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推动企业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应急管理部(包括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工作。其他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按照其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开展,应急管理部门予以协助。第三条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行分级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建设管理,按照应急管理部(包
2、括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相关规定执行。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市应急管理部门按要求出具推荐意见。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建设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及小微企业的建设管理,各区应急管理部门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主创建、第三方机构评审的原则。第五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应对照国家和本市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企业所处的行业特点、生产工艺、安全风险等,建立、运行适合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突出体现企业安全生产个性化管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效性。第六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应以持续提升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
3、全生产为目标,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为基础,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建立持续有效运转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筑牢安全防线,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城市运行安全。第七条市应急管理部门指导本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公开公平的方式确定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以下简称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以下简称评审单位)。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要求。鼓励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组织积极参与评审工作。第八条评审组织单位负责评审单位日常管理、申请材料审查、下达评审任务、评审报告审查和抽样现场复核、开展年度抽查、评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维护、评审
4、人员培训考核与管理、档案管理等具体工作。评审组织单位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第九条评审单位负责现场评审工作。评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基本条件如下:(一)具有法人资格,无违法行为记录;(二)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三)有健全的与评审工作相关的管理制度、程序文件和质量控制体系等;(四)配备满足需要的评审人员。评审单位应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日常管理,强化评审质量控制,增强评审人员责任意识。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对其现场评审结论负责。第十条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评审人员应当按照“服务企业、科学公正、独立客观、确保质量、力求实效、廉洁自律”的要求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市、
5、区应急管理部门监督。第十一条鼓励各区应急管理部门、产业园区结合实际,采取措施,激励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第二章 创建与申请第十二条企业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的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企业应当成立标准化创建工作组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准确辨识企业所属行业,对照相应评定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并通过应急管理部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提交。自评发现的不符合项应当及时进行整改。第十三条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实行自愿申请。申请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证书的企业,需取得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区应急管理部门和企业在沪上级主
6、管单位的推荐意见后,在提交自评报告的同时提出评审申请。第十四条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三)申请评审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死亡、3人以上(含3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及社会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四)无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列出的重大事故隐患;(五)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已建立并有效落实;(六)上海市危险化学品
7、和工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按规定进行投保;(七)未被列入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国家相关行业评定标准要求高于本条款的,按照行业评定标准执行;低于本条款的,按照本条款执行。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企业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除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一)、(二)、(五)、(六)、(七)项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已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并持续运行2年以上(含2年),或者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并经市应急管理部门同意;(二)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
8、、使用(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一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经营活动5年以上(含5年)且至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重伤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三)无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列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国家相关行业评定标准要求高于本条款的,按照行业评定标准执行;低于本条款的,按照本条款执行。第三章 评审与复核第十六条评审组织单位收到企业评审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随机派发至评审单位;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
9、申请企业。评审单位与申请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向评审组织单位提出回避。第十七条评审单位接受评审任务后,应当根据申请企业所属行业、生产工艺等,成立评审工作组,指定评审工作组组长。评审工作组的人员组成应当满足评审需要的专业能力。第十八条评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有关规定等进行评审。对容易发生火灾、爆炸、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中毒窒息等事故的重点设施、部位、场所、区域及作业活动等,应当进行重点评审。第十九条评审单位应当将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告知企业,指导企业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已经完成整改的不符合项仍应纳入扣分范围。企业应当及时整改
10、评审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并对整改完成情况逐项书面说明;不符合项采取承诺整改方式的,应当明确整改责任人、时限、措施、资金、预案等。不符合项整改完成情况(包括承诺整改的)、核实确认结果,由评审单位一并放入评审报告。第二十条评审单位应当邀请企业所在区应急管理部门派员参加现场评审工作,并将评审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告知区应急管理部门。对申请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市应急管理部门可以直接查处申请企业存在的严重违法行为。第二十一条评审过程中发现企业不满足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条件,存在评定标准明确的否决项,或者评审得分未达到相关要求的,评审不予
11、通过。第二十二条评审结果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要求的,申请企业可在整改完善后重新申请评审,或者根据评审实际达到的等级重新提出申请。第二十三条评审单位应当在收到评审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评审工作(不含企业整改时间),并在评审工作完成后1个月内将评审报告及企业整改情况提交评审组织单位。第二十四条评审组织单位收到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及企业整改情况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评审组织单位应当退回评审单位并说明理由。评审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修改完善,重新提交。第二十五条评审组织单位应当抽取一定数量的企业组织现场复核,对有疑问的企业必须纳入现场复核范
12、围。现场复核的重点包括评审单位的评审程序、评审报告与现场情况的一致性、有无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等。第二十六条现场复核发现评审单位未严格履行评审程序、评审报告未如实反映企业真实情况、评审人员专业能力不能满足评审要求等情形的,评审组织单位应当向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评审报告未如实反映企业真实情况的,评审组织单位应当根据现场复核情况,重新确定评审是否通过。现场复核新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评审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告知企业所在区应急管理部门。第二十七条审查符合要求的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应当在其网站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将审查结果报市应急管理部门。第四章 公告、发证与期满复评第二十八
13、条市应急管理部门经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文予以公告,并抄送相关部门;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通知评审组织单位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九条经公告的企业,由评审组织单位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证书,有效期3年。在有效期内,企业应当每年进行1次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并提交至应急管理部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第三十条企业在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有效期内变更生产经营范围和生产经营场所的,应当及时告知评审组织单位,并重新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其中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企业自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开始申请。第三十一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可自愿申请复评,换
14、发证书。申请复评时,如评审标准已经更新,应当按照新标准进行自评,并提出评审申请。第三十二条企业满足以下条件,期满后可直接换发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一)按照规定每年向应急管理部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提交自评报告,并在企业内部公示;(二)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三)应急管理部门在周期性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工作中,未发现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或者重大隐患;(四)未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未扩大生产经营许可范围。第三十三条企业申请复评时,最近一次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中不符合项的整改完成情况需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提交。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
15、应当保持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第三十五条市应急管理部门将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列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进行抽查。各区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属地监管要求,对辖区内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进行日常监管。第三十六条取得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并予以公告:(一)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二)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三)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取得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经组织评议,依照前款第一项处理:(一)
16、未遵循评审过程中的承诺,未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情节严重的;(二)未按期落实评审过程中的整改承诺,可能带来严重后果的;(三)有其他不符合申请条件和评审否决项的情形的。第三十七条被撤销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的企业,应当向原发证单位交回证书,由市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公告。自撤销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依据有关规定、自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重新提出申请。第三十八条取得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出现关闭等情形的,由市应急管理部门注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并予以公告。第三十九条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的监督管理。评审组织单位每年应当对一定数量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
17、企业进行抽查。发现企业存在第三十六条所列情形的,向市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提出撤销其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的建议。评审单位应当规范标准化评审工作,定期开展自查自纠,确保各项评审质量管控措施有效落实,评审人员专业能力满足评审需要,评审报告如实反映企业真实情况。第四十条评审单位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的,市应急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对评审单位进行警示约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评审资格;对评审中存在弄虚作假、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评审单位,取消评审单位资格;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评审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评审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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