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14 ,大小:28.80KB ,
资源ID:923493      下载积分:10 金币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bingdoc.com/d-923493.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债权质押合同范本Word文件下载.docx)为本站会员(wj)主动上传,冰点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点文库(发送邮件至service@bingdoc.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债权质押合同范本Word文件下载.docx

1、第十条若甲方所提供质押物存在瑕疵,应及时更换。如因甲方原 因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除应予全部赔偿外,还需按给乙方造成损失 数额的 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第十一条本合同作为主合同的附件及必备组成部分,经双方签章 后生效,与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二条本合同及主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甲、乙 双方应本着友好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乙任何一方均有权 直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的 法律效力。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或委托代理人):年月日年月日乙方:(借款人、出质人)电话:身份证号

2、:地址:(甲方)贷款方(质押权人):(乙方)借款方(质押人):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经协商一 致,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立此合同,具体内容如下:第一条乙方将自己名下的汽车,牌照号为:型号为:发动机号为:车架号为:向甲方作质押(约定该车辆于乙方收到 甲方借款时,交由甲方占有)。乙方应提供汽车相关文件已提供文 件打“/1、机动车登记证书口2、行驶证正副本原件口3、身份证原件口4、身份证复印件口5、车钥匙()把口6、保险口7、车船使用税口8购车发票口9、附加费原件(完税证)口 汽车内一切其它物品乙方已清理干净,质押车辆内乙方未清理物品,一律视作乙方放弃。 汽车外观状况 其

3、它第二条甲、乙双方认可现在该车辆的评估价值:(人民币)元。质押汽车已行驶里程数为:。第三条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元,大写:第四条借款用途:第五条借款利息、费用:借款叁拾日(月)利息;综合费用。借款同时缴清首期(月)利息、综合费用。第六条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七条车辆质押提前还款约定:不足一个月利息,按足月收取利息。第八条逾期交纳综合费用及利息按借款金额日加收 0。5%违约金。超五日乙方未交综合费及利息, 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按规定处置质物。第九条还款方式:乙方先将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一次性交 给甲方或将现金打进甲方帐户(卡上),再提车验车。第十条保证条款:1、乙方到期不能偿还甲方

4、的借款,甲方有权对质押物进行处理, 乙方到期如数偿还了甲方的借款利息、综合费用时,甲方将质押物退 还给乙方。2、乙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 用于非法活动。 3、乙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甲方的借款本金、 利息及综合费用。4、乙方违约,甲方变卖汽车所得价款超过双方认定价值部分归甲 方所有。包含违约金、赔偿金和甲方代垫的费用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 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税费等);不足认定价值乙方须向甲 方补齐至足以清偿借款本息及综合费用。第十一条乙方保证:本合同质押物一旦发生被甲方处分,乙方无 条件、

5、无偿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过户手续。(一)乙方是合法的独立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能力,能以 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二)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乙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 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法律上的瑕疵;(三)乙方对所质押的车辆拥有全部、有效、无争议、独立的所 有权或处置权,如质押车辆为共有的,其将质押车辆应已获得所有的 必要的同意和批准,并告知甲方此车辆共有人详实情况;(四)乙方向甲方所提供该车辆的全部证件、凭证、票据、资料 等均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五)乙方所质押的车辆,在此前未向第三人设置抵押或第三人 承诺不就该车辆设置抵(质)押,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

6、管;(六)乙方所质押的车辆,在此前未发生任何交通肇事及其他违 法行为牵涉;(七)乙方车辆质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所质 押的车辆赠与、转让、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给第三人,如经甲 方同意而取得的转让费等价款,应优先用于偿还本合同下的借款本息 以其他一切有关费用和款项。(八)乙方所质押的车辆的价值非因甲方原因明显减少的,乙方 应按甲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当物。(九)乙方应协助甲方实现质押权并不会设置任何障碍。乙方以上保证如有任何虚假作伪,乙方愿意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 切经济、法律责任,与甲方无涉。第十二条本合同与质押车辆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公证、登 记等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十三条本

7、合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诉讼管辖地为 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第十四条本合同自双方有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字即 可)之日起生效,若质押车辆为多人共同共有,所有共有人应在本合 同公证时,签署有效的相关文件。第十五条质物的占管:(一)本合同项下的质物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占有和保管(二)乙方应将有关质物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明文件的原件交 甲方保管。第十六条违约责任:1、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偿还本息和综合费用、不办理续期 手续、不交纳续期利息和综合费用,则甲方有权处理质押车辆,按双 方签约时共同认定的价值出售车辆。若甲方暂未出售车辆,甲方

8、享有 质押车辆的使用权、收益权。2、甲方在车辆质押期间,可以按每日 10 公里的车程行驶车辆以 维护车辆或移库。在每日 10 公里行程范围内汽车轻微刮蹭,甲方除负 责恢复外,不负责其它赔偿;质押车辆在质押期间出现交通事故,由 保险公司及责任人赔偿,且乙方有责任以车主身份负责处理事故,甲 方不负责其它任何赔偿。3、甲方在质押期间遗失车辆有关文件,由甲方支付费用,乙方配 合补办相关手续,甲方不负担乙方误工等其它损失。4、甲方在质押期间车辆被盗、烧毁、意外损坏,由保险公司赔偿, 甲方不负责任何赔偿;没有保险的车辆,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的损失 (按双方认定价值)。5、如乙方未履行此约定,甲方有权单方提前

9、终止合同并向乙方追 索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赔偿金及违约金等,行使质押权。第十七条本合同在乙方还清借款本金、利息、综合服务费后,甲 方将乙方提供的质押物和证件等返还乙方。本合同自行终止。第十八条提示条款:乙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乙方要求,甲方已经就合同条款 做了相应说明,乙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 部知晓,并予以充分、准确无误的理解。第十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以资信守。本合 同未尽事宜,双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本合同由甲、乙签字 手印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 1、车辆手续及车辆所有证件; 2、车辆过户委托书;3、车辆交接证明; 4、质押

10、人身份证复印件。甲方( 出借人、质押权人):签订地点:年月日借款人: 贷款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出质人:( 1)(2)(3)借款人因 需要,向贷款人申请借款,经出质人质押担保,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上 述贷款。经各方协商一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管理规定, 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主要借款内容1。借款金额、用途、种类、利率、期限: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日计息,按 结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第二条提款和还款分期提款、还款计划:借款人在提款前应向贷款人递交具体的提款计划,并提供表明 借款合理用途的书面文件。3。贷款人按提款计划办理借款凭证手续,在 个

11、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在本合同期限内,实际放款日、还款日和实际借款 额以借款凭证为准。4。借款人应主动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按 双方约定的分期还款计划还款;不主动归还的,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 人帐户中扣收。第三条还款资金来源借款人应用下列资金,但不仅限于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 款本息。第四条质押内容出质人自愿以 等动产、权利(详见抵押物品清单)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出质给贷款人,主动质押担保内容如下:质押担保期间:自设定抵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清偿 完毕止。质押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 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费用。质物评估价值 万元,实际质押额

12、为 万元。抵押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质物未设定其他担保,所有权无争议。5。出质人应在 年月 日之前将质物移交贷款人占有,质物的权利证书和相关文件一并移交贷款人保管,质押期间, 贷款人应妥善保管质物。贷款人为安全、方便也可将质物委托与出质 人约定的第三人保管。6。质押财产在质押担保期间,由质押人办理财产保险,保险单由 贷款人保存,如发生保险责任内损失,保险理赔款应作为出质财产较 贷款人存入专户或用于提前清偿贷款本息,不足部分由借款人另行提 供担保。7。按担保法规定,应办理质押合同登记的,出质人应按规定向有 权部门办理质押登记和其他法定出质手续,所登记质押权存续时间, 应与质押担保

13、期间一致。8。未经贷款人同意,出质人不得将质物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经 贷款人书面同意而取得的转让费、许可费或价款,应向贷款人提前清 偿所担保的债权。9。质物的保险、鉴定、运输、保管、评估、登记等费用由借款人 承担。10。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归还或不足归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 有权以质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兑现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质 权。不足受偿部分,贷款人有权继续向借款人追偿。1111。贷款人按照本合同规定提前收回贷款时,有权按第四条第 款规定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12。当出质人或借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卷入或即将卷入诉讼 纠纷,或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时,贷款人有权提前处分质押

14、财产,实现债权。13。在本合同担保期间内,出质人的担保责任不因借款人与其他 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和借款人财力状况的变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 和贷款人条款的无效而受到任何影响或免除。14。出质人应予赔偿因其自身过失造成的贷款人损失,向贷款人 支付借款金额 %的赔偿金。第五条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借款人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政策性 贷款帐户管理及资金结算管理的规定;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 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借款人必须严格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否则,贷款人 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 款。同时,对违约使用部分

15、,按日利率 计收利息。借款逾期而又未签订延期还款协议,贷款人对借款逾期部分按 日利率 计收利息。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会报表和统计报表等 资料,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检查;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包括 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等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借款人有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联营等改变经营方式行为, 均应最迟于变更前 30 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积极落实债务;否则,贷 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借款人不得擅自对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以担保政策性贷款得安 全。借款人对外任何担保均应提前 30 天通知贷款人,并以不超过其净 资产总额为限。否则,贷款人有

16、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 损失的防范措施。借款人发现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贷款 人,并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贷款人应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未能及时提 供贷款的,应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付给借款人 违约金。对贷款人的违约行为,借款人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行反映;因 贷款人的违约行为而受到损失的,有权要求贷款人给予赔偿。承担政策性任务的借款人,有权享受政策性贷款的各项优惠 政策;贷款人不得擅自提高贷款利率,不得无故提前收回贷款。第六条合同的变更本合同生效后,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借款人因客观原因造成不能还清贷款的,应在贷款到期前1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

17、申请,经出质人同意后由贷款人决定是否延 期。同意延期还款的,签订延期还款协议。各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者。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方、担保方更换法定代表人,改变住所时,应在变更后 10 天内书面通知贷款人。第七条争议的解决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条合同附件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延期还款协议书、授权委托书、变更本 合同条款的协议、抵押物清单和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出质人提供的其 他有关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九条其他事项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规定办理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借款人、贷款人、出质人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签约日期:年月日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