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工程防火管理条例建筑工程防火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防火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证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杭州市公安机关负责全市建筑工程防火工作的监督管理,区、县(市)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防火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由同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对建筑工程有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分工职责,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建筑工程防火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工程防火管理,是指公安消防机构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在设计,施工验收和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工程中所
2、实施的防火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凡在本市政区域内(包括市辖县、市)从事建筑工程施工设计、安装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二章设计管理第五条:安装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其消防设计必须严格由相应设计资质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进行,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筑消防的规定,并实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责任制和消防设计自审制。第六条:从国外(境外)引进的建筑工程设计,其消防设计必须符合我国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消防技术标准的,须报经省公安消防机构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认证,认证意见作为消防设计审核的依据。第七条: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
3、图纸和有关资料应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第八条: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其消防设计必须重新设计,并与原工程的消防设计相衔接。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建筑物确需改变性质或者进行装修、装饰的,必须符合相应的消防要求,并报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安全审核。第九条:自动消防系统工程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具体相应专业资质的单位设计,承接单位不得转包。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编制消防设计专卷。第十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建
4、筑工程的下列设计内容进行审核:(一)总平面布置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泵、消防登高面和登高场地等。(二)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三)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四)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五)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六)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消防设计;(七)消防电源及其配电;(八)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十)建筑内部装修的消防设计;(十一)建筑灭火器配置;(十二)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建筑物的防爆设计;(十三)工业建筑中有关消防安全的工艺流程及说明书;(十四)消防设备和产品选型;(十五)国家工程建设
5、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其他内容。第十一条: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消防设计图纸,从登记之日起一般工程应当在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国家、省级重点建筑工程以及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工程应当在二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需要组织专家认证的消防设计工程,可延长至三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第十二条:承担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消防监督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取得岗位资格后,方可实施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十三条:承接自动消防系统安装、调试和维修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第十四条:建设、施工单位选用的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使用未经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第十五条
6、:建筑工地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协助,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按国家规定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并建立健全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用电安全、动火审批、巡查值班、安全检查等各项管理制度。第十六条:施工场所的各种材料应按规定定点堆放,易燃物品及废料应及时处理。第十七条:建筑工地应设置便于消防车辆出入的通道。高层建筑和国家、省、市重点工程的建筑工地,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应设置回车道。第十八条:搭建临时工棚,应遵守下列规定:(一)临时工棚应分类分组布置,其防火间距以及与施工主体建筑或永久性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中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在防火间距内
7、严禁搭建其他建筑或堆放可燃材料;(二)生活工棚,堆放易燃材料工棚,使用明火工棚,禁止使用可燃材料作屋面和隔壁;(三)临时工棚在工程竣工的同时必须拆除。第十九条:不得在建筑重点工程,高层建筑的主体建筑内设设置易燃可燃材料仓库,不得在建高层建筑的主体建筑内设置宿舍住人。第二十条:进行电焊气焊等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施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章。第二十一条:建筑工地临时动火,事先必须清理动火现场或采用不燃材料进行分隔,配置灭火器材,并有专人监管,在竖向井道或高空动火时,必须采用防火措施,易燃场所应设置防火标志,不得吸烟和使用明火。第二十二条:建筑工地用电必须符合电力规范要求
8、,并遵守下列规定:(一)用电线路,电器设备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电工统一安装;(二)750W以上大功率照明灯具应用支架支撑,照明灯具下方不得堆放可燃物品,其垂直距离必须距可燃构件、可燃物水平间距50厘米以上,电源引入线应有隔热防护措施;(三)用电设备使用后应及时切断电源。第二十三条:建筑工地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用品物品,必须符合易燃易爆化学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临时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用品,不得超过一天用量,应专库专放,专人负责保管;(二)使用毅然易爆化学物品,必须定量领取,当天未使用完的应及时交库。不得随意堆放;(三)不得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存放和使用场所吸烟和使用明火;(四)乙炔气钢瓶必须同氧气钢瓶分开放置,其间距一般不小于五米,并与明火现场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第二十四条:建筑工地消防用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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