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关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范文一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预防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民风习俗,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我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内;(二)文物保护单位围墙外侧和历史建筑保护点50米以内;(三)车站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其周围100米以内;(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
2、区内;(六)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校及其周围50米以内;(七)山林、公园等重点防火区;(八)酒店、宾馆、娱乐场所及其周围100米以内;(九)集贸市场等人口密集场所及其周围50米以内;(十)其他可能引发火灾、爆炸、人身伤亡等事故的场所二、以下区域除禁止燃放区外为限制燃放区:(一)市区千帆西路、千帆东路、宁康东路、学子路、环城东路、隔河东路、清河北路、环城西路、城西路、西新路、汇丰路、宁康西路所形成的闭合区域;(二)柳市镇、北白象镇、虹桥镇建成区。三、限制燃放区可以在下列时间燃放烟花爆竹:(一)春节(农历除夕至正月初六);(二)立春;(三)元宵节。重大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经公安机关许
3、可,可以在指定时间和地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四、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道、走廊、窗户等地方燃放;(二)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四)不得以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二)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广大市民要树立安全、文明燃放烟
4、花爆竹的意识,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燃放有关规定,并对违法燃放行为予以举报。市公安局:110市市政园林局:XXXX年9、XXXX年XXXX年乐成街道办事处:XXXX年XXXX年城东街道办事处:XXXX年XXXX年城南街道办事处:XXXX年XXXX年柳市镇政府:XXXX年XXXX年北白象镇政府:XXXX年XXXX年虹桥镇政府:XXXX年XXXX年关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范文二为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防治大气污染,预防火灾等安全事故发生,保障群众健康,全力打造洁净、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县政府决定在划定的
5、区域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襄汾县主城区范围以内:东至上庄、柴村;西至西外环;南至解村坡、纺织厂;北至襄台线,含上述四至道路。二、限制燃放时间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凡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红色、橙色、黄色预警公告起至解除预警(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三天除外),一律禁止燃放。三、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任何时间内在以下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一)文物保护单位;(二)车站、高铁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六)山林
6、、草原等重点防火区;(七)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四、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时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五、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时间、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局根据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引起火灾或者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广大市民要移风易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共同维护城
7、市公共环境。八、对在限制区域、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任何单位和公民都有义务劝阻和举报,举报电话:110。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襄汾县人民政府年1月23日关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范文三为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防治大气污染,预防火灾等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自即日起在划定区域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霍州市市区主城区范围以内:东至东环路、西至霍侯一级路、南至南环路、北至工业路,含上述四至道路。二、限制燃放时间: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凡市重污染天气
8、应急指挥部发布红色、橙色、黄色预警公告起至解除预警时段(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三天除外),一律禁止燃放。三、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任何时间在以下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一)文物保护单位;(二)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四、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时段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五、在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引起火灾或者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广大市民要移风易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共同维护城市公共环境。八、对在禁止和限制区域、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任何单位和公民都有义务劝阻和举报,举报电话:110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霍州市人民政府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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