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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_2篇(共7页)4100字.docx

1、海口市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政策性强,关系到社会和部队的稳定。对于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稳定军心,加强国防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下文是海口市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欢迎阅读!海口市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最新版第一条为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及海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下列条件退出现役的义务兵:(一)服现役期满退出现役的;(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

2、)致残,经部队评定伤残等级并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2.经驻军团级以上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和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第三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第四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市人民政府成立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市安置部门),设在市民政部门,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接收和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义务兵接待安置所需经费,由市安置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向市财

3、政部门编报年度预算,由市财政部门给予安排,单独列支。第五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实行全社会平衡负担安置义务的办法。驻市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的义务。第六条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地理原因,经中央军委批准提前或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第七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所在区、镇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认真组织接待,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第八条退伍义务兵应在回到原征集地30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市安置部门报到,然后到所在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并凭市安置部门出具的介绍

4、信和有关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第九条原是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由市、区、镇人民政府按下列规定安置:(一)对确无住房或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由市、区财政部门每年拨给一定数量的经费,帮助其解决住房困难;(二)对有一定专业和技术特长的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由市或区、乡(镇)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服务机构,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三)对于从事农业生产的退伍义务兵,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资金、种苗、肥料、农药、技术、培训、税收等方面给予照顾和扶持;(四)有关单位和部门向农村招聘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对退伍义务兵应予以优先考虑;(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按城镇退伍义务兵的待遇给予安排工作:1.

5、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二级英雄模范奖章以上荣誉称号的和荣立二等功以上者;2.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的二、三等伤残军人;3.经本省、市、区人民武装部批准接枪入伍并服满现役的烈士子女或同胞兄弟姐妹;4.入伍前为孤儿或入伍前随父母共同生活,在服役期间父母双亡而孤身一人的;5.女性退伍义务兵。第十条因征地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退伍义务兵,由征地单位负责安置或发给安置费。第十一条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工作,依法保障第一次就业,具体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在每年退伍时间结束后三个月内,由市安置部门拟定分配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接收单位下达安置任务,退伍

6、义务兵凭市安置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到接收单位报到;(二)对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二级英雄模范奖章以上荣誉称号的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应优先照顾;对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技术特长;(三)对有一定专业和技术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安置;(四)要求自谋职业的城镇退伍军人,应在退伍回到本市后一年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市安置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市安置部门按本市上一年度社会年平均工资乘以服役年限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市安置部门不再负责安排工作。其个人档案转由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管理;(五)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按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标

7、准发给生活补助费。第十二条入伍前户口不在本市和在服役期间户口迁入本市(不包括家庭变迁者)的退伍义务兵,退伍后应回原户口所在地,市安置部门不负责安排工作。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城镇退伍义务兵,不予安排工作:(一)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二)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三)在部队服役期间或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罪(过失犯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四)因犯错误(或劳动教养)被部队作中途退伍处理的;(五)不符合征兵政治条件规定入伍作中途退伍的。有退伍证的前款所列人员,由市安置部门出具证明落户;无退伍证的,公安部门凭部队师级以上机关的证明办理落户手续。其档案转由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

8、人民政府管理。第十四条因残、因病的退伍义务兵,在部队办完退伍手续后回到本市,市安置部门应予接收,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安置:(一)因战、因公(病)致残的二、三等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应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区、镇有条件的,可以在区、镇企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应当就地准予办理城镇户口,按规定增发伤残军人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二)患有精神病、麻风病的退伍义务兵,因病情较重入院治疗,所需医疗费,入伍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市财政开支;入伍前为正式职工的,由原单位负责。生活困难的,由市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三)患有其他慢性病的退伍义务兵,退伍时部队应将驻军团级以上医院出具

9、的有关病历材料装入本人档案,并在退伍军人登记表中予以记载。退伍后需住院治疗的,所需费用自理。对于长期治疗不愈以致生活严重困难的,市民政部门应酌情给予补助和救济。第十五条义务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第十六条退伍义务兵入伍前是在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复学的,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的,可由本人或原学校向市或区教育部门申请,另行安排到相应的学校就读,毕业后享受同届毕业生待遇,市安置

10、部门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第十七条退伍义务兵报考本市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国家公务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第十八条退伍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因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本市其父母现住地落户安置的,须由其父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和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报请市安置部门审查批准。第十九条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分配工作后,其军龄和待分配时间(从部队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一年)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工资级别按照国家关于义务兵退出现役回到地方工作的有

11、关规定执行,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第二十条退伍义务兵按计划分配到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事业单位的,可实行劳动合同制,接收单位应按规定给予签订合同。对申请招收合同工的单位,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在受理时应当保留10-15%的招工指标安排退伍义务兵。对未能完成退伍安置任务的单位,原则上不允许招工。第二十一条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通知后,逾期三个月无正当理由,并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市安置部门不再负责安排工作,停发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第二十二条自市政府下达安置任务之日起,各接收单位必须按分配任务,在十个工作日内到市安置部门办理接收手续。第二十三条退伍义务兵接收安置工作,可实行

12、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办法。对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接收单位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经济补偿形式承担安置义务,由接收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安置部门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按每个安置指标5万元支付安置转移金。接收单位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安置转移金划入市安置补偿金专项帐户。安置转移金由市安置部门掌握调控转移支付,主要用于鼓励退伍义务兵自主择业的资金补偿、教育培训及购买养老、医疗保险等相关事务。第二十四条因工作需要接收跨市、县的城镇退伍义务兵,接收单位应当向市安置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并报经其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接收。但拒绝接收或未能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安置任务的单位,不得接收跨市、县的退伍义务兵,

13、公安以及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五条对拒绝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或未能完成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并由市安置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市安置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收取安置转移金,并按每个安置指标处以XXXX年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民政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口市人民政府XXXX年7月10日发布的海口市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海府XXXX年54号)同时废止。退伍义务兵人员范围退伍义务兵是指退出现役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一、服现役期满退出现役的义务兵;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1)应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2)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应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过治疗半年未愈的;(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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