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石新三板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分级型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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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了解私募基金投资的风险

私募基金投资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与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财产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财产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与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与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与利润。

基金财产投资于债券与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财产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财产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财产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基金财产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财产的实际收益下降。

6、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财产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财产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财产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与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财产的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基金财产需随时应对基金投资者的提取,如果基金财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时对基金财产净值产生冲击成本,都会影响基金财产运作与收益水平。

尤其是在基金投资者大额提取委托财产时,如果基金财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财产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从而影响基金财产收益。

(四)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债务人的违约风险,主要体现在信用产品中。

在基金财产投资运作中,如果基金管理人的信用研究水平不足,对信用产品的判断不准确,可能使基金财产承受信用风险所带来的损失。

(五)特定投资方法及基金资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1、本基金可能投资于金融衍生品,管理人需要根据市场情况判断多空方向,如管理人判断错误,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出现实际损失。

2、当基金份额净值小于等于本合同约定的补仓线时,基金管理人将要求B类份额持有人按其持有的B类份额占所有B类份额的比例追加资金,以使基金单位估算净值高于预警线。

追加的资金不转化为基金份额,不改变基金份额配比,但本合同的基金份额净值将做相应调整。

B类份额持有人未能追加资金的,本基金将提前终止并进行清算。

在止损卖出过程中,由于大量卖出导致市场价格大幅下跌或因证券跌停、停牌等事件导致证券不能及时卖出等因素,可能给本基金带来损失,导致止损后基金资产净值低于止损前基金资产净值。

即使B类份额持有人追加了资金,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本基金拟投资公募基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期货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取得基金业协会颁发的管理人登记证书的私募管理人发行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创业投资基金等,上述产品的投资结果将直接导致本基金投资的收益或亏损。

上述产品及其对应的实际资产并未保管在本基金托管人处,上述产品及其对应的实际资产可能由于其托管人或管理人保管不善导致本基金受损。

5、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风险

(1)公司风险:

部分挂牌公司具有规模较小,对单一技术依赖度较高,受技术更新换代影响较大;

对核心技术人员依赖度较高;

客户集中度高,议价能力不强等特点。

部分公司抗市场风险与行业风险的能力较弱,业务收入可能波动较大。

(2)流动性风险:

与上市公司相比,挂牌公司股权相对集中,市场整体流动性低于沪深证券交易所。

(3)信息风险: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与标准低于上市公司,除挂牌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外,投资者还需认真获取与研判其他信息,审慎做出投资决策。

6、拟新三板挂牌或上市企业的存量及增发股票风险

(1)所投资股票最终没有登录新三板或沪深证券交易所,可能面临退出时流动性不足或无法退出的情形,导致投资收回资金困难;

(2)企业上市前不受公开交易场所监管机构严格的监管规定与信息披露制度约束,投资面临投资标的信息披露不充分而导致投资判断失误的风险。

7、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定向增发类股票,受股票市场的波动影响较大;

定向增发股票发行政策的变化对本基金投资标的的规模及预期收益有较大影响。

由于股票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在市场特性、交易机制、投资特点与风险特性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别,具体风险包括:

(1)一级市场申购违规风险:

由于某只股票的一级市场申购中签率持续放大,使得本基金管理人所持有的该股票的比例或份额超过了相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的有关限制所导致的风险。

(2)一级市场组合的市场风险:

基金资产上市时跌破发行价的可能。

(3)一级市场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资产因发行被冻结锁定,影响基金的流动性。

主要体现为两种情况:

大部分基金资产被冻结,基金需要现金进行新的申购;

所持基金资产在可上市流动首日,出现大量变现,导致资产不能以较低成本变现。

(六)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1、融资融券风险

(1)因管理人或基金自身变化原因导致损失的风险,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A、管理人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自身融资融券业务可能因监管原因而受到影响,比如证券公司融资或融券业务资格被暂停或取消、投资者账户被暂停或取消融资或融券资格等。

B、管理人信用资质状况发生变化导致证券公司降低其授信额度,并由此导致管理人不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或该管理人适用的相关警戒线指标被证券公司单方面提高。

C、因基金自身原因导致其资产被司法机关或其它有权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出现终止、清算情况时,基金将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

D、因基金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时,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

E、因基金自身维持担保比例变化而导致基金信用账户交易受到限制。

F、管理人误将融资融券交易的委托类别当作普通委托交易类别进行委托申报。

(2)政策风险

A、因交易所、监管机关要求或证券公司自身管理需要发生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或折算率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保证金比例调整、关注线或警戒线指标调整等情况,基金将可能面临被证券公司限制交易或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

B、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等原因,可能会对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本基金造成经济损失。

(3)市场风险

在《融资融券合同》有效期内,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基金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

(4)系统风险

由于INTERNET网络、通讯线路及邮递所造成的管理人无法收到有关通知,将会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

(5)因证券公司净资本变化等原因触发交易监控指标,导致基金信用账户交易受到限制的风险。

2、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1)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市场成交不活跃时,可能在建仓与平仓股指期货时面临交易价格或者交易数量上的风险。

(2)基差风险

基差是指股票指数现货价格与股指期货价格之间的差额。

若产品运作中出现基差波动不确定性加大、基差向不利方向变动等情况,则可能对本基金投资产生影响。

(3)合约展期风险

本基金所投资的期货合约主要包括股指期货当月与近月合约。

当基金所持有的合约临近交割期限,即需要向较远月份的合约进行展期,展期过程中可能发生价差损失以及交易成本损失,将对投资收益产生影响。

(4)股指期货保证金不足风险

由于股指期货价格朝不利方向变动,导致期货账户的资金低于金融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机构的最低保证金要求,如果不能及时补充保证金,股指期货头寸将被强行平仓,导致无法规避对冲系统性风险,直接影响本基金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5)杠杆风险

股指期货作为金融衍生品,其投资收益与风险具有杠杆效应。

若行情向不利方向剧烈变动,本基金可能承受超出保证金甚至基金资产本金的损失。

3、权益类收益互换投资风险

(1)特定产品结构下的信用风险

对于本基金作为收益互换权利方的交易,可能面临交易对手违约的信用风险。

该风险随互换交易中本基金所持头寸盈利增加(对应交易对手亏损增加)而增大。

(2)杠杆风险

收益互换作为一种保证金交易,其投资收益与亏损均具有杠杆放大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收益互换作为场外市场的交易,是以证券市场场外金融衍生品主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等标准法律文本,结合交易确认书等定制的法律文本所构成的协议群,客观上流通与转让能力较差。

(4)提前终止等法律风险

收益互换的合约存续期内可能发生提前终止等事件,导致双方提前结束交易。

(5)交割失败等操作风险

收益互换可能发生因系统故障或特殊原因造成的交割失败,但并不必然视为违约。

交割失败可能导致预期的现金流安排发生变化而产生的风险。

4、股票期权投资风险

(1)期权买方风险

对于股票期权的买方来说,会面对在短期内损失所有期权购买费用的风险,即当他们到期后,他们会变得一文不值。

股票期权的风险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的杠杆的大小,即相对于直接购买标的证券而言,它控制的标的证券更多。

股票期权的杠杆越高,其获利或者损失的幅度也就越大。

(2)期权卖方风险

对于股票期权的卖方来说,如果一个期权在可以被行权时处于价内状态,期权卖方可以预期期权将会被行权,尤其是在快接近到期日的时候。

当期权买方要求行权时,期权卖方必须卖出(在认购期权的情况下)或者购买(在认沽期权的情况下)标的证券。

股票期权卖方的风险可以通过在期权市场上购买相同标的证券的其他期权来构建价差期权或者其他套期保值策略来降低或对冲;

但是即便如此,风险仍然存在。

(3)交易策略风险

无备兑认购期权与认沽期权的卖方面临的风险非常大,只适合那些足够了解这些风险,有足够能力与意愿承受风险的投资者。

组合期权交易,如买卖期权相结合等会给您带来额外的风险。

组合期权,如价差期权比单独买入或卖出一个期权复杂的多,这本身就是一种风险。

另外,新的期权策略一直在不断出现,它们的风险只有在交易与运作过程中才能显著的表现出来。

对于那些很复杂的期权策略,它们的风险通常不能被很好的发现与描述。

(4)交易及行权限制风险

交易所可能会对股票期权合约的交易与行权进行一些限制。

如果标的证券停牌,对应期权合约交易也停牌。

当标的证券被摘牌时,对应期权合约也会被摘牌。

期权交易市场有权根据市场需要暂停期权交易。

当某期权合约出现价格异常波动时,期权交易市场可以暂停该期权合约的交易。

对于暂停交易的期权来说,交易所经常会行使这样的权利即限制行权。

当期权交易中断或者被限制行权时,期权买方的头寸将会被锁定,直到限制解除或者期权重新开始交易。

(5)流动性风险

虽然交易所期望为股票期权买卖双方提供二级市场使其可以在到期前的任何时间进行平仓,但是无法保证任何时候所有期权合约都可以在市场中交易。

投资者缺乏投资兴趣、流动性的变化或者其他因素都可能给某些股票期权合约市场的流动性、有效性、持续性甚至有序与否带来不利影响。

交易所也可能会永久地停止某类期权或期权序列的交易。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交易所可能也会停止交易,例如交易量超过了交易所系统能够承担的交易或清算能力、系统故障、失火或自然灾害等都能够妨碍正常的市场交易。

(七)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份额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

(八)相关机构的经营风险

1、基金管理人经营风险

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律规定,虽基金管理人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维持符合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法律。

如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无法继续经营基金业务,则可能会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2、基金托管人经营风险

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律规定,基金托管人须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方可从事托管业务。

虽基金托管人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维持符合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法律。

如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托管人无法继续从事托管业务,则可能会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3、证券/期货经纪机构经营风险

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律规定,证券/期货经纪机构须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经营资格方可从事证券业务。

虽证券/期货经纪机构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维持符合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法律。

如在基金存续期间证券/期货经纪机构无法继续从事证券/期货业务,则可能会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九)其他风险

1、基金管理人将应属本机构负责的事项以服务外包、租赁等方式交由其他机构办理,因代办机构不符合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资质要求、或不具备提供相关服务的条件与技能、或因管理不善、操作失误等,可能给基金投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3、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投资者利益受损。

本人/本机构作为投资者已详阅并充分理解风险揭示书及相关基金文件所提示的风险,并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后果。

[为充分提示风险,提请投资者将本段抄录在后。

]

投资者抄录:

本人/本机构作为投资者已风险揭示书及相关基金文件所提示的风险,并由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后果。

本人/本机构保证,本人/本机构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中关于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条件,是合格投资者。

投资者(自然人)

(签字):

或:

投资者(机构)

(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月日

一、前言

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与原则:

1、订立本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与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与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与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合同遵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合同是约定本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为准。

本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暂行办法》、本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

《点石新三板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与补充。

2、本基金:

点石新三板投资基金。

3、私募投资基金:

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4、基金投资者:

依法可以投资于私募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私募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5、基金管理人、管理人:

上海恒恒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6、基金托管人、托管人: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基金份额持有人:

签署本合同,履行出资义务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8、法律法规:

指中国公布实施并现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9、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0、金融监管部门:

指负责金融市场监管的机关与投资基金行业自律组织。

11、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基金业协会”):

基金行业相关机构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12、运营服务机构:

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根据与其签订的金融外包服务协议中约定的服务范围,为本基金提供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估值等服务的机构,本基金的运营服务机构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金融外包服务协议为《点石新三板投资基金主经纪商综合金融服务协议》。

13、证券经纪机构:

指管理人指定的证券经纪机构。

14、期货经纪机构:

指管理人指定的期货经纪机构。

15、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6、成立日:

指达到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本基金依法成立的日期。

17、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工作日。

18、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理销售机构。

19、T日:

本基金在规定的时间内受理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等业务申请及其他与本基金有关的事项发生的日期。

20、T+n日:

T日后的第n个工作日(n为整数),当n为负数时表示T日前的第n个工作日。

21、基金财产:

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22、托管资金专门账户:

即托管资金账户,简称“托管账户”,是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财产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专用结算账户,用于基金财产中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该账户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

23、证券账户: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登公司”)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由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财产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证券账户。

24、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机构开立的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

证券交易资金账户按照“第三方存管”模式与托管账户建立一一对应关系,由基金托管人通过银证转账的方式完成资金划付。

25、期货账户: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财产在期货经纪机构开立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期货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期货交易清算。

期货保证金账户应与托管账户建立一一对应关系,由基金托管人通过银期转账的方式办理期货交易的出入金。

26、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各种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与。

27、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28、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数值。

29、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与负债的价值,以确定本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30、募集期:

指本基金的初始销售期限。

31、存续期:

指本基金成立至清算之间的期限。

32、认购:

指在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33、申购:

指基金成立后,在基金开放日,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34、赎回:

指基金成立后,在基金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将本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5、A类份额:

指本基金的A类份额,即优先收益级份额,是指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以放弃部分超额收益分配权换取有限收益分配权的基金份额。

36、B类份额:

指本基金的B类份额,即进取收益级份额,是指根据本合同的约定,通过对A类份额的约定收益优先分配权的让渡,获取部分超额收益分配权的基金份额。

37、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该等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暴乱、流行病、政府行为、罢工、停工、停电、通讯失败等,非因管理人、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政策法规的修改或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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