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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docx

1、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2020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 积金提取使用行为,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公 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 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木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 提取管理。第三条(管理主体)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 中心)负责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第四条(提取原则)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可以按照 木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和其他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

2、积金。职工每年度均可以按照木规定提取一定额度的住房公积金用于 住房消费。第二章住房消费情形和提取额度第五条(住房消费提取情形)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发生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按照 规定中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 购买住房(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或者保障性住房,下同);(二) 支付房租;(三) 偿还购买本市范围内住房的贷款木息;(四) 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的住房;(五) 其他住房消费。第六条(可提取时间段)在同一时间段内,职工仅能选择一项住房消费情形提出中请,并 不得重复申请;在同一项情形中存在多套住房消费情况的,每次中请 提取时,职工仅能选择其中一套住房中请提取;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 购

3、买住房的,每套住房仅能申请提取一次。前款规定中的同一时间段是指职工上次办理提取业务至本次中 请办理提取业务之间的时段;未办理过提取业务的,同一时间段是指 职工木次中请办理提取业务之前的所有可提取月份。发生木规定第五条第(一)、(四)项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的,该住 房消费情形发生时间与职工中请提取时间应当相隔在两年以内。住房 消费情形发生时间以相关收据、发票和税票等凭证(以下简称凭证)开 具时间计算。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本规定第五条第(二)、(三)、(五)项规定 中的住房消费情形的,该住房消费情形应当发生在职工按照暂行办 法缴存住房公积金之后。第七条(购房提取额度)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住房的

4、,职工木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 有一套住房时,可提取额不超过账户余额,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职 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可提取额不超过账户 余额的60%,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2019年9月30日起,职工木人及 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不予提取。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建造、翻建、大修木市范围内住房的,可提 取额度按照前款规定执行。职工在购房总价款中实际支出的费用,按照该套住房房地产权属 证书或者经本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列明的权利 人份额计算;未明确份额的,按照该套住房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经本 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列明

5、的权利人数量平均计 算。第八条(租房提取额度)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在 木市范围内无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每月可提取额不 超过中请当月应缴存额的50%,当年度未提取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累 计提取。前款规定中职工通过住房公积金网点柜台提取的,每年申请提取 不超过两次;职工通过公积金中心自助服务平台提取的,自2019年口 月2日起,每月可以申请提取一次。第九条(还贷提取额度)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买木市范围内住房的贷款本息的,职 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职工 实际还贷额;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每月 可

6、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60%,且不超过实际还贷额;2019 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 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职工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应是前款规定中应偿还贷款木息住房的 权利人。本条第一款规定中职工选择按月还贷委托提取的,每月提取一次; 未选择按月还贷委托提取的,每年度中请提取一次,提取申请应当自 每次还贷行为发生之H起两年内提出。本条规定中的每月可提取额应根据职工住房贷款银行或者征信 系统提供的还贷数据,经公积金中心审查后确定。第十条(其他住房消费提取额度)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其他住房消费的,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 当月应缴存额的30%,当

7、年度未提取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前款规定中职工通过住房公积金网点柜台提取的,每年申请提取 一次;职工通过公积金中心自助服务平台提取的,自2019年12月1 日起,每月可以申请提取一次。第三章其他情形和提取额第十一条(其他提取情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 退休;(二)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三) 男性年龄满5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45周岁,失业且住房公 积金账户封存满2年;(四) 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五) 户籍迁出本市;(六) 户籍不在木市并己申请基木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转移手续;(七)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八

8、) 职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第十二条(其他情形提取额度)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任一情形的,职工 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至(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己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 手续,并应当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八)项情形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用于支付当期医院相关治疗费用中的自费部分。第十三条(死亡提取)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 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并应当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第四章提取程序和证明材料第十四条(预约机制)职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申请提

9、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通过公 积金中心自助服务平台申报并预约。第十五条(审核时限)公积金中心应当在受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中请之日起3个工 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予提取的决定,木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准 予提取的,由受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办理支付手续,资金转入 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储蓄账户中;不予提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不子提取的原因。第十六条(基木材料)职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中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交下 列基木材料:(一)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二) 身份证;(三)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职工家庭成员的住房消费的,应当提交 家庭成员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等家庭

10、成员关系证明材料。职工委托配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受托人除提交本条第一款 规定的基本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职工委托其 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受托人除提交木条第一款规定的基本材 料外,还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第十七条(住房消费情形提取材料)职工按照木规定第五条第(一)、(三)、(四)项规定情形中请提取的, 除提交木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基木材料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另行提 交相应证明材料:(一)购买商品住房的,一手房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经本市房 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二手房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契税税票;(二) 购买政策性(保

11、障性)住房的,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木市 政策性(保障性)住房购房合同、专用收据或者购房发票;(三) 异地购买住房的,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购房发票或者契税 税票;无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提交经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 房合同、购房发票或者契税税票;(四) 偿还购买木市范围内住房的贷款木息的,提交贷款合同、抵 押合同、还款证明;按月还贷委托提取的,需另行提交与公积金中心 签订的按月还贷委托提取协议书;(五) 建造本市范围内的住房的,提交土地权属证明、市规划国土 部门出具的用地批复、报建批复或者其他批准证明文件、购买建筑材 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六) 翻建本市范围内的住房的,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

12、、市规划国 土部门出具的翻建批复或者其他批准证明文件、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 施工费用的发票;(七) 大修本市范围内的住房的,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市建设部 门或者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购买建筑材料 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支付房租和用于其他住房消费的,仅需提交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的基木材料。第十八条(其他情形提取材料)职工按照木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申请提取 的,除提交木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基木材料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另 行提交相应证明材料:(一) 退休的,提交退休证明;不能提交退休证明的,男性年龄应满 6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应满55周岁;(二)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13、,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交与单位 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者一级至四 级残疾人证;(三) 男性年龄满5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45周岁,失业且住房公 积金账户封存满2年的,提交本市失业职工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 或者失业人员登记证明;(四) 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交户口注销证明或者 永久居留权证明;(五) 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口迁移证明;(六) 户籍不在木市并己中请基木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转移手续的,职工木人应当己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 系中请转出和中请接续手续;职工不能办理中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 木医疗保险关系中请转出和接续手续的

14、,自申请提取之月起木市社会保险停止缴费时间满3个月的,公积 金中心受理该提取申请;(七)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交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明;(八)因职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提交二级甲等及以 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医院相关治疗费用的凭证(收费收据或者本 市社保票据),凭证开具时间与中请提取时间应当相隔在两年以内;患 者是职工家庭成员的,应当另行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结婚证、户口 簿等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第十九条(死亡提取材料)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按照本规定第 十三条规定情形申请提取的,应当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中请 表、职工死亡证明(被宣告死亡的须提交人民

15、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 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身份证明。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 受遗赠人应当另行提交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继承 权或者受遗赠权的有效法律文书。第二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提取材料)职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 请提取的,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的,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 证。第二十一条(业务表格、协议)职工按照木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所提交的相关业务表 格、协议文本,可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领取或者在公积金中心网 站下载。职工按照

16、木规定提交的身份证明及其他证明文件或者材料,应当 提交原件或者提交复卬件核验原件。第二十二条(材料补充机制)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住房公积金业务开展实际需要,对本规定中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材料拟订补充规 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后公布执行,并报市住房 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动态调整机制)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情况以及 国家、省和木市住房政策,就木规定中提取情形或者额度标准提出调 整方案,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 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第二十四条(违规处理)职工中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木规定如实中报信息和提 交证明材料。未如实中报信息或者提交证明材料的,公积金中心可以 将其信息作为不良记录录入住房公积金监管档案(系统),并将记录提 交人民银行纳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以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退回所提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经公积金中心督促或者执 法后单位补缴违规期间住房公积金的,在职工个人部分住房公积金补 缴完成前,单位为职工补缴的该部分住房公积金不予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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