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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订稿Word格式.docx

1、沧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业路29号。第三条 学院类别为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举办者为沧州市人民政府。第四条 学院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院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和职业岗位能力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第六条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沧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第七条 学院坚持依法治校,实施民主管理。第八条 学院实行二级管理模式,积极探索混合所有制管理模式。第二章 学院的功能与教育形式第九条 学院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第十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

2、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第十一条 学院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第十二条 学院依法招收学生,对学生实施教育。学院实施普通高等职业技术教育,适当开展成人高等教育,积极拓展继续教育。第十三条 学院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专科生为主。第十四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学、科研、实训和实践活动。第十五条 学院依法颁发学业证书。第十六条 学院积极开展学术研究、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社会服务等工作。第十七条学院积极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促进教育教学国际交流。第三章 管理体制第十八条 学院按规定并根据需要自主设置内设机构和所属教学、科研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配置。第十九条 中

3、共沧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是学院的领导核心。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第二十条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二)讨论决定

4、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六)

5、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七)加强对学院系(院)、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八)全面履行党内监督各项职责,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第二十一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加强和规范学院党的政治生活,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

6、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第二十二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第二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沧州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第二十四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7、第二十五条 院长的主要职责(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

8、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六条 院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实

9、行院长统一领导、副院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院长主持院长办公会议,处理学院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第二十七条 学院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是学院改革、建设、发展等重大事项的咨询机构和重要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机构。审议专业设置、教学、科研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职称等有关事项。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各学科在教学、科研上成就显著,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组成,其中行政领导不得超过三分之一。第二十八条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依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教职工代表

10、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和中层干部。(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

11、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学院依法设置工会。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工作机构,履行教代会职权,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第二十九条学院共青团、各民主党派及群众组织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第三十条学院设立教学系(部)。系(部)是学院人才培养、专业建设、科学研究等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各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部)重大问题的决策形式,按照其议事规则实施决策。第三十一条 学院图书馆、档案室、网络管理

12、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第三十二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院附属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做好运营与管理。第四章 教 学第三十三条 坚持学院工作以教学为中心,教学工作以学生为中心,以育人为根本任务,积极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确保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第三十四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教育教学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学院依法制定和完善切合学院实际的各项规章制度。第三十五条 学院各项工作须服从和服务于育人的根本任务。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贯彻“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建立“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工作机制,推进“教书育人、管

13、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工作的有效开展。第三十六条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通过课堂教学以及社会实践等途径,教育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第三十七条 学院按照教育部相关要求组织学院的教学工作,指导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教师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完成教学任务。学院依据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检查和评估教学活动。第三十八条 全面实施和推进素质教育,不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优化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法,改进教学手段和教学形式,完善考核方法,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协调发展。第三十九条 课堂教学是完成教学任务的主渠道,专业实习、社会实践、毕业论文(设计、创作阐述)以及

14、国防教育、军事训练是教育教学的重要环节。第四十条 加强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逐步建成一批院级、省级、国家级重点专业和课程。第四十一条 学院建立、健全对教学质量的动态监控和管理,实行教学督导制度、教学工作考评制度,完善学生评教制度,确保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第四十二条 学院鼓励教师个人和集体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实行教学研究课题立项制度,支持将教学研究成果应用于教学实践中。每年划拔专项经费用于教师开展教学研究工作。第四十三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国内外高校、学术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第四十四条 积极推进产、学、研合作,本着服务、有为、双赢的原则,探索校企合作模式,建立校企合作办学、合作开发等

15、活动基地。第四十五条 学院接受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对人才培养工作水平的评估。第五章 学 生第四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树立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按照国家和学院的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和资助。(三)按照国家和学院的规定获得公正的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

16、书,品学兼优者可获得优秀学生称号或其他奖励。(四)经学院批准,学生可以在校内发起成立学生社团,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院或者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有权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 学生公平接受就业创业指导与服务。(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四)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爱护并合

17、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五)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十九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引导和管理。学院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第五十条 学院在学生中成立共青团和学生会组织,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活动。第五十一条 学院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第五十二条 学院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学院依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奖励或者处分。第六章 教职员工第五十三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教师、教辅等专业技术人员、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组成。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系列的主体岗位。教师由具有

18、优良师德、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善于教书育人、能够进行学术创新、获得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相应岗位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第五十四条 学院对教职员工的人事管理实行聘用和岗位管理制度,实行聘期制管理,聘期为3-5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按专业技术岗位进行聘任;管理人员按管理岗位进行聘任;工勤人员按工勤技能岗位聘任。学院根据专业技术岗位需要设置部门岗位聘任指数。可高职低聘或不聘、缓聘、待聘、返聘、延聘等;对于一些特殊专业或特殊需要的人才,可低职高聘,聘请为名誉副教授、教授。第五十五条 学院对教职工进行定期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建立健全以聘用

19、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实绩为重点内容的考核办法,将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人员岗位、奖惩、收入分配、职称评聘以及解除、续订聘用合同的基本依据。第五十六条 学院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一)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七)就职务、职称、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八)聘约规定的权利。(九)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五

20、十七条 学院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学院规章制度。(二)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三)恪尽职守,勤勉工作。(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五)聘约规定的义务。(六)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十八条 学院对履行义务中业绩突出的教职员工给予奖励。学院对不履行义务的教职员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教职员工受记过、记大过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处分期满后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第五十九条 学院逐步提高与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建立教职员工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教职员工

21、通过教代会、工会、学术委员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院管理,维护自身权益。第六十条 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第六十一条加强教师培养、培训工作。拓宽教师进修渠道,鼓励中青年教师在职攻读高一级学位。为教师参加进修培训和开展教学、科研以及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也为其他教育工作者在职接受继续教育提供便利。第六十二条 学院要把“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学院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尤其是专业课青年教师实践教学能力将作为重要培养环节。第七章 经费、资产、财务、后勤第六十三条 学院以政府财政拨款和利用市场机制、多渠道办学筹措经费相结合的方式合法获取经

22、费。第六十四条 学院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以及全体教职工的监督。第六十五条 学院的财务会计制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教育部联发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性财政法规及对会计工作的各种规范性文件行使财务管理职能,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合理、科学地管理和使用教育经费,规范院内经济秩序,完成国家交予的各项任务。第六十六条 学院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学院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第六十七条 学院资源配置以发展规划和年度事业计划为基本依据,坚持财政平衡的可持续发展理念。第六十八条

23、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第八章校训 校徽校旗校歌第六十九条学院校训:“知行合一,厚德强技”。第七十条 学院校徽:主图案由沧州的铁狮子剪影及展开的书组成。第七十一条学院校旗:蓝天白云下的沧州职业技术学院。旗面底色为天蓝色,旗面正中书写“沧州职业技术学院”,旗面左上角为沧州职业技术学院校徽,二者均为白色。预示沧州职业技术学院天高海阔,办学事业蒸蒸日上,宏图大展,同时又暗含“天行健,君子当自强不息”之意。第七十二条学院校歌:沧州职业技术学院之歌。第九章 附则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自河北省教育厅核准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是学院运行的基本规范,院内其它规章制度应依据章程制定、修改,规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无效。第七十五条 学院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发生变化。(二)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三)学院管理体制、学院发展目标发生变化。本章程需要修订时,由院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要求并说明理由,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学院党委批准,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中共沧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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