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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再审的申请书样本_4篇(共8页)4900字.docx

1、行政再审的申请书样本行政再审的申请书样本篇一申请人:贵港市南环中学(教民XXXX年XXXX年XXXX年4号),地址:贵港市江南工业园;被申请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人因诉贵港市港南区政府的行政诉讼及赔偿一案,不服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年11月24日作出的(XXXX年)贵立行终字第14号行政裁定书,现提出再审申请。请求事项:请求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案件的事实,撤销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XXXX年)港北立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撤销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年11月24日作出的(XXXX年)贵立行终字第14号行政裁定书,依法开庭审理该案。再审理由:申请人于XXXX年9月28日向

2、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诉讼状,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是以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10月16日作出(XXXX年)贵行辖字第3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由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管辖&;XXXX年11月4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XXXX年)港北立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院不予受理&;XXXX年11月9日,申请人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该院11月24日作出(XXXX年)贵立行终字第1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一、本案属行政受案范围XXXX年12月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通知,内容是:&;南环中学部份土地占用江南工业园区的用地,限

3、3日内到港南区人民政府办理有关事宜,逾期一切后果自负&;XXXX年3月23日,被申请人没有通过任何法定程序确认,就滥用其行政职权动用警力采取强制措施,无偿征用收回申请人东面102亩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然后转让给树泰胶合板厂建厂,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违法行政行为,与被申请人交涉未果;XXXX年3月11日,申请人向市信访办递交关于港南区政府强行毁坏学校房地产及青苗不予赔偿信访事项,要求被申请人参照相关征地拆迁文件的补偿标准,返还申请人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征地补偿费,杜绝克扣、截留、侵占、挪用申请人的补偿费;3月28日,市信访办受市政府委托,组织有关部门召开协调会,但被申请人

4、无视这个协调会,没有派负责人参加会议,由于被申请人不履行其法定职责,不予答复,信访事项没有办理结果;7月8日,申请人向市人大申请督办关于港南区政府强行毁坏学校房地产及青苗不予赔偿的信访事项;9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反映南环中学征地拆补偿问题的答复,认为申请人东面的102亩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是非法用地、违章建筑,没收申请人的非法所得,拒绝支付申请人征地补偿费;对于西面的另外55亩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其中5亩(XXXX年.66)土地有国有划拨土地使用证的住宅地则按没有办证的建设用地用途补偿,50亩(55-5)没有土地使用证的按非法用地由被申请人无偿收回不予补偿,55亩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则适当补偿

5、。被申请认为申请人的157亩土地中,只有5亩土地是合法,其它的152亩土地是占用工业园和湴村的土地,是非法用地,无偿征用收回申请人的152亩土地不予补偿,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不服起诉到法院。行政法律法规规定,凡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时的作为和不作为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不利影响形成公法上争议的,受到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受理。该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受案范围,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和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不予受案范围。而今一、

6、二审法院又拒绝受理,如何能实现和保护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二、原一、二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不完整,草率裁定定案该案中,被申请人采取强制措施征用收回申请人的157亩房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转让给2个企业办厂,其中东面的102亩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以占用工业园土地、非法用地、违章建筑为由,无偿征用收回转让给树泰胶合板厂;西面的55亩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低价征用收回转让给德兴机械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东面的102亩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处理是:无偿收回,没收申请人的非法所得并处罚款,追究申请人的法律责任;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西面的55亩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处理是:以转让的形式进行补偿5亩(XXXX年.66)土地费

7、和55亩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无偿收回50亩(55-5)土地,因此出现XXXX年4月8日的转让协议和XXXX年5月22日的补充协议。本案在审理中,原一、二审法院只是审理后者这2分协议部分的次要事实,而完全忽略审理前者102亩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主要事实。理应经过庭审调查、质证查明的事实,但法官没有开庭,却按偏差的思路去审案、定案,不能客观地、全面地看待案件,不能全面衡量案情草率定案。该案中,被申请人对其主张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该案不属法律明文禁止不予受理范围,属于法律明文规定受理范围。综上所述,原一、二审法院把本应纳入行政诉讼范围予以受理的案件排斥在人民法院受理

8、案件的大门之外,错误地剥夺申请人的诉权,不符合人民法院非有法定事由不得拒绝受理案件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案件起诉法定要件中的原告资格、被告资格、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等问题具有复杂性,有时很难通过对起诉状及其相关材料的审查就能够辨别清楚,没有完全搞清楚相关问题就草率地裁定不予受理,违反人民法院裁判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基本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行政诉讼立案工作,不得随意限缩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得额外增加受理条件。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行政诉讼立案监督,对于符合立案条件不予受理的,及时予以纠正,防止因当事人告状无门而到处

9、上访,激化社会矛盾&;,因此这两个裁定都是严重错误的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呈请审查,作出公正裁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正确实施。此致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具状人:XXXX年12月5日行政再审的申请书样本篇二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乡XX行政村村。委托代理人:徐丰伟,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XXXX年&;XXXX年XXXX年、XXXX年XXXX年633.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县人民政府,住址:XX县XX路。法定代表人:王XX,县长。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

10、、二审被上诉人):吴XX,男,XXXX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乡XX行政村XX村。再审申请人吴XX因诉再审被申请人XX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年)XX行终字第XX号行政判决、XX县人民法院(XXXX年)XX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2条、63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2条,申请再审。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年)XX行终字第XX号行政判决。2、依法撤销XX县人民法院(XXXX年)XX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3、依法撤销XX县人民政府颁发的XX用(XXXX年)

11、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4、判决XX县人民政府承担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再审申请人于XXXX年就位于XX县XX乡XX行政村XX村土地使用向政府申报登记,政府颁发了土地使用证书,登记宗地号为XX号。而就在同一土地上,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又向再审被申请人吴XX颁发XX用(XXXX年)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该行为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XX县人民政府颁发的XX用(XXXX年)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请求法院再审理由有: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一审法院判决中&;原告和第三人的宅基地也在清理整顿之列&;,而XXXX年再审被申

12、请人XX县人民政府发布的通告是针对&;凡是未经登记发证的一律进行土地登记发证&;,再审申请人于XXXX年就位于XX县XX乡XX行政村XX村土地使用向政府申报登记,政府颁发了土地使用证书,登记宗地号为XX号,因此再审申请人的土地不属清理整顿之列。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合法有效,认定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已被注销证据不足且不具备注销的法定条件。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没有被注销,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没有实施注销再审申请人宅基证的行为且未履行法定的注销程序。物权法就宅基地注销的相关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已

13、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因此,再审申请人的土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注销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因此,再审申请人的土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回条件。二、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合法有效,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又向再审被申请人吴XX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的行为是重复发证。三、所谓的XX行政村XX村于XXXX年进行的&;村庄规划&;,实施该规划合法的证据不足,不符合村庄规划的条件和程序,政府也未实施过

14、该行政行为,未有相关审批文件。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四、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又向再审被申请人吴XX颁发XX用(XXXX年)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的审批行为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本案未经审核批准程序。五、一审法院证据确认错误,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提供的X号证据是吴XX的老地籍档案,没有日期、没有加盖公章,地籍档案不齐全,不予认定&;,该证据是一审法院被告提供,它有无公章日期不影响其真实性,一审原告、被告和第三

15、人均未质疑该证据的真实性,一审法院不予确认是错误的。六、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XXXX年)字第XX号行政判决书中&;由其子XX使用的宅基地也是按规划后的面积进行确权发证的&;,该事实与本案没有关联,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再审,撤销XX县人民政府颁发的XX用(XXXX年)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XX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人:XX年XX月XX日行政再审的申请书样本篇三申诉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律师)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律师只需写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

16、务所名称。如果申诉人正在服刑,还应当写明判刑情况和服刑的处所。如果申诉人是未成年人,应在其项后写明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业、工作单位以及与申诉人的关系等。申诉人因*一案,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刑事判决(或裁定)不服,提出申诉。请求事项:应写明具体的请求事项,即请求人民法院如何处理该案。申请人的具体的请求事项应当根据具体的生效判决或裁定提出。如量刑过重或适用法律不当,可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撤销原判、宣告无罪或者减轻处罚;如果对民事诉讼部分提出申诉,申诉人应就民事责任部分提出请求,并根据具体情况写明赔偿责任及其具体数额。事实与理由:应简要写明基本的案情事实和审判结果,在此基础上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点分析和阐述判决或裁定的错误,包括认定事实错误、法律适用错误以及程序错误等,阐述申诉请求的正当性与合法性。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此致*人民法院申诉人:代书人:日期:年月日附:1、原审判决书(或裁定书)复印件*份;2、证据材料*份。行政再审的申请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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