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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_2篇(共10页)6500字.docx

1、兵团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兵团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完善从严管理干部制度体系,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政治上坚强有力、经得起风浪考验、适应新形势兵团履行职责使命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中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中办发XXXX年42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实施细则(新党办发XXXX年8号)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的问题。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

2、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为更好发挥兵团稳定器大熔炉示范区特殊作用,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实现长治久安提供坚强组织保证。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团(处)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事业单位、群团组织领导干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细则执行。本细则主要规范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第四条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既要严格执行干部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等制度规定,及时对不能正常履职的干部进行调整、对违纪违法应当

3、免职的干部予以免职,又要加大被问责干部和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调整力度。第二章到龄免职(退休)和任期届满离任第五条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确因重要工作尚未完成、暂无其他人可接替,需本人继续办理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由干部所在单位事先提出延迟免职(退休)的理由和时间。办理延迟免职(退休)应从严掌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干部达到退休年龄前一个月,由党委(党组)研究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组织同意。第六条领导干部符合提前退休政策规定,本人自愿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第七条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数和

4、最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延长。因任期原因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或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的干部,应根据干部个人情况和岗位需要对其工作予以适当安排。确因工作需要延长任期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研究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批。第八条加强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内考核和管理,对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领导干部任期内免职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第三章不能正常履职调整和违纪违法免职第九条干部因健康原因,离岗超过一年或不能正常上班、无法完成本职工作超过一年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虽未达到一年,但对单位工作有严重影响的,也应当及时予以调

5、整。对能够承担一定工作任务的,可安排到职责较轻的岗位或者改任非领导职务;对需要较长时间治疗、不能正常工作的,可免去领导职务,保留原职务层次医疗待遇,工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未到退休年龄的干部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第十条干部个人认为自己不能适应岗位,主动要求转任非领导职务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调整职务。第十一条干部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免职。第四章问责调整第十二条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实施办法(试行)第二章所列情形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一)履行管党治党责

6、任不到位,具有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所列情形的;(二)维护稳定工作领导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具有领导干部维护稳定工作失职渎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所列情形的;(三)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部门本单位或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具有兵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所列情形的;(四)政绩观发生偏差,违背发展规律、脱离自身实际,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浮夸、隐瞒实情、报喜不报忧,或骗取荣誉、地位、奖励及其他利益,或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弄虚作假、隐瞒实情,造成重大损失的;(六)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

7、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或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七)抓作风建设不力,不认真落实&;三严三实&;要求,对职责范围内出现的不正之风未有效治理,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四风&;问题比较突出的;(八)履行生态建设职责不力,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具有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所列情形的;(九)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具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所列情形的;(十)履行经济责任不力,不

8、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不及时整改或者整改不认真的;(十一)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第十三条发生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应区分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根据所负责任大小、问责情形等具体情节确定问责方式。问责的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第十四条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发生应当终身追责的问题,不论其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按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第十五条问责程序和被问责干部的工作安排,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

9、定执行。第五章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调整第十六条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进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一)思想政治素质不过硬,纪律规矩意识淡薄的。主要包含以下情形:1.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兵团党委部署做选择、打折扣、搞变通,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2.理想信念动摇,在维护祖国统

10、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宗教和谐、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等大是大非问题上态度暧昧,甚至没有立场、没有态度、无动于衷、置身事外,在错误言行面前不抵制、不斗争,明哲保身、当老好人甚至&;两面人&;,或者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形象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3.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搞团团伙伙或者闹无原则纠纷的;4.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不如实填报甚至瞒报个人有关事项的,或者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或者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安排的;5.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十项规定、兵团党委二十六条规定,不

11、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二)不敢担当、履职不力、为官不为问题比较突出的。主要包含以下情形:1.缺乏担当精神,不愿动真碰硬,推进党委中心任务、重点工作不力,或者在重大任务面前不敢担当、在复杂矛盾面前畏首畏尾、在事关群众利益面前无所作为,造成不良影响的;2.能力不足,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工作长期打不开局面,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3.安于现状,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不催不办、不推不动,只说不干、干少说多,或者工作时间经常干私事,群众反映强烈的;4.因履职不到位,领导或分管的党风廉政、综治维稳、安全生产、人口和计划生育、环境保护、耕地保护、扶贫开发

12、等工作,连续两年因同一项工作被&;一票否决&;的;5.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差等次,或者在争先进位考核、绩效考核中连续两年排名垫底且问题突出,负有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的。(三)德行表现较差,群众不满意或不认可的。主要包含以下情形:1.在面临急难险重任务和事关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关键时刻畏缩不前、迟疑观望、躲闪回避的;2.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干部群众反映集中,经调查情况属实的;3.热衷经营各类圈子或者搞人身依附,对干部队伍风气造成较坏影响的。(四)领导干部有以下情形的,也应进行调整:1.根据干部年度考核结果,被组织认定为不适宜担

13、任现职的;2.试用期满经考核不胜任现职或者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3.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4.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巡视、政法、审计、信访等部门发现有违规行为,需要进行组织处理的,或者经考察了解,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5.违反关于进一步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的;6.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第十七条对党政主要负责人,除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一)政治意识不强,不能坚决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对上级决策部署不学习研究、贯彻落实

14、不力,贻误机遇、影响发展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二)党委(党组)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落实不力,履职不到位的;(三)改革创新意识不强,缺乏改革的勇气和担当,不善于不敢于做决策,重大改革任务推进缓慢或出现较大偏差的;(四)把方向、抓大事、谋全局以及驾驭复杂局面能力不强,不善于协调各方力量,干部群众反映较突出的;(五)抓班子带队伍不力,干部管理不严,&;四风&;或腐败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较多的;(六)民主作风差、团结意识不强,搞一言堂或各自为政,班子软弱涣散的;第十八条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动议调整。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15、,根据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情形,在综合分析基础上启动调整程序。(二)考察核实。组织(人事)部门综合分析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任职考察、巡视、审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民主评议、信访举报核实等情况,有针对性地考察核实,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要注意听取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分管领导的意见,注重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三)提出调整建议。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核实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内容。提出调整建议前,应当与干部本人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

16、(四)组织决定。党委(党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五)谈话。党委(党组)负责同志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六)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从干部调整岗位的次月起,调整其级别和工资待遇。第十九条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对调

17、离岗位的干部,另行安排工作不得平级转任重要职务。对在现任岗位上不能发挥个人特长、人岗不适的,一般采取平职调整等方式安排转任适当领导职务或者同级非领导职务,其中有专业技术特长的,可以安排专业技术领导职务或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对表现较好,但担任现职经验不足的,或需要学习提高的,视情况安排离职培训或者实践锻炼,培训或者锻炼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和工作需要,安排适当工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免职后暂时不安排职务的,可酌情安排临时性、专项性工作,暂不安排职务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临近退休的,可按规定提前退休。第二十条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

18、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第六章责任和纪律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把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从严加强干部管理的重要内容,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对不服从调整决定的干部要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从严从重处理。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注意保护

19、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支持干事者、保护改革者、鼓励担当者。第二十三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加强对干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定期分析研判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情况,对应当调整的干部及时进行调整。对调整下来的干部,要注重关心帮助,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管理。对调整后暂未安排的干部,组织(人事)部门应加强跟踪了解,向党委(党组)汇报有关情况,提出新的任免建议。纪检监察机关、巡视机构和政法、审计、信访等部门,根据党委(党组)的要求,及时准确提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有关信息。第二十四条加强对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督促检查。巡视和选人用人工作专项检查,应

20、把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对不重视、不掌握情况、不及时研究处理,管理监督宽松软、放任自流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格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兵团党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兵团党委组织部承担。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兵团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解读细则新增了11种问责情形,明确干部履行管党治党责任不到位,维护稳定工作领导不力,对党不忠诚,不依法办事,不按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认真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等的,根据所负责任大小、具体情节进行问责,在任期内发生终身追责问题的,不

21、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按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细则明确了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19种情形,强调对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理念信念动摇,在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等大是大非问题上态度暧昧,甚至没有立场和态度,无动于衷、置身事外的;不敢担当、履职不力特别是工作长期打不开局面的;德行表现较差,群众不满意或不认可,关键时刻畏缩不前、躲闪回避,热衷经营各类圈子或者搞人身依附的,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的,按照规定程序,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从政治意识,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担当作为、改革创新,把方向抓大事谋全局,抓班子带队伍以及民主作风和团结意识等6个方面,专门对党政主要负责人不适宜担任现职情形作出规定,强调党政主要负责人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细则要求建立健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各责任主体都要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要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求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注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支持干事者、保护改革者、鼓励担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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