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92 ,大小:64.63KB ,
资源ID:9351742      下载积分:3 金币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bingdoc.com/d-9351742.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docx)为本站会员(b****8)主动上传,冰点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点文库(发送邮件至service@bingdoc.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docx

1、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一、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 31、总则 3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43、安全生产层级监督管理 54、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65、对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76、对建设、勘察、设计和其他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87、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98、附则 10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1第一章 总 则 11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12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6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7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19第六章 法律责任 21第七章 附 则 25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

2、6第一章 总则 26第二章 建筑许可 26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28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30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31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32第七章 法律责任 34第八章 附则 36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7第一章 总则 37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37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38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40第五章 监督管理 43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45第七章 法律责任 45第八章 附则 49五、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 501、总则 502、术语 503、基本规定 524、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 53

3、5、工程实体质量监督 55 6、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567、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578、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和信息管理 57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59七、山东省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细则 63八、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68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75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质200518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完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借鉴部分地区经验,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

4、合实际执行。各地要注重总结监管经验,创新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方式,全面提高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水平。 附件: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十月十三日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1、总则 2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33、安全生产层级监督管理 44、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55、对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66、对建设、勘察、设计和其他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77、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88、附则 91、总则1.1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监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

5、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和装饰装修工程等实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3本导则所称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各方主体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责任,以控制和减少建筑施工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众利益的行为。 1.4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遵循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监督安全保证体系运行与监督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全面

6、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监督执法与服务指导相结合的原则。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针对有关责任主体和工程项目,健全完善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2.1.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2.1.2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制度。 2.1.3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制度。 2.2.4建筑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制度。 2.1.5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2.1.6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 2.1.7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2.1.8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 2.1.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有关制度。

7、 2.2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在本级机关建立以下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2.2.1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多角度、全方位分析,找出事故多发类型、原因和安全生产管理薄弱环节,制定相应措施,并发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 2.2.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在本行政区域内各市、县及有关企业中设置安全生产联络员,定期召开会议,加强工作信息动态交流,研究控制事故的对策、措施,部署和安排重大工作。 2.2.3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在重大节日、重要会议、特殊季节、恶劣天气到来和施工高峰期之前,认真分析和查找本行政区域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薄

8、弱环节,深刻吸取以往年度同时期曾发生事故的教训,有针对性地提早作出符合实际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2.2.4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公示和跟踪整改制度。开展本行政区域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工作,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经常性的向社会公布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名录、整改措施及治理情况。 2.2.5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层级监督与重点地区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检查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和制定各项监管措施情况;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分析,结合重大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及在专项整治、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重点监督检查地区。 2.2.6建筑工程安全重特大

9、事故约谈制度。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要与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约见谈话,分析事故原因和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工作措施。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要与发生事故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有关责任主体的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并将约谈告诫记录向社会公示。 2.2.7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2.2.8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评查制度。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事故处理等行政执法文书、记录、证据材料等立卷归档。 2.2.9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信用监督和失信惩

10、戒制度。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并利用网络、媒体等向全社会公示,加大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力度。 2.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工作实际,不断创新安全监管机制,健全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水平。3、安全生产层级监督管理3.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层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3.1.1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 3.1.2建立完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规、标准情况。 3.1.3建立和执行本导则2中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情况。 3.1.4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情况。 3.1.5建筑工程特大伤害未遂事故、事故防范措施、重大事

11、故隐患督促整改情况。 3.1.6开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执法情况。 3.1.7其它有关事项。 3.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层级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是: 3.2.1听取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汇报。 3.2.2询问有关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情况。 3.2.3查阅有关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监督执法案卷和有关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 3.2.4抽查有关企业和施工现场,检查监督管理实效。 3.2.5对下级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反馈监督检查意见。4、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4.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是: 4.1

12、.1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情况。 4.1.2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 4.1.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4.1.4三类人员经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情况。 4.1.5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4.1.6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制定和实施情况。 4.1.7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理情况。 4.1.8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制定情况,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提供及使用管理情况。 4.1.9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及实施情况。 4.1.1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立与落实情况。 4.1.11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检查开展和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4.1.

13、12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公示与监控情况。 4.1.13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情况。 4.1.14其它有关事项。 4.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方式主要是: 4.2.1日常监管 4.2.1.1听取工作汇报或情况介绍。 4.2.1.2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和资质资格证明。 4.2.1.3考察、问询有关人员。 4.2.1.4抽查施工现场或勘察现场,检查履行职责情况。 4.2.1.5反馈监督检查意见。 4.2.2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 4.2.2.1对于承建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程项目,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4.2.2.2发现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企业从事施工活动的

14、,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进行处罚。 4.2.2.3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对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4.2.2.4对于发生重大事故的施工企业,立即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生产安全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跨省施工的,由事故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事故情况通报给发生事故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 4.2.2.5对向不具备法定条件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及向承建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的违法发证责任。5、对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5.1建设行政主管

15、部门对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5.1.1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的情况,以及在监理规划和中型以上工程的监理细则中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面情况。 5.1.2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情况。 5.1.3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 5.1.4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 5.1.5审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承诺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标准要求情况。 5.1.6复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各种设

16、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情况。 5.1.7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5.1.8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5.1.9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事故隐患情况或暂时停工情况;整改结果复查情况;向建设单位报告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情况。 5.1.10其他有关事项。 5.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可参照本导则4.2.1相关内容。6、对建设、勘察、设计和其他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6.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6.1

17、.1申领施工许可证时,提供建筑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情况;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的情况。 6.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拨付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情况。 6.1.3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的情况。 6.1.4履行合同约定工期的情况。 6.1.5有无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行为。 6.1.6其它有关事项。 6.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勘察、设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6.2.1勘

18、察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情况;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察文件情况;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情况。 6.2.2设计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情况;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重点部位、环节以及提出指导意见的情况;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结构的建筑工程,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的情况。 6.2.3其它有关事项 6.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他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6.4.1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出租单位提供相关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合格证明的情况; 6.4.2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

19、设设施安装单位的资质、安全施工措施及验收调试等情况; 6.4.3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检验检测单位资质和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情况。 6.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勘察、设计和其他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可参照本导则4.2.1相关内容。7、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7.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7.1.1在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企业和现场各项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开工要求,并将审查结果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主要内容是: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制度、机构建

20、立情况,安全监管人员配备情况,各项安全施工措施与项目施工特点结合情况,现场文明施工、安全防护和临时设施等情况。 7.1.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查结果进行复查。必要时,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7.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开工后的安全生产监管。 7.2.1工程项目各项基本建设手续办理情况、有关责任主体和人员的资质和执业资格情况。 7.2.2施工、监理单位等各方主体按本导则相关内容要求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 7.2.3施工现场实体防护情况,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情况。 7.2.4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情况。 7.2.5其它有关事项 7.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

21、况的监督检查可采取下列方式: 7.2.1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和现场防护、文明施工情况。 7.2.2询问有关人员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履行情况。 7.2.3反馈检查意见,通报存在问题。对发现的事故隐患,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立即停工,限期改正。对施工现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7.2.4监督检查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安全监督检查记录。 7.2.5工程竣工后,将历次检查记录和日常监管情况纳入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安全信用档案,并作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的重要依据。 7.2.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群众有关建

22、筑工程安全生产的投诉或监理单位等的报告时,应到施工现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 7.2.7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7.2.8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本辖区内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在工程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逐步推行网格式安全巡查制度,明确每个网格区域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人。8、附则8.1本导则中的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8.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除执行本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8.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23、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导则制定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 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 10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11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5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6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18第六章 法律责任 20第七章 附 则 2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

24、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

25、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

26、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

27、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第十五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28、,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

29、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

30、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二十五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