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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登记规例.docx

1、商业登记规例第310A章:商业登记规例1997-6-30 0:0发文单位:香港发布日期:1997-6-30执行日期:1997-6-30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第310章第14条)1959年2月13日(本为1959年A8号政府公告)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本规例可引称为商业登记规例。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30/06/1997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分行登记证”(branchregistrationcertificate)指根据本条例第6(3A)条发出的登记证;“商业登记证”(businessregistrationcertificate)指根据本条例

2、第6(3)条发出的登记证。(1984年第56号第20条)第3条 申请登记 版本日期 01/04/1999根据本条例第5条提出的业务或分行业务登记申请,须按以下方式向局长提出(a)如属个人经营的业务,须以表格1(a)申请;(b)如属法人团体经营的业务,须以表格1(b)申请;(c)如属合伙或其他一人以上的团体经营的业务,须以表格1(c)申请;及(d)如属分行,须以表格1(d)申请。(1992年第378号法律公告)该申请书须连同以下费用的全数缴付(i)本条例附表1第1项或本条例附表2第2项(视属何情况而定)所订明的费用;及(ii)征费。(1992年第378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52号法律公告)第4

3、条 登记册 版本日期 01/04/1999(1)局长在接获以第3条所订定的表格提出的申请后,须编给该项申请一个识别号码。(2)局长须备存一本由以下资料组成的登记册(a)根据本条例第5条或1952年商业管制条例*(1952年第14号)第4条向局长提出的申请内所提供的资料,并不时以局长根据本条例第8条所接获的资料补充或代替;及(b)根据第(1)款编给各项申请的识别号码。(3)登记册(a)的备存形式须可容许检索现存于册内有关任何业务的所有记项,而在检索时,有关任何其他业务的记项是不会被同时检索出来的;(b)不需以文件的形式备存。(4)局长可删除及毁灭在登记册上与任何业务有关的记项,但该业务须已于紧接

4、其记项被删除的日期前的一段10年或以上的连续期间内停止经营。(1999年第52号法律公告)(4A)在以下情况下,局长可从登记册上删除就有关业务记入的所有详情(名称及根据第(1)款编给各项申请的识别号码除外)(a)局长断定于紧接删除详情的日期之前的10年期间内,有关业务一直属未能追查;或(b)于紧接删除详情的日期前的10年的连续期间内,经营有关业务的人一直未有就该业务缴付本条例所规定的订明商业登记费或订明分行登记费或征费。(1999年第52号法律公告)(4B)如局长已根据第(4A)(a)或(b)款删除任何详情,他须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在登记册上记录该项删除。(1999年第52号法律公告)(4C)如

5、就某业务记入的详情已根据第(4A)(a)款从登记册上删除,而经营该业务的人向局长提供使局长能够追查该业务的资料,而所有关于该业务的尚欠费用及征费(连同任何须缴付的罚款)已获缴付,则局长可在登记册上恢复记录该等已删除的详情。(1999年第52号法律公告)(4D)如就某业务记入的详情已根据第(4A)(b)款从登记册上删除,而所有关于该业务的尚欠费用及征费(连同任何须缴付的罚款)已获缴付,则局长可在登记册上恢复记录该等已删除的详情。(1999年第52号法律公告)(4E)如局长已根据第(4C)或(4D)款恢复记录任何详情,他须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在登记册上记录该项恢复。(1999年第52号法律公告)(4

6、F)如就任何业务记入的任何资料在紧接删除日期前的10年期间内,已被局长根据本条例第8条接获的资料所取代,则局长可从登记册上删除该等资料;局长也可删除在紧接删除日期前的10年期间内一直是过时的就任何业务记入的任何资料。(1999年第52号法律公告)(4G)任何已根据第(4F)款从登记册上删除的资料,均不得在登记册上恢复记录。(1999年第52号法律公告)(5)在本条中,凡提述任何业务,亦包括提述任何业务的分行。(1992年第378号法律公告)注:*1952年商业管制条例”乃“BusinessRegulationOrdinance1952之译名。第5条 商业登记证及分行登记证 版本日期 01/04

7、/1999(1)商业登记证及分行登记证的格式须如表格2所示。(1A)局长须在商业登记证及分行登记证内注明该登记证的生效日期及届满日期。(1999年第52号法律公告)(2)在根据第7条而订明的费用获缴付后,局长可发出具表格2格式的商业登记证或分行登记证复本。(1984年第56号第20条)第6条 申请豁免 版本日期 30/06/1997根据本条例第9条提出的豁免申请,须以表格3提出,并须将表格递送局长。第7条 费用 版本日期 01/04/1999(1)根据本条例第19条发出1份文件的核证副本或摘录的收费为$45。(1974年第64号法律公告;1974年第30号第5条;1980年第23号第2条;19

8、83年第1号法律公告)(2)根据第5条发出1份商业登记证复本或分行登记证复本的收费为$36。(1983年第1号法律公告;1984年第56号第20条;1990年第284号法律公告;1992年第297号法律公告;1994年第64号法律公告;1995年第56号法律公告)(3)根据本条例第19A条发出的资料的摘录的费用为$45。(1999年第3号第18条)第8条 豁免 版本日期 01/01/2000以下业务豁免受本条例的条文管限(a)擦鞋业;(b)根据小贩规例(第132章,附属法例)须领取牌照经营业务的各类小贩业务,但在任何建筑物的主要构筑物内经营的业务除外。(1984年第56号第20条;1995年第

9、13号第2条;1999年第78号第7条)第9条 表格 版本日期 01/04/1999本规例所提述的表格如下所列商业登记号码.表格1(a)第3条商业登记规例个人在香港经营业务的商业登记申请书A段1.申请人全名(a)英文全名:.(b)中文全名(如适用的话):.(c)别名(如有的话):.(a)身分证号码:.(b)护照号码(如无身分证号码):.3.住址:.4.所经营业务的资料(a)所用名称(i)英文名称(ii)中文名称:.(b)营业地点的地址:.(c)业务描述及业务性质:.(d)开业日期:.如在此后任何时间有任何适用商业登记证(在商业登记条例(第310章)第6条中界定)就上述业务发出,本人欲/不欲*选

10、择该等商业登记证内所注明的届满日期均为自其内所注明的生效日期起计的3年届满之日。申请人证明书本人核证本申请书所列详情属实及本人在上述业务中并无合伙人。日期.签署.(东主)*删去不适用者。B段本署专用。(1992年第378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52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90号法律公告及1999年第44号第30条)商业登记号码.表格1(b)第3条商业登记规例法人团体的商业登记申请书A段A部1.如法人团体是在香港成立为法团(a)法人团体名称(i)英文名称(ii)中文名称:.(b)注册办事处地址:.(c)成立为法团的日期:.2.如法人团体并非在香港成立为法团,而公司条例(第32章)第XI部适用于该

11、法人团体时:(a)法人团体名称:.(b)成立为法团的地方:.(c)其详情已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交付的居港的人的姓名及地址(d)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第XI部注册的日期:.3.如法人团体并非在香港成立为法团,而公司条例(第32章)第XI部并不适用于该法人团体时:(a)法人团体名称:.(b)成立为法团的地方(c)成立为法团的日期:.B部4.所经营业务的资料(a)所用名称(i)英文名称(ii)中文名称:.(b)营业地点的地址:.(c)业务描述及业务性质:.(d)开业日期:.如在此后任何时间有任何适用商业登记证(在商业登记条例(第310章)第6条中界定)就上述业务发出,本人欲/不欲*选择该等商业登记证内

12、所注明的届满日期均为自其内所注明的生效日期起计的3年届满之日。申请人证明书本人核证本申请书所列详情属实。日期.签署.全名.*身分证号码护照号码(如无身分证号码):.住址.职衔.(例如董事、经理或秘书)*删去不适用者。B段本署专用。(1992年第378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52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90号法律公告及1999年第44号第30条)商业登记号码.表格1(c)第3条商业登记规例合伙或其他非属法团的团体在香港经营业务的商业登记申请书A段1.所经营业务的资料(a)所用名称(i)英文名称(ii)中文名称:.(b)营业地点的地址:.(c)业务描述及业务性质:.(d)开业日期:.2.合伙人(1

13、)(a)姓名或名称(b)别名(如有的话)(c)*身分证号码/护照号码/商业登记号码(d)*住址/注册办事处地址:.(2)(a)姓名或名称(b)别名(如有的话)(c)*身分证号码/护照号码/商业登记号码(d)*住址/注册办事处地址:.(3)(a)姓名或名称(b)别名(如有的话)(c)*身分证号码/护照号码/商业登记号码(d)*住址/注册办事处地址:.(4)(a)姓名或名称(b)别名(如有的话)(c)*身分证号码/护照号码/商业登记号码(d)*住址/注册办事处地址:.(5)(a)姓名或名称(b)别名(如有的话)(c)*身分证号码/护照号码/商业登记号码(d)*住址/注册办事处地址:.(6)(a)姓

14、名或名称(b)别名(如有的话)(c)*身分证号码/护照号码/商业登记号码(d)*住址/注册办事处地址:.如在此后任何时间有任何适用商业登记证(在商业登记条例(第310章)第6条中界定)就上述业务发出,本人欲/不欲*选择该等商业登记证内所注明的届满日期均为自其内所注明的生效日期起计的3年届满之日。申请人证明书本人核证(a)本申请书所列详情属实;及(b)(凡业务为合伙时)本人已将业务的所有合伙人列出。日期.签署.姓名.*身分证号码护照号码(如无身分证号码).在合伙或其他非属法团的团体内的职衔.(例如合伙人(如属合伙)/主要高级人员)*删去不适用者。B段本署专用。(1992年第378号法律公告;19

15、99年第52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90号法律公告及1999年第44号第30条)商业登记号码:.表格1(d)第3条商业登记规例在香港经营分行业务的商业登记申请书A段1.所经营业务的资料(a)所用名称(b)商业登记号码(如已登记):.2.所经营分行业务的资料(a)所用名称(i)英文名称(ii)中文名称(b)地址(c)业务描述及业务性质(d)开业日期:.申请人证明书本人核证本申请书所列详情属实。日期.签署.姓名.*身分证号码/护照号码.在已登记业务中的职衔.(例如董事、经理、秘书(如属法人团体)/合伙人或主要高级人员(如属合伙或非属法团的团体)/或东主)*删去不适用者。B段本署专用。(1992年第

16、378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52号法律公告)正本复本表格2第5条商业登记条例(第310章)商业登记规例商业分行登记证业务法团所用名称.业务分行名称.地址.业务性质.法律地位.生效日期届满日期登记证号码登记费及征费机印所示登记费及征费收讫$(1999年第52号法律公告)商业登记号码.表格3第6条商业登记规例根据商业登记条例第9条要求豁免缴付登记费及征费申请人姓名.申请人地址.业务名称.营业地址.以往6个月内业务的平均*销售收入总额(如属新的业务,则为该业务在开业后的首6个月内的估计平均*销售收入总额):每月$.要求自././.起计一年内获得豁免。(年)(月)(日)申请人声明书本人为上述申请人,

17、声明如下(a)本人为上述业务的*东主/合伙人/主要高级人员及并无在所述地址以外的任何地址经营业务;(b)除上述业务外,本人并无经营其他业务;(c)本申请书所载陈述均属真实正确,又本人明白税务局人员可就以上所陈述的平均销售或收入总额(视属何情况而定)进行调查,及如发现所陈述的款额属于虚假时,本人可被检控。日期.签署.*删去不适用者。申请人注意任何人如被裁定犯向局长作出虚假陈述的罪行,可处第2级罚款或监禁1年,或第2级罚款兼监禁1年(商业登记条例(第310章)第15(1)(i)条)。(1992年第378号法律公告;1995年第338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52号法律公告)表格4第4(2)条商业登记

18、条例(第310章)宗教式保密宣誓或非宗教式保密宣誓本人.(全名)居于.(地址)为税务局人员,并获委任根据商业登记条例执行职责,现谨以宗教方式宣誓*本人对根据上述条例执行本人的职责时可能获悉与非宗教方式至诚郑重宣誓任何人的事务有关的一切事宜,任何时间皆会予以保密及协助保密,并除非经成文法则明文授权,否则本人不会将任何该等事宜传达予与该等事宜有关的人或其获授权代表以外的任何人(但根据上述条例执行本人的职责则不在此限),亦不会容受或准许任何人接触税务局局长所管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纪录。.于.年.月.日在香港.以*宗教方式在本人面前宣誓,非宗教方式.监誓员*删去不适用者。(1973年第1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47号第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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