C类处理】商务部对出口物项和技术出具业务答复函(C类),且出口经营者已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并领取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可以持证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出口经营者收到业务答复函(C类)的,可以直接向海关办理退关手续。第十三条【法律责任】商务部出具业务答复函(B类)或者业务答复函(C类)后,出口
7、经营者再次申报向同一国家(地区)出口相同物项和技术,且未向海关出具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海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对出口经营者进行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和其他走私行为,以及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办法解释】本办法由海关总署和商务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13年月日起施行。附件1:两用物项和技术海关质疑通知书经营单位: 编号:-出口口岸 报关单编号申报日期 商品名称
8、商品编码 贸易方式 规格型号 目的国(地区) 发货单位 合同协议号 金额数量及单位 依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海关对你司于年月日在(报关口岸)向国家(地区)出口商品是否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提出质疑,请于10个工作日内向商务部(机电和科技产业司)提出业务咨询申请。 海关年月日(盖章)直属海关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注:1、编号格式为:2位年份-4位关区代码-4位顺序号2、本通知书须加盖接受申报海关的业务单证用章。附件2:业务咨询函商务部机电和科技产业司:我公司拟于 年 月 日向 (国家或地区)出口 (物项或技术名称),合同号 ,
9、数量 (吨或其他计量单位),报关口岸 海关。海关对我公司出口的物项(或技术)是否需要海关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提出疑问,要求我公司向贵司申请予以明确。现特向贵司提出申请,予以审核。我公司联系方式如下:联系人:手机号:电话:传真:地址:邮编:特提供如下附件,供贵司审定:1、 业务答复函申请表2、 合同、协议书或意向书的副本3、 出口物项和技术的技术说明4、 出口物项和技术的最终用户及最终用途情况说明 公司 年 月 日 (加盖公章)附件:业务答复函申请表出口经营单位出口企业代码出口物项或技术名称进口国进口商最终目的国最终用户合同号贸易方式合同签订日期报关口岸付款方式运输方式运输路线商品情况序
10、号商品名称海关编号数量计量单位单价总值总值折美元合计商品技术描述(请对照管制清单,可另加附页)商品主要用途(可另加附页)本合同项下商品的最终用途注:本表一式两联,须一并使用,并骑缝加盖企业印章。附件4:进口商、最终用户及国内生产商情况进口商名称、地址(外文名称及中文译名) 联系人 电话/传真最终用户名称、地址(外文名称及中文译名) 联系人 电话/传真 进口商和最终用户的详细情况(可另加附页)国内生产商名称、地址 联系人 电话/传真出口商情况名称(中文名称及英文译名) 地址 主要负责人 经办人 邮编 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其他情况1、是否了解国家相关出口管制条例(办法)及其所附“出口管制清单”内容
11、? 是 否2、是否了解所申请出口产品和技术的性能或指标? 是 否3、是否了解所申请出口产品和技术的主要用途? 是 否4、是否经营过所申请出口产品和技术的出口? 是 否5、是否有专人或专门机构负责出口管制产品和技术的出口管理? 是 否6、是否了解进口商和最终用户的情况? 是 否7、是否曾与进口商有过商业往来? 是 否兹保证已如实填写上述内容,并将在出口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出口管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 年 月 日附件5: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机电和科技产业司业务答复函(A类) 编号:xxECxxxx 公司: 你公司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你公司向 (国家或地区)出
12、口的合同号 项下 吨(其他计量单位) (物项或技术名称)无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许可证,请按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本函自答复日起 个月内有效。在此期间,如国家对上述物项和技术采取管制措施,则你公司应按相关规定履行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申请手续。 为保证你公司对外贸易业务的正常开展,特建议你公司随时浏览商务部网站,关注国家有关进出口管制的政策法规,获取最新信息。商务部有关进出口管制的网站地址如下: http:/ 商务部机电和科技产业司(加盖公章) 年 月 日抄送:海关总署、 海关(直属海关) 第一联-出口经营者办理海关手续附件6: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机电和科技产业司业务答复函(B类) 编号:xxEC
13、xxxx 公司: 你公司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你公司向 (国家或地区)出口的合同号 项下 吨(其他计量单位) (物项或技术名称)需要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许可证。 你公司自收到此函起,10个工作日内前往报关口岸办理相关手续。 商务部机电和科技产业司(加盖公章) 年 月 日抄送:海关总署、 海关(直属海关) 第一联-出口经营者办理海关手续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机电和科技产业司业务答复函(B类) 编号:xxECxxxx 公司: 你公司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你公司向 (国家或地区)出口的合同号 项下 吨(其他计量单位) (物项或技术名称)需要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许可证。请你公司依据出口管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出口许可。 如你公司主动放弃出口,应自收到此函起,10个工作日内前往报关口岸办理相关退关手续。 商务部机电和科技产业司(加盖公章) 年 月 日抄送:海关总署、 海关(直属海关) 第一联-出口经营者办理海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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