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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docx

1、人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人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2.试验检测从业人员上岗资格分为。试验检测工程师、试验检测员、辅助试验检测员。3.人员培训、考核是定期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每年的工作计划、以不断提高人员的素质。4.采用分散、集中、自学与讲课相结合的办法,对全室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5.集中学习,有计划、有目的的对试验规范、规程、标准进行学习,对新颁布的试验规范、规程及时组织学习。6.除定期参加上下级组织的试验操作培训外,本室人员每年举办一次试验项目操作培训,由试验工程师现场讲课操作展现,互相提高试验操作水平,培养新生力量。7.对近期现行规范、规程组织全室人员及时学习和讨论,并及时贯彻实施,对新

2、标准、新规范、规程做到试验人员个个熟悉。8.结合本室的计量认证,组织学习质量手册,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第二篇: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关于印发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的通知环发xx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xx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xx39号),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1.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2.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附件一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

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为环境管理和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准确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统称环境监测机构)。第三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是指在环境监测的全过程中为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实施的全部活动和措施,包括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改进和质量监督等内容。第四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贯穿于监测工作的全过程。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

4、政主管部门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具有领导和管理职责。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第六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对本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负责。应主动接受上级环境监测机构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并积极参加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研究、监测资质认证、持证上岗考核、质量管理评比评审、信息交流和人员培训等工作,持续改进、不断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第七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有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明确其职责,并具备必要的专用实验条件。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的主要职

5、责是:(一)负责监督管理本环境监测机构各类监测活动以及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切实保证环境监测工作质量;(二)组织和开展质控考核、能力验证、比对、方法验证、质量监督、量值溯源及量值传递等质量管理工作,并对其结果进行评价;(三)负责本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申报与日常管理,国家级和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组织和实施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工作;(四)建立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和规定、质量管理工作的动态信息库;(五)组织和实施环境监测技术及质量管理的技术培训和交流;(六)组织开展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质量管理的监督与检查;(七)负责本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的信

6、息汇总和工作总结;(八)参与环境污染事件、环境污染仲裁、用户投诉、环境纠纷案件、司法机构的委托监测等涉及争议的监测活动。第三章工作内容第八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及辐射环境监督站建设标准(试行)的要求进行能力建设,完善人员、仪器设备、装备和实验室环境等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基础。第九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依法取得提供数据应具备的资质,并在允许范围内开展环境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的合法有效。第十条从事监测、数据评价、质量管理以及与监测活动相关的人员必须经国家、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考核认证,取得上岗合格证。所使用的环境监测仪器应由国家计量部门或其

7、授权单位按有关要求进行检定或按规定程序进行校准。所使用的标准物质应是有证标准物质或能够溯源到国家基准的物质。第十一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使质量管理工作程序化、文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并保证其有效运行。第十二条环境监测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评价和综合报告、数据传输等全过程均应实施质量管理。(一)监测点位的设置应根据监测对象、污染物性质和具体条件,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进行,保证监测信息的代表性和完整性。(二)采样频次、时间和方法应根据监测对象和分析方法的要求,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

8、执行,保证监测信息能准确反映监测对象的实际状况、波动范围及变化规律。(三)样品在采集、运输、保存、交接、制备和分析测试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样品质量。(四)现场测试和样品的分析测试,应优先采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方法;需要采用国际标准或其他国家的标准时,应进行等效性或适用性检验,检验结果应在本环境监测机构存档保存。(五)监测数据和信息的评价及综合报告,应依照监测对象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标准或评价方法进行评价和分析。(六)数据传输应保证所有信息的一致性和复现性。第十三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积极开展和参加质量控制考核、能力验证、比对和方法验证等质量管理活动,并采取密码样、明码样、空白

9、样、加标回收和平行样等方式进行内部质量控制。第十四条质量管理实行报告制度。下级环境监测机构应于每年年底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环境监测机构提交本机构及本辖区内各环境监测机构当年的质量管理总结,向上一级环境监测机构提交下一年度的质量管理工作计划。第十五条对用户关于环境监测数据异议的核查、环境监测质量投诉事件的仲裁和环境监测质量事故的处理等工作,应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处理,并在其领导下进行调查和取证。第四章经费保障第十六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经费(包括公务费、业务费和设备购置费等)应给予保证,并确保专项使用。第五章处罚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所在地或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10、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一)向外报出的监测数据是由未取得上岗合格证人员完成的;(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三)编造或更改监测数据,以及授意编造或更改监测数据的。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暂行)同时废止。附件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考核(以下简称持证上岗考核)工作,保证考核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

11、,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统称环境监测机构)中一切为环境管理和社会提供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的监测、数据分析和评价、质量管理以及与监测活动相关的人员(以下统称监测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持有合格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方能从事相应的监测工作;未取得合格证者,只能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监测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第二章职责第三条持证上岗考核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国家级和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管理工作,其中国家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实施,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

12、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委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组织实施。省级环境保护局(厅)负责辖区内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管理工作,省级环境监测机构在省级环境保护局(厅)的指导下组织实施。第四条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组织本机构环境监测人员的岗前技术培训,保证监测人员具有相应的工作能力。第五条申请持证上岗考核的单位(以下简称被考核单位)向负责对其进行考核的单位(以下简称主考单位)提出考核申请,并填报持证上岗考核申请表。被考核单位在持证上岗考核组(以下简称考核组)进入现场考核之前,按照考核组的要求,做好考核准备,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第六条主考单位根

13、据被考核单位的申请制定考核计划,组建考核组,负责指导和监督考核组按计划实施考核,审核考核方案和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报告(以下简称考核报告),并负责将考核结果上报合格证颁发部门审批。第七条考核组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命题及制定参考答案、确定被考人员的考核项目和考核方式、实施考核及阅卷和评分、向主考单位提交考核报告。考核组工作由考核组组长负责。第三章考核内容与考核方法第八条考核内容包括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根据被考核人员的工作性质和岗位要求确定考核内容。(一)基本理论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环境保护基本知识、环境监测基础理论知识、环境保护标准和监测规范、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知识、常用数据统计

14、知识、采样方法、样品预处理方法、分析测试方法、数据处理和评价模式等。(二)基本技能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布点、采样、试剂配制、常用分析仪器的规范化操作、仪器校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数据记录和处理、校准曲线制作、样品测试以及数据审核程序等。(三)样品分析是指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对发放的考核样品进行分析测试。第九条基本理论的考核方式为笔试,原则上采取闭卷形式进行。第十条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考核采取现场操作演示与样品测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项目的确定以具有代表性、尽量保证覆盖被考核人的实际能力为原则,一般考核项目数不少于被考核人申请项目的30%.对有标准样品的项目,原则上进行标准样品的测试考核。对没

15、有标准样品的项目,可采取实际样品测定、现场加标、留样复测、现场操作演示、提问、人员比对和仪器比对等考核方式。考核组根据测定结果、实际操作规范程度以及回答问题的正确程度评定考核结果。第十一条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中没有考核的项目,由被考核单位自行考核认定(以下简称自认定)。自认定情况经被考核单位核签后报考核组,随考核报告一同报主考单位。考核组在现场考核时抽查自认定情况,抽查比例不少于5。以现场考核时间为基准年,在同年度和上一年度参加国家和省级能力验证并考核合格者、参加标准样品定值并被采纳者,可认为自认定合格。第四章合格证的管理第十二条国家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合格证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省级环境

16、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合格证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颁发;其他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合格证,由各省级环境保护局(厅)颁发。第十三条合格证有效期为五年。第十四条监测人员取得合格证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持证资格,收回或注销合格证:(1)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者;(2)编造数据、弄虚作假者;(3)调离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者。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环境监测人员合格证制度(暂行)同时废止。第三篇: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为了确立统计人员必要的上岗条件与合法地位,确保统计人员的业务

17、素质,稳定统计队伍,加强统计管理,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从xx年月份开始,对我镇专业统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每位统计人员必须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或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并参加统计继续教育。二。在岗统计人员中无统计证者,要及时到所在县统计局申领临时统计证。临时统计证有效期限暂定为一年。在一年有效期限内,持临时统计证者应培训合格考取统计证。首次领取临时统计证后二年内仍不能考取统计证者,不得再申领临时统计证,由其所在地政府统计部门建议其所在单位另择合适人选上岗。三:统计证领取后不慎遗失的,应持所

18、在单位四:持证的统计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调任其有关证明及时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新证。他工作。如确需调动,必须先补后调,并办清交接手续。五:统计人员申报统计员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六:各单位必须任用持有统计证的人员从事任职资格,须持有统计证。统计工作。已在岗统计人员中无统计证者须持有临时统计证。凡任用未取得统计证或临时统计证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所在县统计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规定予以处罚。第四篇: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1、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经主管部门审核领证,方可上岗和业,持证上

19、岗。2、每一特种作来人员,属于哪一级培训部门培训的,所在部门或单位必须按规定进行送培。3、培训部门因其它原因暂时不安排培训的,可委托下一级培训部门代培、培训,考试合格后颁发临时证可以上岗作业。但以后有培训安排时必须及时送培。4、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一律进行全脱产培训。5、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后,刚上岗的一段时期内,不准单独上岗作业,必须由有一定实践经验的该工种人员带班,直到能熟练操作为止。6、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定期复训,复训合格办证后方可继续上岗。7、矿主管部门必须建立特种作业人员专项档案,妥善保存。第五篇: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一、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中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安全标准化建设的进一步深化,也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必然要求。二、建立安全管理人员台帐和挡案,确保持证上岗。三、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安全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四、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按章操作,拒绝违章指挥。五、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向现场科室负责人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六、单位应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再培训,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及事故处理、典型案例分析、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管理先进经验、应急救援和应急预案的编写。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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