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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1、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中央有关部门(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为加强和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财政部、商务部在清理和整合外经贸相关资金政策的基础上,对2010年印发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114号)及有关具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了新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为确保工作平稳衔接,对本办法施行前已按原办法向

2、财政部、商务部上报资金申请且尚未完成相关审核及资金拨付的,可按原办法在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相关工作;对本办法施行前我部已按原办法下达资金,但尚未拨付至具体项目承担单位的,可按原办法规定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关工作。附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 商务部2014年4月9日附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优化对外贸易结构、促进对外投资合作、改

3、善外经贸公共服务等的专项资金。第三条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要求:(一)落实国家对外开放和宏观经济政策,有利于稳定和拓展外需,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二)履行中国在国际贸易投资协定中的义务,有利于建立互利共赢的国际经济合作机制。(三)坚持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有利于推动转变外贸发展方式,促进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四)发挥市场主体作用,促进扩大对外投资合作,有利于国际国内资源要素有序流动、优化配置。第四条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商务部共同管理,财政部和商务部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制定外经贸发展专

4、项资金管理制度;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制定具体业务管理制度。(二)商务部根据外经贸事业发展需要,建立有关重点项目库,提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财政部负责审核资金支持重点,编制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预算。(三)商务部会同财政部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支持方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并建立信息管理系统,为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信息反馈、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提供技术手段;财政部负责审核资金支持方案并拨付资金,会同商务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五条 中央有关部门(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

5、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机构)或本地区所属企业、单位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监督及绩效评价等工作。第二章 资金使用方向及分配方式第六条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一)支持欠发达地区等外经贸发展薄弱领域提高国际化经营能力,促进外经贸协调发展。(二)促进优化贸易结构,发展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培育以技术、品牌、质量和服务等为核心的国际竞争新优势。三)引导有序开展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等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四)鼓励扩大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国内紧缺的资源性产品进口。(五)完善贸易

6、投资合作促进、公共商务信息等服务体系,促进优化贸易投资合作环境。(六)其他有利于促进我国外经贸发展事项。第七条 对于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子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分配资金:(一)本办法第六条(一)所规定使用方向,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二)本办法第六条(二)所规定使用方向,其中:承接国际服务外包、技术出口等处于探索阶段的使用方向,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地方改善有关公共服务)相结合方式分配资金;其他使用方向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三)本办法第六条(三)所规定使用方向,其中: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等处于探索阶段的使用方向,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中央企业和单位开展的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采取项

7、目法分配资金;其他使用方向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四)本办法第六条(四)所规定使用方向,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五)本办法第六条(五)、(六)所规定使用方向,对中央企业和单位承担事项及处于探索阶段的使用方向,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其他使用方向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第八条 因素法分配资金主要依据当年预算规模、各地区均衡性因素、相关工作开展情况、项目库、以前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欠发达地区倾斜因素等,结合年度工作重点确定相关因素权重,进行测算及安排资金。第九条 项目法分配资金主要采取贷款贴息、保费补助、资本投入、事后奖补、先预拨后清算等方式,对通过合规性审核的开展相关业务的企业、单位,或通过竞争性谈判、招标等

8、开展约定业务的受托单位、合作单位等予以支持。第三章 资金申请、审核及下达第十条 财政部、商务部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年度外经贸工作重点、项目库及预算安排等,制定印发有关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年度工作文件,明确年度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及有关具体要求。第十一条 申请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按本办法第六条(三)所规定的使用方向在境外开展业务的,还应当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三)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使用方向,已开

9、展相关业务。(四)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六)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第十二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类企业、单位,均可按规定程序通过中央有关部门(机构)或省级商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中央企业、单位由集团公司汇总后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供本办法第十一条中规定条件的合法证明材料。第十三条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按以下程序审核和下达:(一)中央有关部门(机构)或省级商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将所属企业、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按照年度工作文件明确的时间汇总上报商务部、财政部,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二)商务部会同财政部

10、对审核合格项目,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进行公示(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不适合公开的事项除外),并提出资金支持方案。财政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对经公示无异议项目审核拨付资金。(三)对由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上划中央本级执行的资金,应当符合部门预算管理工作规程有关规定,并按照中央部门预算编制的时间要求,分解细化到具体企业、单位和具体项目,直接上划列入中央本级当年预算。(四)中央有关部门(机构)和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资金(或拨款文件)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实施企业、单位。第十四条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按以下程序下达:(一)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财政部审核后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资金拨

11、付至省级财政部门。(二) 省级财政部门、省级商务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年度工作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所属企业、单位项目申报、审核、公示及资金拨付等工作。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不得采取因素法将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分配至下级财政部门。第十六条 对由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上划中央本级执行的资金,除特殊规定事项外不能用于中央部门自身工作经费。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 中央有关部门(机构),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商务部门按照财政部和商务部的要求,对本单位、本地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绩效评价,形成总结报告,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总结报告,包括资金到位情况、支持项目明细、资金使用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

12、建议等,上报财政部、商务部。第十八条 财政部、商务部对各中央有关部门(机构)、各地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并对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评价。第十九条 获得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条 相关企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

13、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114号)、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18号)、商务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商财发2008211号)、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87号)、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进口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42号)及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31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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