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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符合性评价表.docx

1、法律法规符合性评价表序号法规名称实施日期简介及重点关注条款执行情 况备注(不满 足原因)0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自2002年11月1日起 施行。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

2、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 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 责任。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 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

3、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已按照相 关法规、 规定执行0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合同法2008年1月1日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

4、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 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岀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岀,通过 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0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 法(修正)2001 年 10月27日第二十三条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

5、施与主体 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岀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 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二十四条 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 业危害,有权提岀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 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岀处理决定。第二十五条 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 向有关部门提岀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

6、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岀的 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0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 7 号)2004年7月1日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 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 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二) 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 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 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 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

7、、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 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五) 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八条 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 检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应当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专 业技术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对所实施的检验、检测、检疫结论承担法律责任。0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1月13日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

8、全生产条件:(一)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 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三)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五)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 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七)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八) 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 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十一)有重大危

9、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 设备;(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06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09年6月1日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 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的要求;(二)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单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 可证;(三)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四)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五) 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

10、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六)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 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经安全 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七) 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经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 作资格证书;(八) 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 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

11、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07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已经2007年12月22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 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2月1日起施 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 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 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

12、局部停产停业,并经 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已按照相 关法规、 规定执行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 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 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

13、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 事故隐患。对排查岀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 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 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岀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 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 承租单位

14、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第十三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 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 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 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 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三)隐患的治

15、理方案。第十五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 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 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 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岀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 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

16、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 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 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 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岀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 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部门报告。第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 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

17、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 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 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岀恢复生产的 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 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岀具的评价报告等。08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 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 疋2004.1.9“三、强化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中关于“安全管理”、“安全标准化”、“安 全生产技术培训”、“安全费用提取制度”、“伤亡事故的经

18、济赔偿”等相关款项。已按照相 关规定执 行09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 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10.7.193.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加强 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 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 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由地方政已按照相 关规定执 行府依法予以关闭。要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岀企 业的安全生

19、产监督责任。4.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 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 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5.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 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 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 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

20、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6.强化职工安全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 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 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 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7.全面开展安全达标。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在 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 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第三条 根据

21、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 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 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10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2007611000 万(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

22、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 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岀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岀处理意见。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 察机关或者其

23、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 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 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 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24、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岀标志,绘制 现场简图并做岀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第三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1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 案管理办法2009.5.1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 ),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 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第八条生产

25、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第九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 应的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 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第十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 内容。

26、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 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 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第十四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 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

27、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 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 ,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一) 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二)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三) 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四)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五) 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六) 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七) 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

28、 报备程序重新备案。12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 告和处置办法2009.7.1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 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 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 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

29、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 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一) 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二) 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三) 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前款规定的逐级上报,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 2小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13财政部、安全监管总 局、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 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2006 年 7月26日第三章风险抵押

30、金的使用第七条企业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为:已按照相 关法规、 规定执行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369号(一) 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岀;(二) 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岀。第八条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原则上应当由企 业先行支付,确实需要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由 代理银行具体办理有关手续。第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企业生产安 全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需要,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 需资金:(一) 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二) 企业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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