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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规划历史文化特色保护规划导则.docx

1、重庆市城乡规划历史文化特色保护规划导则重庆市城乡规划历史文化特色保护规划导则LT重庆市城乡规划历史文化特色保护规划导则(试行)前 言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事业“十一五”规划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历史文化特色保护规划导则编制组分别与相关部门进行了座谈,并收集到相关的基础资料。通过分析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参照借鉴了香港、广州、深圳等经济发达地区的同类技术导则,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各有关管理部门、规划设计院所等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导则。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有:1. 总则;2. 历史文化特色的定义与保护层次;3.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4. 历史

2、文化名镇(村)保护;5.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6. 保护建筑;7. 名词解释。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87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正文中用黑体字注明了本导则中涉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款内容。本导则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单位地址: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9号;邮编:401147),以便在今后修改时参考和吸纳。1. 总 则 . 1 2. 历史文化特色定义与保护层次 . 22.1 历史文化特色定义 . 22.2 历史文化特色保护层次 . 22.3 历史文化特色保护原则 . 2 3.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 43.1

3、 一般规定 . 43.2 保护界线划定 . 53.3 建筑高度控制 . 53.4 道路交通 . 63.5 市政工程 . 73.6 防灾和环境保护 . 7 4. 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 . 94.1 一般规定 . 91.0.4 本导则在试行中将不断地修订和完善,必要时进行版本更新。2. 历史文化特色定义与保护层次2.1 历史文化特色定义2.1.1 一般来讲,人类的历史文化遗产可分为“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两个方面,城乡的历史文化特色作为人类的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具有“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两个方面。我市的历史文化特色保护,除了保护历史城区、历史街区、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等历史与文

4、化的“物质形态”,还应该保护包括城乡居民的生活方式、城市的“历史声望价值”等“非物质形态”。2.2 历史文化特色保护层次2.2.1 在城乡规划中,历史文化特色保护应建立起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等五个层次的保护体系。2.3 历史文化特色保护原则2.3.1 历史文化特色保护原则是:1 保护历史真实载体的原则;文物古迹和历史环境是不可再生的,因此保护是第一位的。多年来,在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认为把重建、恢复一些古建筑、修庙造塔或修建仿古街市也是一种保护,这实际上是对保护的误解。新建的仿古建筑和街市不含有历史的信息,同时也易给人

5、造成错觉,起到以假乱真的恶劣效果,冲淡和影响了对历史文化名城中真正历史遗存的保护。2 保护历史环境的原则;任何历史遗存均与其周围的环境同时存在,失去了原有的环境,就会影响对其历史信息的正确理解。3合理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强调历史文化遗产的利用;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3.1一般规定;3.1.1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内容应包括:历史文化;3.1.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必须分析城市的历史;3.1.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建立历史文化名城;3.1.4为了从整体上保护名城的风貌特色和文化特;3.1.5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包括城市格局3 合理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合理利用和可持续

6、利用的原则强调历史文化遗产的利用不能急功近利,不能过分追求经济效益,当前的利用方式应保证以后可以继续使用。3.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3.1 一般规定3.1.1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内容应包括:历史文化名城的格局和风貌;与历史文化密切相关的自然地貌、水系、风景名胜、古树名木;反映历史风貌的建筑群、街区、村镇;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民俗精华、传统工艺、传统文化等。3.1.2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必须分析城市的历史、社会、经济背景和现状,体现名城的历史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和文化内涵。3.1.3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建立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与文物保护单位三个层次的保护体系。3.1.4 为了从整体上保

7、护名城的风貌特色和文化特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确定名城保护目标和保护原则,确定名城保护内容和保护重点,提出名城保护措施。3.1.5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包括城市格局及传统风貌的保持与延续,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群的维修改善与整治,文物古迹的确认。3.1.6 针对历史文化名城应保护的物质性内容,保护规划重点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即保持、延续古城格局和传统风貌;确定对影响名城历史风貌实施整治的重点地段,包括需要改造的建筑,街巷和公共空间等;确认需要保护的传统民居、历史建筑等文物古迹为保护建筑。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划定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群、文物古迹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保护界线,并提出相应的规划控制和

8、建设的要求。3.1.7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合理调整历史城区的职能,控制人口容量,疏解城区交通,改善市政设施,以及提出规划的分期实施及管理的建议。3.1.8 地下文物埋藏区保护界线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建设、市政管线建设、房屋建设以及农业活动等,不得危及地下文物的安全。3.1.9 历史城区内除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群以外的其他地区,应考虑延续历史风貌的要求。3.2 保护界线划定3.2.1 保护界线包括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的边界界线。保护规划必须以图画和文字的形式明确这些边界的具体位置。这是因为各类保护区的规划控制要求和执法依据不尽相同,界线明确有利于规划管理和规划实

9、施。历史文化街区应划定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具体界线,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划定环境协调区的界线。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应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具体界线,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划定环境协调区的界线。3.2.2 当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区与文物保护单位或保护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出现重叠时,应服从保护区的规划控制要求。当文物保护单位或保护建筑的保护范围与历史文化街区出现重叠时,应服从文物保护单位或保护建筑的保护范围的规划控制要求。3.2.3 历史文化街区内应保护文物古迹、保护建筑、历史建筑与历史环境要素。3.2.4 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应严格控制建筑的性质、高度、体量、色彩及形式。3.2.5 位于历史文

10、化街区外的历史建筑群,应按照历史文化街区内保护历史建筑的要求予以保护。3.3 建筑高度控制3.3.1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必须控制历史城区内的建筑高度。在分别确定历史城区建筑高度分区、视线通廊的建筑高度、保护范围和保护区内建筑高度的基础上,应制定历史城区的建筑高度控制规定。建筑高度控制规划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重要内容,也是保护历史文化名城风貌的重要措施。对保护范围内的建筑高度进行控制的目的是对保护对象周边的景观进行保护;对视线通廊内建筑高度进行控制的是保护历史文化名城整体上视觉关联所在;对历史文化名城的建筑高度进行整体上的分区控制是为了保持历史城区的整体尺度。建筑高度控制的规划方法是:根据

11、各类保护范围和保护对象的要求,对保护范围内的建筑高度进行控制;根据保护名城整体风貌的要求、保持名城的空间轮廓线和与周围自然景观环境的联系的需要,提出若干个建筑高度控制层次。综合上述内容,并结合现状地形地貌、用地边界、城市道路等,制定出高度控制规划图。3.3.2 对历史风貌保存完好的历史文化名城应确定更为严格的历史城区的整体建筑高度控制规定。对风貌完整的历史文化名城实施整体高度控制,有利于保持名城的景观特征魅力,避免在历史城区出现视觉环境污染。统一的建筑高度控制要求有利于规划控制和规划管理,但并不意味着新建筑必须达到同样的高度。3.3.3 视线通廊内的建筑应以观景点可视范围的视线分析为依据,规定

12、高度控制要求。视线通廊应包括观景点与景观对象相互之间的通视空间及景观对象周围的环境。视线通廊是标志性历史景观之间保持通视的前提条件,也是体验名城风貌的重要景观通道。视线分析是视线通廊内建筑高度控制的主要依据,应通过视点高度和观景范围的确定,做出平面视角范围和竖向视角范围的视线分析,以此为依据确定视线通廊内的建筑高度控制规定。3.4 道路交通3.4.1 历史城区道路系统要保持或延续原有道路格局;对富有特色的街巷,应保持原有的空间尺度。历史城区所形成的道路格局是其历史风貌和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道路格局与城市格局密切相关,维护历史道路格局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关键措施之一。3.4.2 历史城区

13、道路规划的密度指标可在国家相关规定的上限范围内选取,道路宽度可在国家相关规定的下限范围内选取。3.4.3 历史城区的交通组织应以疏解交通为主,城市交通流量很大的道路不宜穿越历史城区,宜将穿越交通、转换交通布局在历史城区外围。3.4.4 历史城区应鼓励采用公共交通,道路系统应能满足自行车和行人出行,并根据实际需要相应设置自行车和行人专用道及步行区。3.4.5 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公交客运枢纽、社会停车场、公交场站、机动车加油站等交通设施的形式应满足历史城区历史风貌要求;历史城区内不宜设置高架道路、大型立交桥、高架轨道、货运枢纽;历史城区内的社会停车场宜设置为地下停车场,也可在条件允许时采取路边停

14、车方式。3.4.6 道路及路口的拓宽改造,其断面形式及拓宽尺度应充分考虑历史街道的原有空间特征。3.5 市政工程3.5.1 历史城区内应完善市政管线和设施。当市政管线和设施按常规设置与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及历史环境要素的保护发生矛盾时,应在满足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采取工程技术措施加以解决。3.5.2 历史城区内不宜设置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市政管线宜采取地下敷设方式。市政管线和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历史城区内不应新建水厂、污水处理厂、枢纽变电站,不宜设置取水构筑物。2 排水体制在与城市排水系统相衔接的基础上,可采用分流制或截流式合流制。3 历史城区内不得保留污水处理厂、固体废弃物处理厂。4 历史

15、城区内不宜保留枢纽变电站,变电站、开闭所、配电所应采用户内型。 5 历史城区内不应保留或新设置燃气输气、输油管线和贮气、贮油设施,不宜设置高压燃气管线和配气站。中低压燃气调压设施宜采用箱式等小体量调压装置。3.5.3 当多种市政管线采取下地敷设时,因地下空间狭小导致管线间、管线与建(构)筑物间净距不能满足常规要求时,应采取工程处理措施以满足管线的安全、检修等条件。3.5.4 对历史城区内的通信、广播、电视等无线电发射接收装置的高度和外观应提出限制性要求。3.6 防灾和环境保护3.6.1 基于历史风貌的保护要求,大型避难场所和主要救灾生命线工程宜设置在历史城区的外围。防灾和环境保护设施应满足历史

16、城区保护历史风貌的要求。3.6.2 历史城区必须健全防灾安全体系,对火灾及其他灾害产生的次生灾害应采取防治和补救措施。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防灾方针,健全防;3.6.3由于历史城区内建筑密集,传统的建筑多为;3.6.4从保护历史风貌和生态环境的角度出发,一;3.6.5历史城区防洪堤坝工程设施应与自然环境和;4.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4.1一般规定;4.1.1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的内容应包括:历;4.1.2对历史文化名镇(村)的历史沿革、形态演;4.1.3历史文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防灾方针,健全防火、防灾安全体系。历史城区的消防组织,可采用消防站与社区消防组织相结合的二

17、级结构方式,社区消防组织主要负责小型火灾与初期火灾的任务。新建或改建的防火、防灾设施在符合相关技术规定的同时应充分考虑历史城区内景观保护方面的要求。有条件时,可借鉴和采纳一些传统的防火设施和措施。3.6.3 由于历史城区内建筑密集,传统的建筑多为砖木结构,历史城区内不得布置生产、贮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的工厂和仓库。3.6.4 从保护历史风貌和生态环境的角度出发,一般类型的工业设置在历史城区是不合适的,应对现有工业企业的调整或搬迁提出要求,对于无污染的工业一般不宜保留,但为旅游及居民生活服务的一些小型无污染的作坊生产单位可以保留。当历史城区外的污染源对历史城区造成大气、水体、噪声等污染时

18、,应进行治理、调整或搬迁。3.6.5 历史城区防洪堤坝工程设施应与自然环境和历史环境协调,保持滨水特色,重视历史上防洪构筑物、码头等的保护与利用。沿江沿河地区往往保留有传统的防洪堤坝和码头等设施,在进行改造和加固时需要考虑与原有自然环境和历史环境协调,并尽可能地保护和利用历史上的防洪设施和码头等构筑物,维护名城的滨水环境特色。4. 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4.1 一般规定4.1.1 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的内容应包括:历史文化名镇(村)的格局和风貌;与历史文化密切相关的自然地貌、水系、风景名胜、古树名木;反映历史风貌的建筑群、街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民俗精华、传统工艺、传统文化及其存在的空间与场

19、所等。4.1.2 对历史文化名镇(村)的历史沿革、形态演变、社会经济背景分析及其历史价值的评价、研究是编制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规划的基础。对历史文化名镇(村)的保护需充分了解名镇(村)的历史文化特征,科学地分析历史城镇(村)的保存状况,评估其历史文化价值,从而确定符合实际状况的保护重点和保护方法。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规划必须分析城市的历史、社会、经济背景和现状,体现名城的历史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和文化内涵。4.1.3 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规划应建立历史文化名镇(村)、历史地段与文物保护单位三个层次的保护体系。4.1.4 我市各级历史文化名镇数量不少,保存状况也各不相同。为了从整体上保

20、护名镇的风貌特色和文化特征,必须视实际情况确定合适的保护目标、保护原则、保护内容、保护重点及其具体的保护措施。4.1.5 针对历史文化名镇(村)应保护的物质性内容,保护规划重点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即保持、延续古镇(村)格局和传统风貌;确定对影响名镇(村)历史风貌实施整治的重点地段,包括需要改造的建筑,街巷和公共空间等;确认需要保护的传统民居、历史建筑等文物古迹为保护建筑。4.1.6 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规划应划定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群、文物古迹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保护界线,并提出相应的规划控制和建设的要求。4.1.7 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规划应合理调整镇(村)功能布局,新区建设应与历史地段或历

21、史建筑群保持足够距离并控制保护区内人口容量,改善市政设施,以及提出规划的分期实施及管理的建议。4.1.8 地下文物埋藏区保护界线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建设、市政管线建设、房屋建设以及农业活动等,不得危及地下文物的安全。4.2 保护界线划定4.2.1 应划定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的具体界线,明确各级保护区内建筑的性质、高度、体量、色彩及形式等方面的规划控制和建设要求。保护界线包括历史地段、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的边界界线。保护规划必须以图画和文字的形式明确这些边界的具体位置。4.3 建筑高度控制4.3.1 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规划必须控制历史地段内的建筑高度。建筑高度控制

22、规划是名镇(村)保护规划的重要内容,也是保护名镇(村)风貌的重要措施。对保护范围内的建筑高度进行控制的目的是对保护对象周边的景观进行保护;对视线通廊内建筑的高度进行控制的是保护名镇(村)整体上的视觉关联所在;对名镇(村)的建筑高度进行整体上的分区控制是为了保持历史街区的整体尺度。建筑高度控制的规划方法是:根据各类保护范围和保护对象的要求,对保护范围内的建筑高度进行控制;根据保护名镇(村)整体风貌的要求、保持名镇(村)的空间轮廓线和与周围自然景观环境的联系的需要,提出若干个建筑高度控制层次。综合上述内容,并结合现状地形地貌、用地边界、城市道路等,制定出高度控制规划图。4.3.2 对历史风貌保存完

23、好的历史文化名镇(村)应确定更为严格的历史地段的整体建筑高度控制规定。对风貌完整的历史文化名镇(村)实施整体高度控制,有利于保持名镇(村)的景观特征魅力,避免在历史地段出现视觉环境污染。统一的建筑高度控制要求有利于规划控制和规划管理,但并不意味着新建筑必须达到同样的高度。4.3.3 视线通廊内的建筑应以观景点可视范围的视线分析为依据,规定高度控制要求。视线通廊应包括观景点与景观对象相互之间的通视空间及景观对象周围的环境。视线通廊是标志性历史景观之间保持通视的前提条件,也是体验名镇(村)风貌的重要景观通道,视线分析是视线通廊内建筑高度控制的主要依据。应通过视点高度和观景范围的确定,做出平面视角范

24、围和竖向视角范围的视线分析,以此为依据确定视线通廊内的建筑高度控制规定。4.4 道路交通4.4.1 历史名镇(村)保护区道路系统要保持或延续原有道路格局;对富有特色的街巷,应保持原有的空间尺度。4.4.2 历史名镇(村)保护区道路规划的密度指标可在国家相关规定的上限范围内选取,道路宽度可在国家相关规定的下限范围内选取。4.4.3 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公交客运枢纽、社会停车场、公交场站、机动车加油站等交通设施的形式应满足历史地段历史风貌要求。4.4.4 道路及路口的拓宽改造,其断面形式及拓宽尺度应充分考虑历史街道的原有空间特征。4.5 市政工程4.5.1 历史地段内应完善市政管线和设施。当市政管

25、线和设施按常规设置与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及历史环境要素的保护发生矛盾时,应在满足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采取工程技术措施加以解决。4.5.2 历史地段内不宜设置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市政管线宜采取地下敷设方式。市政管线和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历史地段内不应新建水厂、污水处理厂、枢纽变电站,不宜设置取水构筑物。2 排水体制在与城市排水系统相衔接的基础上,可采用分流制或截流式合流制。3 历史地段内不得保留污水处理厂、固体废弃物处理厂。4 历史地段内不宜保留枢纽变电站,变电站、开闭所、配电所应采用户内型。 5 历史地段内不应保留或新设置燃气输气、输油管线和贮气、贮油设施,不宜设置高压燃气管线和配气站。中低

26、压燃气调压设施宜采用箱式等小体量调压装置。4.5.3 当多种市政管线采取地下敷设时,因地下空间狭小导致管线间、管线与建(构)筑物间净距不能满足常规要求时,应采取工程处理措施以满足管线的安全、检修等条件。4.5.4 对历史地段内必须设置的通信、广播、电视等无线电发射接收装置的高度和外观应提出限制性要求。4.6 防灾和环境保护4.6.1 防灾和环境保护设施应满足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历史风貌的要求。4.6.2 历史文化名镇(村)必须健全防灾安全体系,对火灾及其他灾害产生的次生灾害应采取防治和补救措施。4.6.3 历史文化名镇(村)内不得布置生产、贮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的工厂和仓库。4.6.

27、4 历史文化名镇(村)内不得保留或设置二、三类工业,不宜保留或设置一类工业,并应对现有工业企业的调整或搬迁提出要求。当历史文化名镇(村)外的污染源对历史文化名镇造成大气、水体、噪声等污染时,应对污染源进行治理、调整或搬迁。4.6.5 历史文化名镇(村)防洪堤坝工程设施应与自然环境和历史环境协调,保持滨水特色,重视历史上防洪构筑物、码头等的保护与利用。5.历史文化街区保护;5.1一般规定;5.1.1历史文化街区应具备以下条件:;1有比较完整的历史风貌;2构成历史风貌的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基本上是历;4历史文化街区内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的用地面积宜达;5.1.2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确定保护的目标

28、和;对于历史地段风貌有冲突的建(构)筑物和环境要素提;5.1.3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按详细规划深度要;历史文5.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5.1 一般规定5.1.1 历史文化街区应具备以下条件:1 有比较完整的历史风貌;2 构成历史风貌的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基本上是历史存留的原物; 3 历史文化街区用地面积不小于1hm2;4 历史文化街区内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的用地面积宜达到保护区内建筑总用地的60%以上。5.1.2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确定保护的目标和原则,严格保护该街区历史风貌,维持保护区的整体空间尺度,对保护区内的街巷和外围景观提出具体的保护要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主要目标是保护它的整体风貌

29、,注重风貌的保持和延续,所以对反映该地段特色的整体的空间尺度和周边环境要素均应予以保护,要提出相应的保护原则和具体的保护要求。对于历史地段风貌有冲突的建(构)筑物和环境要素提出外观、材料、色彩、高度和体量等方面的整治要求。5.1.3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按详细规划深度要求,划定保护界线并分别提出建(构)筑物和历史环境要素维修、改善与整治的规定,调整用地性质,制定建筑高度控制规定,进行重要节点的整治规划设计,拟定实施管理措施。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属于城市详细规划的范畴。规划一般包括两个层次:第一层次相当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包括确定和落实保护目标、保护原则、保护对象,确切划定各类保护界限,调整区内的土地使用性质,确定保护区的人口和建筑容量,确定各级道路街道的具体位置和边界,进行交通组织、建筑高度控制、空间景观、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和各项市政工程设施等规划,制定保护区的用地和建筑管理技术规定;第二层次相当于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层面,重点是对历史文化街区中重要地段的建(构)筑物和公共空间整治设计方案,绿化配置和环境设施、市政设施等的具体布置和设计概念,并制定保护区的建筑和环境整治设计导则。5.1.4 历史文化街区增建设施的外观、绿化布局与植物配置应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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